湖北省《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2022年未修訂繼續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荊政發〔2016〕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河新區,屈家嶺管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荊政發〔2016〕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河新區,屈家嶺管理區,荊門高新區,大柴湖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經2016年8月29日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荊門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湖北省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二條 《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漳河新區、屈家嶺管理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重大或者跨區域等建設活動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補償工作,對縣(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發改、國土、規劃、住建、城管、財政、工商、稅務、公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征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中心城區年度征收計劃,由各區人民政府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和市發改委審核匯編,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七條 具有《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且納入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部門按有關程序規定依法征收。
其中因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需要實施舊城改建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且數量或建筑面積占被征收房屋數量或建筑面積比例較大的,視為危房集中;
(二)調查時已有的基礎設施配置(含供電、管道供氣、給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車位、消防、人防、環衛、園林綠化等)占標準配置比例較低的,或多項基礎設施基本沒有配置的,視為基礎設施落后。
第八條 依照《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工商、稅務、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人工商登記、納稅、戶籍、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建筑面積和用途,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未標注或標注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有證據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標注面積有錯誤的,或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同棟樓房同一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建筑面積不一致的,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測為準。
不動產權屬證書未記載用途或經規劃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認定。
第十一條 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征收、國土、規劃、住建、房管、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國土、規劃、住建、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按照職責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
(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改變使用條件;
(三)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注冊住址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戶口的遷入、分戶;
(五)其他可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相關事項。
暫停辦理相關事項應當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結果和測算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中心城區項目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代表意見修改的情況應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在征求意見期限內,過半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補償相關政策規定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舉行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或者對存在的重大社會穩定風險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實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聽證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征收補償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查,認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補償方案合理、社會穩定風險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資金預算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等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后,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超過300戶(含本數)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自作出征收決定之日起七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咨詢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加強對房屋拆除工作監督管理。 具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轄區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拆除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城市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應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選擇補償方式的前提下,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第二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方式、評估程序以及評估機構管理等,嚴格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物價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5%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用的,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收益、納稅證明、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文件,與房屋征收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且以該住宅為注冊地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一直從事經營的,按住宅房屋給予征收補償;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在同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增加的補償不得高于標準的30%。中心城區補償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制定,各縣(市)和屈家嶺管理區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自行制定。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但其經營活動中斷、停止的,或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進行征收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房地產抵押相關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公開、備案實行信息化管理,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監制。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依法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選擇補償方式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和補償決定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修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修價值另行給予貨幣補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不得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前,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項目補償結束后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障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被征收人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且在本市為唯一住房的,按以下情形進行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市場評估價計算補償金額;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積50平方米進行安置,超過建筑面積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補償方案明確的價格計算。
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實際面積進行補償。
第三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且房屋被征收后提出申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配售、配租。
第三十三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積極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公攤系數低于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公攤系數的,應當對被征收人增加建筑面積補助。建筑面積補助原則上保持被征收住宅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當。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積極搬遷的,市或縣(市、區)政府根據征收范圍、規模和區位給予一定的簽約搬遷獎勵。獎勵具體辦法和標準應在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按戶計算。征收個人住宅房屋的,以房屋自然套數計戶,其中共有產權住房以套為單位按1戶認定。
第三十七條 《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有文件中相關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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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臨律-湖北省《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2022年未修訂繼續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