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25最新, 錦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25最新 (2018年11月30日錦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
(2018年11月30日錦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9年9月24日錦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錦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8月29日錦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錦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協同共治、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職責明確、部門協同、各方參與的管理工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會員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車輛。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車輛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限速裝置;
(三)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掛架、傘、蓬等裝置,改動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尺寸;
(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高分貝喇叭、音響等產生噪音污染或者影響通行安全的設備;
(五)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資質的企業建設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處置的場所和設施。
第十條 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一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挪用、轉借、涂改、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
第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二)駕駛人、乘車人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三)按照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指示通行;
(四)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五)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下車推行;
(六)在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
(七)不得醉酒駕駛;
(八)不得逆向行駛;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十)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十一)不得雙手離把;
(十二)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三)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十四)遵守交通管制規定;
(十五)其他道路通行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等相關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道路資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劃設置非機動車道。
城區主要道路兩側、辦公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辦公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區域的,應當劃設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點。
火車站、汽車站、醫院、學校、商場、公園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公共停車場地和設施。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停放區域有序停放。沒有設置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改裝電動自行車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駕駛符合登記條件但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補辦登記手續,處三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登記條件不予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未懸掛號牌、不按照規定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元罰款。
挪用、轉借、涂改、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非法行駛證和號牌,并處五十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乘車人不規范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違反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三十元罰款。
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縣(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標準是指《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標準如有修改,執行修改后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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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錦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25最新,錦州電動摩托車讓上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