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區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補償政策,根據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關于荔灣區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補償政策,主要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廣州市的地方性規定進行解讀。征收補償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
根據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關于荔灣區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補償政策,主要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廣州市的地方性規定進行解讀。
征收補償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廣州市作為直轄市,會制定具體的區片綜合地價。
補償內容: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廣州市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計算。
住宅補償: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具體的補償方式可以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
其他補償: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
社會保障:
被征地農民應當被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具體的社會保障費用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廣州市制定。
征收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需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并進行公告、組織實施。在征收過程中,需要聽取被征地農民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
廣州市特定規定:
廣州市可能會制定更為詳細的地方性規定,如《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等,對征收補償的具體標準、程序等進行細化。在實際操作中,應當結合這些地方性規定進行。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解讀,具體的征收補償政策可能會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需了解荔灣區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補償政策的詳細信息,建議查閱廣州市及荔灣區的相關政府公告和規定。
(1)房屋補償:拆一補一
(2)權益面積購買價:3500元/平
(3)臨遷費:住宅為(30)元/㎡/月;被拆遷房屋首層現狀為商業用途,按(40)元/㎡/月的標準計付臨遷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廣州越秀區拆遷補償方案如下: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補償標準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也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中框架結構房屋為580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房屋為55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房屋為53000元/平方米。
2.貨幣補償征收獎勵。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計算,一次性給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獎勵。
3.貨幣補償搬遷時限獎勵。其中第一階段為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發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內簽訂協議,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按住宅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3000元/平方米給予搬遷時限獎勵。第二階段為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第一階段搬遷時限獎勵結束之日起30天內簽訂協議,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按住宅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1500元/平方米給予搬遷時限獎勵。被征收人在第二階段搬遷時限獎勵結束之日后簽訂協議的,不再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4.房屋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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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荔灣區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補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