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于棚改最新政策,中央關于棚改最新政策主要體現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該條例詳細規定了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各個環節。以下是對中央關于棚改最新政策的詳細解讀:一、補償協議與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依照本條例
中央關于棚改最新政策主要體現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該條例詳細規定了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各個環節。以下是對中央關于棚改最新政策的詳細解讀:
一、補償協議與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依照本條例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如雙方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
二、補償內容
補償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補助和獎勵。
三、住房保障與評估
對于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結果應公開透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評估或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補償方式選擇
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政府應提供用于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清房屋價值差價。若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調換,政府應提供相應地段的房屋。
五、搬遷與臨時安置
因征收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六、違法建筑處理
政府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期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綜上所述,中央關于棚改的最新政策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補償的公平與合理,同時推動棚戶區改造的順利進行,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促進城市更新與發展。
2023年棚戶區改造最新政策如下:
1、《住建部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通知》規定,“十二五”期間,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范圍內的居民安置住房籌建(新建、購買、貨幣補償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工程,統一納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計劃,其他工程不納入規劃計劃;
2、《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棚戶區界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保函〔2014〕535號)規定,禁止將因城市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帶來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
棚戶區改造的基礎知識:
棚戶區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筑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城市危房、城中村納入城鎮棚戶區范圍;
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綜上所述,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額定的,就是有個上限。因為棚戶區形成已久,加上歷史遺留問題多,還有分戶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積都是不夠,這樣一來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內建筑。這種情況,面積怎么算,那就必須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而定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棚改房政策如下:
1、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后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后,專項用于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2、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后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3、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后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5、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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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中央關于棚改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