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沒有證件到底是不是違建,這是不少被拆遷人最關心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涉及征收時,行政機關往往會以2008年實施的《城鄉規劃法》為法律依
【無證建筑就是違建嗎?有拆遷補償嗎?】
之所以會對無證建筑的認定結果如此在意,是因為違建與否會影響到補償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那無證建筑就是違建嗎?王有銀律師表示,這絕不是等同關系。
【最高法案例解讀未登記房屋的認定】
在最高法的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9831號】中指出了關于未登記房屋的認定參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未經登記,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間建成,取得建設許可證并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進行建設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建設但未經相關部門驗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房屋;
3.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相關部門罰款處罰的房屋。
(四)經所在區政府批準、因歷史原因遺留的可視為合法建筑的其他類型未登記房屋。
根據法院審理的態度,我們可以總結出,無證房是否為違建,要看造成無證的原因。如果非因房屋所有人造成無證,不可武斷認定為違建。對于因為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權屬證書的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為違法建筑的情形下,不應認定為違法建筑。除此之外,一些地區因為招商引資形成的無證建筑,即使客觀存在違法性,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也能為我們提供保護。政府一方存在一定的過錯,當事人仍可以通過協商途徑獲取一定程度的補償或者保障性安置。
【最高法案例解讀未登記房屋的認定】
除此,關于“在原有房屋地上翻建的房屋能否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問題也頗受大家關注。
圣運律師代理的一起類似案例中,法院認為,當事人所建房屋雖屬未批先建,但屬于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用于自住,房屋也未超過原有面積,更未加蓋。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并拆除,當事人和家人必將面臨流離失所的可預見結局。最終法院支持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撤銷限拆決定。
最高法指導案例【(2020)最高法行賠申1385號】也明確了這一點,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滿足居住用途,未超過原有面積,且是唯一住宅的,不能遇到拆遷就說是違建。
可以看出,是否屬于違建與某一時間點并無直接聯系,還需要進一步認定考量。
【律師提示】
實踐中部分征收方會以無證為由少給甚至不給拆遷補償,這樣的做法是于法無據的。無證房屋不等于違建,經過調查、認定和處理后認為合法,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實踐中,農村無證房屋大量存在,查“違法建筑”涉及當地行政機關的“政績”和重大利益,并不是簡單一紙訴狀就能解決。這需要專業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與行政機關的有力溝通,才能將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真正維護到位。如果您正面臨同樣的問題,建議馬上與律師取得聯系,掌握維護權益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