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區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a: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重建
a: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負責。 b: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 對擬報廢的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由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地級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辦理材料
加蓋設施設置單位公章
10 紙質 申請人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a: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潮州分廳(網址:http://wsbs.chaozhou.gov.cn/)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需同時提供紙質材料的,根據提示到辦事窗口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1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電子版《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意見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通過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根據短信提示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辦事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意見書》。
b: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潮州分廳(網址:http://wsbs.chaozhou.gov.cn/)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需同時提供紙質材料的,根據提示到辦事窗口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1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電子版《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報廢防空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意見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通過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根據短信提示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辦事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報廢防空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意見書》。
窗口辦理流程
a: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向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辦事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意見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通過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辦事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意見書》。
b: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
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向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辦事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報廢防空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意見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通過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辦事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報廢防空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意見書》。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潮安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五、辦理時限
14 (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潮州市潮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全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全文)
《廣東省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在有關單位的警報設施定期進行檢查。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負責。
文章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www.gdbs.gov.cn/)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潮州潮安區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