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不合理怎么辦?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如對本辦法第六條范圍內的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估價結果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房地產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估價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以向當地房地產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公示及咨詢)
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公示期間,估價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現場解釋。存在錯誤的,估價機構應當修正。
第三十一條(復核評估與鑒定申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估價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收回原評估報告,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部門在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征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評估報告或者復核結果是否有異議;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并將鑒定結果作為報請的材料。
區縣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評估報告或者復核結果未經估價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并將鑒定結果作為申請的依據。
(四)《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房屋征收評估等事項的通知》
三、復估及專家委員會鑒定
被征收人或者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單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屋征收評估單位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屋征收評估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屋征收評估單位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作出的維持評估報告的鑒定意見為最終評估結論;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屋征收評估單位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五)《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鑒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第九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的復核結果進行技術鑒定,其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鑒定的具體事由;
(三)被申請鑒定人的名稱(評估機構);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及復核意見;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符合受理條件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其鑒定為最終鑒定。
(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估價規則》
6復估和鑒定程序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估價報告有異議,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復核結論。改變估價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未改變估價結果的,應出具書面通知。
第三十八條 征收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向自治區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專家委員會對鑒定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進行審查,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專家委員會鑒定估價報告存在差錯的,估價機構應當修改、調整,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估價機構對專家委員會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當面對評估的不合理的結果的時候,可以通過上述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盡早的請律師介入也不失為一種最好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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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評估報告不合理怎么辦? ,評估報告不合理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