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倉拆遷補償政策文件,葛店糧倉柳村拆遷補償標準,葛店糧倉柳村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
葛店糧倉柳村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如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由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其他補償項目
根據地方政策,被征收人可能還享有其他補償項目,如房屋裝修補償、家電設備移機補償、困難補助、拆遷獎勵等。
這些補償項目的具體標準和金額,需參照當地發布的征收拆遷補償標準或咨詢專業律師進行了解。
綜上所述,葛店糧倉柳村拆遷補償標準涉及多個方面,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其他補償項目。具體補償金額和標準需根據當地政策和評估結果確定。
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看征地拆遷的具體位置。
一、什么是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二、拆遷補償之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所以拆遷安置。
現行拆遷中的房屋置換制度內蘊含著雙重價值目標:一方面是通過房屋的所有權調換,實現對被拆遷房屋產權的價值補償;另一方面,在保護房屋經濟的價值的同時,也要對被拆遷人居住權進行充分保護。
被拆遷人存在選擇的權利,可以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合理地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置換。權威律師王有銀認為這樣的制度安排,既兼顧了財產保護與社會穩定,更有利于實現多元價值目標的平衡。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無權指定被拆遷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法律分析:合作社拆遷賠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房屋建安重置價(房屋重置價格)是指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狀態的房屋的正常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法律主觀:拆農村房子沒有補償,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拆遷,直到補償后再 簽訂拆遷協議 ;還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
北郄馬村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被征地權利人為郄馬鎮南郄馬村委會,地塊位置東至昆侖大街;西至南郄馬集體土地;南至南郄馬集體土地;北至郄馬路。批準面積為3.28公頃,其中:耕地面積3.0456公頃,其他農用地0.2344公頃;2、該地塊所在區域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高新區第2片區,征地補償標準為292.5萬元/公頃,土地補償費合計959.4萬元,青苗補償費9.1368萬元,該項費用以轉賬方式支付給南郄馬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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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樂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