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廠拆遷怎么補償,安全責任險環境保護稅怎么繳納,安全責任險與環境保護稅的繳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安全責任險是一種保險產品,其費用支付通常給保險公司。而環境保護稅是向國家稅務部門繳納的稅費。由于問題中主要詢問的是環境保護稅的繳納方式,以下將重
安全責任險與環境保護稅的繳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安全責任險是一種保險產品,其費用支付通常給保險公司。而環境保護稅是向國家稅務部門繳納的稅費。由于問題中主要詢問的是環境保護稅的繳納方式,以下將重點解答環境保護稅的繳納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相關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繳納應遵循以下步驟:
一、確定納稅義務
納稅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二、申報與繳納
申報地點:納稅人應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申報期限和方式: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申報內容: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三、注意事項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至于安全責任險的費用支付,通常根據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進行支付。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稅的繳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和繳納,而安全責任險的費用則根據保險合同來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應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包括:1. 生產、進口、銷售符合法定標準的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2.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納稅人,包括各類工業企業、發電廠、熱電廠、鋼鐵廠、水泥廠、玻璃廠、化工廠、石油化工企業等。3. 排放廢水污染物的納稅人,包括各類制藥廠、化工廠、造紙廠、紡織廠、印染廠、電鍍廠、食品加工企業等。4. 排放固體廢物的納稅人,包括各類生產企業、建筑工地、城市垃圾處理廠等。5. 從事水資源取水、使用的單位。6. 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不僅僅是企業和單位,個人也可能成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例如,個人擁有的機動車排放尾氣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也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總之,應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主要是那些排放污染物、占用水資源、經營危險廢物等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法律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1、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3、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4、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費=保險金額×費率。這里的保險費率是保險人按單位保險金額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標準。
對以下行業,根據其行業特點,設置費率。
1、化工類(風險調節系數范圍:1.0-2.0):
如:石油開采、加工企業(風險調節系數2.0)
天然氣、煤化工企業(風險調節系數1.5)
精細化學品生產企業(風險調節系數1.0)
2、危化品類(風險調節系數范圍:1.5-2.5):
(1)生產、儲運、使用危化單位(風險調節系數1.5-2.0)
(2)生產具有劇毒特性的危險化學品(風險調節系數2.0-2.5)
3、危險廢物運輸、處置單位(風險調節系數1.5)
4、電鍍、重金屬、含鉛企業(風險調節系數1.5)
5、制藥類企業(風險調節系數范圍:1.0-2.0):
(1)未使用危險物質作為生產原料的企業或非原藥(制劑)生產企業(風險調節系數1.0-1.5)
(2)使用危險物質作為生產原料的企業(風險調節系數1.5-2.0)
6、造紙類企業(風險調節系數2.0)
7、廢物焚燒機構(風險調節系數2.0-2.5)
8、其他:
(1)風險相對較大的行業(風險調節系數范圍1.0-3.0)
(2)風險相對較好的行業(風險調節系數范圍0.7-1.0);
一、環境責任保險的特征
(1)環境責任保險本質上并非純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理所當然具有傳統責任保險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
但是傳統的責任保險性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遠遠不能適應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為了擴大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有學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不僅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也具有自保險的性質。他們認為,污染破壞環境產生的影響具有綜合性和牽連性。假如被保險人的自有場地受到污染破壞而無能力搶救治理,相鄰地區的人乃至整個人類將會受到牽連。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場地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產生的搶救費用和治理責任應當作為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筆者贊同此觀點。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場地得到的保險賠償必須是由于外來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對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環境侵權對象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和環境權
環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財產上的損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了侵害。傳統民法從財產權、人身權兩方面對環境進行保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許多重要的環境要素像空氣、陽光、水等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個人財產,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無法以財產權作為對其救濟的根據。而相鄰權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圍狹小,只限于以不動產的相鄰關系為前提的環境侵權,但環境侵權往往具有遷移性、遠距離的特點。把環境權與財產權、人身權并列作為環境侵權的對象,可以彌補傳統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權利概念的生成,增強人們的環境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環境權作為環境侵權對象在一些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運用,并有效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了企業的環保責任感。
(3)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者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具體情節及情況不同,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對易于鑒定,它們強調的是違法者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個人責任,由自己承擔,不能轉嫁于社會,這與責任社會化性質的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義是民事責任所追求的基本價值,表現為在施與致害者必要的賠償責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時,及時有效地補償受害者的損失,現代特殊侵權責任社會化(如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就是以此為價值基礎而產生的,環境責任保險就是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的一種表現。環境責任保險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關系,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環境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保險合同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是基于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進行的,其責任社會化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強調的是投保人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責任,不受環境責任保險調整。
(4)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是傳統保險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則,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也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上,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誕生于二戰以后,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關系中,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因意外造成環境污染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給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關于環境污染的責任條款主要包括:
1、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3、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4、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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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霖成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