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領導申請拆遷補償,該如何想領導爭取拆遷補償,要想向領導爭取拆遷補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首先,要熟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自己在拆遷過程中應享有的權益,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及
要想向領導爭取拆遷補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要熟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自己在拆遷過程中應享有的權益,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這樣,在與領導談判時,能夠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二、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
為了爭取到更合理的拆遷補償,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來支持自己的訴求。例如,可以收集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證明、房屋評估報告、停產停業損失的相關證明材料等。這些材料將有助于說明自己的實際損失和應得的補償金額。
三、與領導進行積極溝通
在爭取拆遷補償的過程中,與領導的溝通至關重要。可以主動向領導提出自己的訴求,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據材料進行說明。在溝通過程中,要保持冷靜、理智的態度,避免情緒化的表達。同時,也要聽取領導的意見和建議,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四、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與領導溝通后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前,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自己的訴求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要想向領導爭取拆遷補償,需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與領導進行積極溝通以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這些努力,有望爭取到更合理、更公正的拆遷補償。
法律分析:談拆遷補償首先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可以就補償款數額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然后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補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收集證據,通過合法渠道爭取更多補償;在拆遷過程中,建議當事人盡量多的收集證據。如:征收方發布的公告、通知、安置補償方案等文件。這些材料一般由拆遷方下發,在征收所在地進行張貼,我當事人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保留證據。2.尋找拆遷方的違法點,增加談判籌碼;在拆遷過程中,很多拆遷方在政績和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做出的征收行為,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違法之處。而抓住這些違法點,要求確認違法并撤銷,這種情況下,很多被拆遷人都能增加談判籌碼,從而獲得合理合法的補償。3.謹慎簽字,不要貿然簽訂拆遷協議;拆遷過程中,我當事人一定要注意,因為需要被拆遷人簽字的文件比較多,如:拆遷通知、評估報告、限期拆除通知、補償決定等。簽字之前一定要看清楚簽字的內容,權衡好利害關系之后再簽字。
一、拆遷補償過程出現的隱形陷阱有哪些
拆遷中經常出現的隱形陷阱:一、拿政策說事。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違反法律,我國是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即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建立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規范和限制政府權力,各級行政部門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作為,胡作非為超越法律允許的界限就是違法行為。在現實中,拆遷方大都會拿著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或者管理辦法之類的“尚方寶劍”,以證明自己的拆遷行為是合法的,拆遷方所制定的補償是合理的,而廣大的被拆遷人則只好信之聽之,不敢反駁,其實這是錯誤的。雖然我國目前在征地拆遷領域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土地征收補償適用問題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已經設定了我國征收補償要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的大綱,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離法律設定的這一大綱,被拆遷人把握住這一原則就不會輕易地被征收方所牽制了。二、評估報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的規定,無論從評估機構的選擇還是評估結果的異議,都對被拆遷人進行了法律保護。可是在實際當中,評估報告可是讓被拆遷人吃足了苦頭,很多拆遷方直接自己就確定了評估機構,根本不會與被拆遷人協商選定,而且拆遷方選定的評估機構也并不能保證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評估結果更是讓被拆遷人瞠目結舌。拆遷時為了公平起見,選定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按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本沒有問題,問題就出在具體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評出的價格自然是“內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而被拆遷人若自己找一個評估機構,評出的結果,政府又不予認可。甚至有很多集體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遷,拆遷方也用評估報告來說補償,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米才評估幾百元,而重點的被征收土地的價值卻只字不提,安置房卻又是幾千元甚至幾萬元一平米的市場價格,讓被拆遷人交差價,使得被征收土地農民苦不堪言,這種評估本身已經偏離了合理補償的法治軌道,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所以,評估報告其實并不是補償問題的關鍵所在,這就像很多拆遷方借“拆違”強拆房屋一樣,評估報告已經成為拆遷方為了達到低成本拆遷而使用的道具。被拆遷人與其苦苦和拆遷方糾纏在評估報告是否合理的問題上,還不如在如何讓拆遷方對你提出的補償要求上做出讓步來的實惠。三、補償決定書。補償決定書是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出現的概念,在這之前對應的是拆遷裁決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決定書雖然是在規定期限內補償協議達不成時,政府進行拆遷所必須的一道手續。但決定書一旦做出,也意味著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打開。政府在具備相應的手續之后,可以動用公權力對公民的房屋強制進行拆遷,這也是被拆遷人不愿意看到的。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門濫用公權力,在補償決定書中規定較低的補償額,然后對公民實施強拆,造成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而集體土地上與此補償決定書相對應的則是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書。不管是哪一種決定書,都會開啟強拆或者強征的大門,因此對被拆遷人來說,是個非常危險并且需要認真對待的文件。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因為長期以來與拆遷方因補償問題協商不快,自然會產生一些抵觸情緒,加上自身法律知識的缺失,對于拆遷方給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啟動相關的程序進行阻止,這可就掉進可無底深淵,到頭來房子被強拆了還無法說理,因為補償決定書是合法的,拆遷方啟動這個程序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啟動這項程序并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是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而且,作出補償決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還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如果被拆遷人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不熟悉,很容易掉進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強拆。四、安置補償協議。
二、房屋拆遷協議應該注意哪些?
(一)空白協議不能簽
很多被拆遷戶遇到這樣一個情況,在與政府協商好滿意的補償后,政府拿出一份空白協議讓被拆遷戶簽字。政府還說我們補償都談好了,你先把這份協議簽了,我們拿去蓋章或是上級審批之后就把補償金額填上去。
這個時候這種空白協議千萬不能簽,如果你信以為真簽了協議,那么政府很有可能會隨意填寫,與當初協商的補償相差很大,等你拿到協議時,才恍然大悟,只能啞巴吃黃蓮,即使起訴到法院也很難了。
(二)違約責任一定要明確
拆遷補償協議中,如:補償款發放的日期、安置房的交付日期、安置房的合格驗收證明等,一定要約定違約責任,并且具體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三)拆遷補償協議一定要留底
拆遷補償協議是必須一式兩份的,被拆遷人手上必須要留一份。
但是在實踐中,拆遷方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級審批等理由,將被征收人的協議拿走。而被拆遷人因為手里沒有補償協議原件,協議內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的情況時有發生。
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堅持協議要當面簽訂,雙方同時簽字蓋章、相互留底,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可能會使自己置于風險之中。
(四)口頭承諾不能信
(五)應該與誰簽訂協議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應該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有些地方協議的落款是拆遷辦、拆遷實施單位、街道辦等,這些都是存在法律風險的,請被拆遷戶一定要看仔細再簽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收集證據,通過合法渠道爭取更多補償;尋找拆遷方的違法點,增加談判籌碼;在拆遷過程中,很多拆遷方在政績和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做出的征收行為,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違法之處。謹慎簽字,不要貿然簽訂拆遷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如何做好拆遷工作?
做好拆遷工作是需要在各個程序環節做好相應的工作的。具體的流程環節如下所述。
經研究確定征地拆遷范圍
會商相關部門制定最終征地拆遷范圍。(此項工作由拆遷部門負責)
征地前期摸底調查
(一)經研究確定拆遷范圍后,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告。同時,拆遷人應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國土及其它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分戶,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轉移、分割,房屋出租、交換、抵押,水、電、氣、電視、通訊線路安裝等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做好拆遷區域和安置區域的總體規劃。(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部門負責)
(二)做好資金保障。(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部門負責)
(三)拆遷工作人員對拆遷范圍內有關地籍情況進行調查,填寫《宗地情況調查表》內容包括居住單位、個人基本情況、土地房屋權屬情況、宗地面積、房屋建構物面積、是否同意拆遷等,建立每宗地檔案,繪制工作圖。擬寫調查分析報告。(在調查中有80%以上的被拆遷戶同意拆遷,可以準備發布拆遷公告)。(此項工作主要由國土部門負責、拆遷部門協助)
(四)擬定拆遷方案。根據拆遷區域情況的不同,制訂適合本區域的拆遷方案(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部門負責)。
(五)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任何單位需要拆遷房屋,應當向當地政府建設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1、拆遷申請;
2、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5、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產權歸屬、面積等;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準、房源及相關證明文件;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具體措施。拆遷方案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通過后,以公示的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同時,拆遷人選出三家以上在建設部門備案的具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予以公示,公示后被拆遷人無異議,最后由拆遷部門確定聘用的估價機構。估價機構確定后由委托的估價機構派出估價人員開始入戶進行土地、房屋及建(構)物測量、預評估,在評估勘丈的過程中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工作人員都必須跟隨,勘丈的結果必須要有以上工作人員的全部簽字,方可有效。
(一)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違反評估規范,顯失公平,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吊銷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格證書。
(二)項目組動遷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拆遷人委托在烏達區建設局備案的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進行房屋拆除,嚴禁個人和無資格的拆遷機構擅自拆遷。(此項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拆遷人、拆遷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二、被拆遷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確認
1、主體的重要性
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拆遷協議中,主體是公民的其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體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依法登記注冊,法人的權力能力與行為能力始于登記,終于注銷登記。
2、被拆遷人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僅僅根據以上的規定不能簡單的確定被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在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
所有資格的認定。在一般情況下,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應以房屋產權證明上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準,但是還有很多不同的情況出現。因財產分割導致的房屋產權或者附屬物歸屬不明確的情況,以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為準;因房屋的原產權人死亡所引起房屋產權不明的,以被繼承人之間訂立的遺囑或者繼承人之間的財產分割書面協議為準,或者以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為準;因房屋買賣所引起的產權糾紛,以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準,或者是法院的生效的判決、裁定為準;對于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依法正在辦理有關抵押房屋的過戶手續的,可以以抵押權人為產權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協議規定的抵押期間的,應當以抵押人為產權人;改建、翻建、擴建或者新建的房屋,應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但因有關的原因,產權沒有在法定的期間各有關部門申請登記的,應當以經規劃部門批準的申請人為房屋產權人,或者責令有關當事人辦理產權登記后依法確認。
●向政府申請拆遷
●給鄉政府申請拆遷的報告
●請求拆遷的請示
●拆遷辦上級領導
●拆遷找到單位領導
●拆遷請求
●關于申請拆遷補償的報告
●拆遷向政府申請房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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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向領導申請拆遷補償,給鄉政府申請拆遷的報告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顧俊松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