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拆遷補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裁判觀點選編(第8輯),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171、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以判決主文或判決理由作為執行依據的請示的復函》經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審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171、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以判決主文或判決理由作為執行依據的請示的復函》
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少數人意見。判決主文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而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認定的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所作的敘述,其本身并不構成判項的內容。人民法院強調執行只能依據生效判決的主文,而“本院認為”部分不能作為執行依據。但在具體處理上,你院可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文件文號】:(2004)執他字第19號
17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主要觀點】: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文件文號】:法釋〔2020〕18號
17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
【主要觀點】: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并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于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各級人民法院發現執行案件過程中有違反上述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糾正。
【文件文號】:法〔2005〕209號
17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是否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問題的復函》
【主要觀點】:
對各級財政開支的直接用于糧棉油收購環節的價格補貼款、銀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貨款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的糧棉油調銷回籠款,只能用于糧棉油收購及相關費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涉及政策性糧棉油收購業務之外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宜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或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上的這類資金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糧棉油收購資金及由該項資金形成的庫存的糧棉油,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同意你院請示的傾向性意見。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是用于國家和地方專項儲備的糧食、棉花、油料的收購、儲備、調銷資金和國家定購糧食、棉花收購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開支的直接用于糧棉油收購環節的價格補貼款、銀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貨款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的糧棉油調銷回籠款。該資金只能用于糧棉油收購及相關費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到政策性糧棉油收購業務之外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宜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或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上的這類資金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保證這類資金專款專用,促進農業的發展。
【文件文號】:法函〔1997〕97號
175、最高院民一庭: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執行標的物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案外人根據該條規定主張權利?
答:不應當,這種做法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在另行起訴和執行異議之訴中有選擇權,即便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也可以不提出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而僅就執行標的確權或者給付進行起訴,這是案外人的權利。這種情況屬于案外人另行提起了新的普通訴訟,而非執行異議之訴。如果其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可再以該案中的生效法律文書為證據,向原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執行回轉。但這種方法不利于案外人權益保護,人民法院在審查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新訴時應予適當釋明。
案外人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后,一審判決作出前,又向執行法院就相同執行標的提起確權之訴的,應當合并審理。案外人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且同時對執行標的提起確權之訴后,又就相同執行標的向其他法院提起確權之訴的,受理確權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執行法院一并審理,執行異議之訴已經作出裁判的,則應當駁回起訴。案外人在提出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的同時,又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案外人就不能再對執行標的的確權另行起訴。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176、第一巡回法庭:不動產買受人所享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民事權益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第19次法官會議紀要)
【法律問題】:
在連續交易不動產但均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下,如果被執行人及其后手均主張自己因生效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最終交易方已向其前手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不動產,此時最終交易方作為案外人所提出排除執行的主張應否得到支持?
【甲說】:案外人排除執行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一審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上手寫備注的“房產證直接辦給建行某分行并加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校對章,并不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案涉商鋪的交易自1999年6月起的數年時間內一直處于穩定狀態,直至被F公司申請查封。可見,建行某分行在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從B公司處獲得案涉商鋪后,數年時間內一直怠于辦理該不動產的過戶手續,存在明顯的過錯。何某等五人從D公司受讓案涉商鋪時,也未謹慎審查D公司及其前手建行某分行是否已經取得案涉商鋪的所有權,后亦未及時敦促前手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同樣存在過錯。因此,雖然本案證據能夠證明何某等五人作為受讓人整體在案涉商鋪查封前已實際占有并支付了價款,但由于包括何某等五人在內的多手受讓人在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過程中均存在過錯,因而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排除F公司的強制執行。
【乙說】:案外人排除執行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
一審法院民事裁定手寫備注“房產證直接辦給建行某分行”能產生物權變動效力。何某等五人從2007年起持續占有該案涉商鋪,法律應保護其占有。因此,何某等五人的再審申請理由成立,應當提審改判。從過錯認定的角度看,在連續轉移產權的背景下,對權利人過錯的認定應降低標準。從維護既定秩序的商事裁判原則看,F公司于2009年取得債權,而何某等五人于2007年始持續占有該案涉商鋪,如果僅因何某等五人未辦理過戶手續的過錯,而讓F公司后享有的債權優先于何某等五人在先取得的權利,明顯不利于維護既定秩序。
【法官會議意見】:采乙說。
177、指導性案例123號:于紅巖與錫林郭勒盟隆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生效判決認定采礦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轉讓方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并非對采礦權歸屬的確定,執行法院依此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出協助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通知書,只具有啟動主管機關審批采礦權轉讓手續的作用,采礦權能否轉讓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決定。申請執行人請求變更采礦權受讓人的,也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判斷。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執監136號
178、參考案例:平頂山市某貸款公司與范某某、平頂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執行實踐中應依法準確區分界定執行對象究竟是收入債權還是一般債權。前者是被執行人要求有關單位支付工資、報酬等的請求權,一般產生于較為明確、穩定、緊密的勞動關系或其他類似情形之中。對于應否支付該收入以及收入數額等問題,通常不會發生大的爭議,執行程序通過形式審查即可認定,故對收入債權的執行,依法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進行,也沒有賦予協助執行義務人異議權。而后者則產生于被執行人與他人的一般債權債務關系中,人民法院對該一般債權須作出凍結該債權裁定、通知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等措施,并且賦予次債務人以異議權。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執監89號
179、參考案例:珠海某某公司與海南省某某總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團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審理期間發生被告的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決仍將該財產作為被告財產予以處置,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的判項無法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申請變更或追加當事人。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210號
180、參考案例: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債務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對對債務人的執行。債權人僅以已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債務人已處于破產審查階段為由,請求停止執行,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3)最高法執監448號
181、參考案例:郭某等訴沈某、廣州市某房地產公司、張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法律維護被拆遷(征收)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一以貫之的。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面積等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實際占有案涉房屋,其對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享有的民事權益足以排除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586號
182、參考案例:某能源公司、某物流公司與某合伙企業、建行某支行、山東某金融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執行回轉程序中,由在原執行程序中取得執行財產、作為申請執行人的當事人承擔執行回轉程序中返還財產及孳息的義務,而排除已通過法院拍賣或與原申請執行人正常交易而取得執行財產的第三人的返還義務。當事人受讓勝訴債權后,又將債權依法轉讓他人,則該當事人取得對價系基于與債權轉讓合同對方的案涉債權轉讓合同關系,而債權轉讓合同關系與原勝訴債權法律關系本身是兩個不同的關系;勝訴債權轉讓后,上述當事人不能基于勝訴債權去申請執行并取得執行財產,其亦不應承擔因執行回轉而發生的執行財產返還的義務。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73號
183、參考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一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各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無權對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張優先受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在多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優先受償權的,各優先權彼此獨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設工程。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復48號
184、參考案例: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等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依照工作職責或合同約定,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所涉商品房預售資金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以及銀行,對人民法院就商品房預售資金賬戶內資金采取的執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案例文號】:(2022)最高法執復1號、52號、53號
185、參考案例:某建設公司訴某信托公司、某投資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基于保全、執行措施享有的執行順位利益,不屬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的特別民事權益,其執行順位利益能否實現與生效裁判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當事人以另案裁判影響其執行順位受償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579號
186、參考案例:任某某與山西某房地產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系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按期還款義務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與逾期還款產生的債務利息在性質上具有類似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因此在進入執行程序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關于“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應以債務人尚未清償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為基數進行計算”的規定,不應再以該違約金為基數計算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執監37號
187、參考案例:佳某公司訴匯某公司、飛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根據商法公示主義與外觀主義原則,公司的工商登記對社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當事人通過省級產權交易所競得案涉債權,并支付了相應對價,已經盡到審慎義務,其有權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案涉增加注冊資本及調整持股比例相關協議的履行期間跨越了外資審批制度的實施日,其效力發生條件已發生改變。即便如此,前述協議是否有效亦不影響當事人作為善意相對人執行案涉標的的權利。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675號
188、參考案例:某供應鏈公司、某配送公司與王某某、某貿易公司、鄺某某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Ⅰ、對于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被執行人仍對其享有相關財產權益,經評估該權益具有相應的財產價值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該執行標的物的現狀依法進行處置。
Ⅱ、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債的問題,應繼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即在司法拍賣中,當拍賣財產流拍后,期間有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保留價抵債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89號
189、參考案例:林某與耒陽市某某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已履行的金額,應當在恢復執行后的執行款中予以扣除。在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如果有剩余再清償遲延履行利息。在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時,若執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錢債務,且當事人對清償順序沒有約定的,則應按照一般民法債權抵充順序原則進行支付,即先清償實現債權的費用,再清償利息,最后清償主債務。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161號
190、參考案例:陜西某擔保公司與陜西某房地產公司、陜西某機械制造公司、習某某、陜西某商貿公司、梁某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中對于被執行人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拍賣標的價值的,在執行拍賣過程中應當根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采取合并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避免因分開拍賣人為增加拍賣財產的瑕疵,影響潛在競買人的競買意愿,導致流拍或不合理低價成交等嚴重損害拍賣物所有權人利益的情形發生。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384號
191、參考案例:青島某福利廠訴姜某、青島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
案涉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是否因兼并而歸屬實施兼并的公司所有,應從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情況、實施兼并的公司整體接管被兼并企業的沿革過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判定。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再68號
192、參考案例:某某公司與溧陽某某公司等國內非涉外仲裁糾紛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復議審查期間,復議申請人已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執行法院對該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程序中的財產處置行為已停止。執行程序中對案涉資產進行評估的目的是為處置財產確定參考價,由于執行程序中的處置行為已經停止,且案涉資產評估報告已超過一年的有效期,即便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下重新進入處置程序也應重新確定參考價,繼續審查評估問題沒有實際意義,法院應終結對異議請求的審查。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執復118號
193、參考案例:唐山市某物業公司與王某某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確認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執行依據,在一方沒有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該方申請而對另一方所負的對待給付義務予以強制執行,否則即會隔斷對待給付義務之間的牽連關系,使得另一方喪失了以對待給付義務擔保、督促他方履行義務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執監275號
194、參考案例:陳某甲、陳某乙與甘肅某建設集團、清水某房地產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此項權利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自法定條件成就時設立,只要具備了法定條件,承包人可不經審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張此項權利。如承包人在審判程序中未主張此項權利,執行依據亦未確認其享有此項權利,并不意味著其當然喪失此項權利,其在執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項權利,人民法院亦可結合執行依據裁判內容,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其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當然,因為執行程序對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審查,如果嗣后經實體審判對其作出了實質認定,應以該實質認定為準。但是在沒有實體審判作出相反認定的情況下,執行程序經審查認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立的,應依法保障其優先受償。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330號
195、參考案例:浙江甲公司與青海乙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已確認案涉抵銷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不能發生債務抵銷的法律效果。當事人又以債權債務已經抵銷為由主張排除執行,法院不應支持。當事人主張排除執行的事實理由與法院生效裁判不一致的,以法院生效裁判確認事實為準。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13號
196、參考案例: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與乙公司等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當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案外人提出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應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此處的執行程序終結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全部實現等導致的執行程序完全終結。發生指定執行后,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案件以銷案結案的,因執行依據的債權尚未全部實現,不屬于此處的執行程序終結。
【案例文號】:(2023)最高法執監73號
197、參考案例:某企業公司與俄羅斯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應當是所有權等在性質上能夠排除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
Ⅱ、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查封、扣押、凍結后進行財產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429號
198、公報案例:王光志與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橋支行、何方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判斷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所主張的民事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于民事權利(益)的規定,對相關當事人關于執行標的的民事權利(益)的實體法性質和效力作出認定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法律規范之間的層級關系、背后蘊含的價值判斷以及立法目的進行探尋與分析,并結合不同案件中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職業特點、對于執行標的權利瑕疵狀態的過錯大小,與執行標的交易相關的權利行使狀況、交易履行情況,進一步分析執行標的對于相關當事人基本生活保障與秩序追求的影響等具體情況,綜合加以認定。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370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7期
199、當事人基于首封而應優先受償的金額是否應以其申請保全的金額為限
【裁判要旨】:
在保全查封轉為執行程序中的查封之前,當事人申請法院查封的價值范圍系明確限定在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范圍內。因此,在其他申請人申請的輪候查封之前,該當事人申請的首查封價值限制在保全數額范圍內。為確保各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公平受償,該當事人即便進入執行程序后其基于首封先受償的效力也只應及于其申請保全的數額范圍內,否則將損害輪候查封債權人的期待利益和公平受償權利。
【案例文號】:(2022)最高法執監240號
200、借款合同與買賣合同的界限及區分——陳某某與沈陽農商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Ⅰ、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標的物不確定時,因當事人之間僅存在資金的借用關系,該合同的性質應為借款合同。在買賣標的物確定后,當事人簽訂協議約定用此前借款合同項下款項購買房屋時,應視為對于原借款合同關系的清理,該協議本質上屬于有關房屋買賣事項的約定,應認定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Ⅱ、區分預約和本約的根本標準是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在雙方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當事人訂立協議約定買方交納購房款后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買方只能依據協議要求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不能直接要求履行交房義務,且雙方必須通過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才能最終確定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此協議應當認定為預約合同而非本約合同。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553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院的生效判決書,都應當在互聯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二條 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臺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鏈接。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五)國家賠償決定書;(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并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分析:
最高法院判例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一)社會廣泛關注的;(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法律分析: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出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第二條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 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分析: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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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畢凱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