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華街改造拆遷補償,政府強拆沒有產權的房屋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政府強拆沒有產權的房屋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主要取決于該無產權房屋是否被認定為合法建筑。以下是詳細分析:無產權房屋的合法性認定:首先,需要明確無產權房屋的權利性質。無產權房屋因未進
政府強拆沒有產權的房屋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主要取決于該無產權房屋是否被認定為合法建筑。以下是詳細分析:
無產權房屋的合法性認定:
首先,需要明確無產權房屋的權利性質。無產權房屋因未進行產權登記,其物權未設立,房主并不擁有該房屋的完整權利。
無產權房屋在面臨拆遷時,其是否屬于合法建筑是獲得賠償的關鍵。如果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該房屋系合法擁有,或經有關部門認定其合法性,那么在拆遷時應當予以賠償。
合法無產權房屋的賠償標準:
對于被認定為合法的無產權房屋,其賠償標準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補償應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特別是,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通常需要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違章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的賠償情況:
如果無產權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或超期臨時建筑,那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這類建筑在拆除時通常不予賠償。
這是因為違章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違反了城鄉規劃及土地管理法規,其存在本身就不具備合法性。
綜上所述,政府強拆沒有產權的房屋時,其賠償標準主要取決于該房屋的合法性認定。合法無產權房屋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全面補償,而違章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則通常不予賠償。在具體操作中,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確定最終的賠償標準。
政府在多次要求浮房房主自行拆除房屋未果后強行拆除該臨時建筑的行為系合法行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字】強行拆除浮房補償
【案情簡介】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紹華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永吉縣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永吉縣人民政府為創建文明衛生城,改善縣城居民生活、工作環境,依據永吉城(口前鎮)總體規劃,按照永吉發(1998)12號文件精神及縣委、縣人大、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對縣城主要街路兩側臨時建筑的視察情況,于1998年9月2日至8日在縣電視臺連續七天播放了“限產權人七日內自行拆除口前鎮主要街路(含興華街)兩側臨時建筑的通告,并交待了訴權和復議權。上訴人張紹華的兩處浮房計144平方米坐落在興華街西側,位于該街30米道路規劃紅線內。因其在期限內未自行拆除,1998年9月21日,被上訴人張貼了“限張紹華三日內自行拆除,逾期強行拆除”的強行拆除通告,上訴人仍逾期未拆。1998年9月24日下午,被上訴人永吉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訴人張紹華的兩處浮房實施了強拆。
一審判決:一、確認被告永吉縣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兩處臨時建筑的行為合法;二、駁回原告張紹華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張紹華上訴稱:(1)被上訴人永吉縣人民政府不按照省建設廳批準的規劃執行,將我的兩處位于20米道路規劃紅線以外的浮房予以拆除是違法的;(2)我的兩處房屋依法取得了浮房所有權證,而非屬于臨時建筑。拆除時應執行永建發(1992)22號文件,即按正規房的補償標準減半給予補償。被上訴人永吉縣人民政府辯稱:(1)興華街道路拓寬改造工程規劃紅線為30米,第一期工程路面寬為20米。上訴人的兩處臨時建筑均在30米規劃范圍內;(2)上訴人被拆除的兩處房屋屬臨時建筑,其雖持有浮房所有權證,但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此類房屋不予補償;(3)永建發(1992)22號文件的制定沒有法律依據,且與有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是無效的。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上訴人張紹華的兩處浮房均在該道路的30米規劃紅線內,雖取得了浮房所有權證,但其辦理的是臨時用地手續。根據《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使用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的,因國家建設需要,必須無條件及時拆除”。被上訴人根據浮房的實際情況,認定上訴人的兩處浮房屬于臨時建筑并無不當,且其實施的拆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該被拆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二)上訴人張紹華持有的浮房所有權證的遵守事項中明確載明,“浮房所有權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房產管理的政策法令,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根據《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根據《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拆除使用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建筑的建筑物,不予補償。永吉縣城鄉建設局在法律、法規沒有關于浮房規定的情況下,制定了永建發(1992)22號文件,且此文件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很顯然該文件不能作為判決對浮房補償的依據,故上訴人張紹華主張應按該文件對其浮房予以補償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
據此,法院依照《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第四十八條第三款,《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即“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00元由上訴人張紹華負擔。
【爭議焦點】
1、被上訴人拆除上訴人兩處浮房的行為是否合法?
2、上訴人的兩處浮房是否屬臨時建筑及應否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若建筑物是屬于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建筑,不予補償。若建筑物是屬于法定程序得來的建筑,法定機關是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實行強拆,且還要根據相應的補償標準給予房屋拆遷補償,若不給予,可通過司法程序維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沒有產權證的房屋拆遷一般不能獲得補償 。因為房屋拆遷補償是針對房屋產權,即所有權進行的補償。如果不能提供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的證明文件(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權證),從法律意義上說,也就不是拆遷當事人,所以不能獲得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分析:房屋沒有產權證或者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于違章建筑,不等于可以無償強制拆除。拆遷時,根據當地的政策,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考量,準確定性,穩妥處置給予適當的賠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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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錦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