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網拆遷房屋補償,上饒信息公開有哪些內容,一、申請信息公開有哪些具體的條件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
一、申請信息公開有哪些具體的條件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上饒縣政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上饒縣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上饒縣政府負責公開;上饒縣政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上饒縣政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饒縣政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上饒縣政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上饒縣政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上饒縣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上饒縣政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上饒縣政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對于公民來說通過上述途徑既可以了解到政府的執行行為還可以結合自己的利益來監督政府是不是確實依法行使了自己的職權。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一、上猶行政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哪些?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上饒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主要思想是確保在處理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的要求,并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該制度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公開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開”,“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
法律分析
上饒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旨在確保在處理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上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為此,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公開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開”,“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
第四條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辦理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分管負責人審核;
(三)由信息產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并簽發。
第六條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三)正處于調查、研究、處理過程中或者管理狀況不夠穩定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在政府機關做出具體政府行為之前,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應報有確定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涉及業務工作的,要聽取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
第九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超過保密期限的,按自動解密處理;特殊情況下,需經保密審查后才能夠公開的,報經該信息定密機關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一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各機關、單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登記等制度。信息公開工作業務部門在公開發布政府信息時,必須核查該信息是否經過保密審查,并有明確公開的意見,信息發布的業務部門要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十四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行政機關,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取消本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先資格,并依照《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應當遵循“誰制作、誰負責”的原則。具體規定如下:
1. 制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文件、資料的部門或單位負責對擬公開信息進行審查。
2. 對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應當暫緩公開。
3. 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的信息,應當先進行保密審查,再決定是否公開。
4. 公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決定前,應當經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同意。
以上規定表明,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應當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對于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公開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結語
上饒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旨在確保在處理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上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為此,制定了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公開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開”,“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辦理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由信息產生機構的分管負責人審核;由信息產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并簽發。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屬于國家秘密的;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正處于調查、研究、處理過程中或者管理狀況不夠穩定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政府機關做出具體政府行為之前,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情形。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應報有確定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涉及業務工作的,要聽取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七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8月3日上午,信州區、廣豐區、廣信區、玉山縣、橫峰縣、萬年縣、余干縣、鄱陽縣、德興市、婺源縣召開領導干部會議,市領導邱向軍、廖其志、丁曉勝、陶亮、沈根火、凌衛、俞健分別出席會議并講話。市委換屆考察組組長在會上宣讀了中共江西省委、省委組織部、中共上饒市委關于縣(市、區)黨政正職調整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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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夢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