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拆遷補償辦法,當年辭去公職要求分流,現要求補償損失200萬元,合理嗎,一、生活案例王某原系原某城區計劃生育局主任科員。2002年6月10日,王某向單位提出申請,自愿要求而成為分流人員,如分流到大專院校學習,三年學習期滿后,自謀職業,不
一、生活案例
王某原系原某城區計劃生育局主任科員。2002年6月10日,王某向單位提出申請,自愿要求而成為分流人員,如分流到大專院校學習,三年學習期滿后,自謀職業,不要求阻止安排工作,如不能分流學習,請批準按分流人員辦理辭職手續。2002年8月28日,城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辭職通知書,同意王某同志辭職,辭職時間從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王某自從2002年7月1日以后就沒有再去城區衛健局處上班,王某對此稱其是帶薪參加單位安排的學習,而后自2005年6月21日其一直生病休病假,2006年年底王某向城區衛健局提出上班,但城區衛健局未予以安排。
現王某要求確認其與城區衛健局于2002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城區衛健局向王某支付2002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拖欠的工資、補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失業金,失業補助金、退休金損失、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優待政策損失、無法退休造成的多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損失等共計200萬元。
城區衛健局稱:王某參加分流培訓學習,辭去公職,自2002年7月1日其不再是衛健局的在職在編工作人員;王某學習期滿后與衛健局不再存在實際用工情況,不存在勞動關系;王某主張的各項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王某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等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
二、庭審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自2002年7月1日起,王某就再未回衛健局處上班,沒有實際付出勞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王某未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不具備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因此王某與衛健局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再具有勞動關系。由于王某與被告衛健局不存在勞動關系,對于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加油站#
法律分析:法律中沒有規定補償金,但按程序辭職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被辭退的公務員應在接到辭退通知的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有關機構登記。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在沒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領取辭退費。
目前,辭退費的發放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低于國家公務員辦事員職務的最低工資,高于社會救濟”的原則確定。一般是按照基礎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保留補貼的80%確定。
關于辭退費的發放期限:被辭退的公務員工作年限不足兩年的,發放3個月的辭退費;工作年限滿兩年的,發放4個月的辭退費;工作年限兩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1個月的辭退費,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公務員重新就業、參軍、出境或出國定居、勞動教養或判刑的,停發辭退費。
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法律分析:實踐中存在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現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轉換企業員工身份時一次性以貨幣形式補償員工的支付方式;股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給員工的補償金轉為職工對改制后企業所享有的股權;債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轉化成職工對企業的債權,通過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進行償還。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決定了相應的利益調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選擇取決于職工意愿、企業的財務狀況、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單位分流人員不是辭退。分流:不排除繼續留在原單位,變更工作崗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可能。辭退:絕對排除繼續工作任何可能,徹底解除所有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分流人員不是辭退。分流:不排除繼續留在原單位,變更工作崗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可能。辭退:絕對排除繼續工作任何可能,徹底解除所有的勞動關系
一、因不加班被辭退的怎么辦呢
因不加班被辭退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可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雙方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對于單位的加班安排勞動者可以拒絕;
如果單位以此為理由辭退勞動者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辭退就是開除嗎
不是。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辭退分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三、轉正之后被辭退要賠償嗎
轉正之后被辭退需要賠償。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將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哈密拆遷政策
●2021年哈密拆遷
●2021年哈密市棚戶區改造
●哈密拆遷辦電話
●哈密伊州區拆遷辦
●哈密征收辦
●哈密道拆遷
●哈密市拆遷計劃
●哈密最新拆遷信息
●今年哈密市有幾個地方拆遷
●哈密市公租房申請政策
●哈密市公租房申請政策
●哈密市公租房信息網
●新疆哈密公租房申請條件
●哈密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在哪個小區
●哈密市伊州區公租房
●哈密廉租房申請條件
●哈密公租房在哪兒申請辦理
●哈密市2020年公租房最新消息
●哈密公租房在哪
●哈密市拆遷房繼承權最新規定是什么,哈密市拆遷房繼承權最新規定:今日拆遷說法百科
●哈密是拆遷補償辦法,哈密市申請公租房需要什么條件: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哈密市拆遷官司律師收費標準表,哈密市拆遷官司律師收費標準:今日拆遷說法百科
●哈密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4最新版,哈密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4最新:今日拆遷說法百科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哈密市拆遷補償辦法,2021年哈密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祁雨茹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