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城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不公怎么維權,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不公平怎么維權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
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不公平怎么維權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補償談判,必要時需錄音留作證據在拆遷公告發布后,如果有拆遷公司找到被拆遷人洽談,被拆遷人要索要他們的授權委托書,讓他們出示工作證和拆遷人員的資格上崗證。因為拆遷人很有可能動用社會閑散人員恐嚇威脅被拆遷人。與拆遷辦工作人員溝通時,在必要時做錄音,“這些話可能作為將來協商談判取得重要補償的信息線索,有些被拆遷戶沒有固定證據,很難證明對方的口頭承諾”。房屋評估,報告不符實際要求重評而在評估公司人員上門時,被拆遷人也要讓他們出示相應評估公司的資質及上崗證件,在評估報告中“與房屋實際面積,裝修情況,層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質疑,要讓評估人員詳細記載,必要時要他重新評估”。對于已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戶,一定要注意向拆遷公司索要協議原件。“有些惡劣的拆遷人先讓你簽字,所有補償金額、面積、樓號都是空白,與口頭不一致”。行政裁決要充分表達自己意見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階段,不應采取不理會、不到場、不表達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權利,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要注意行政裁決調解會上查看“記錄人員是不是完整地記錄了你的意見”。臨強拆對房屋狀況拍照錄像在行政裁決接近尾聲時,要對自己的房屋狀況,物品進行拍照錄像,因為“程序走到這里,就可能面臨強拆”。即便行政裁決之后面臨強拆,被拆遷人也要撥打
110,并找合適的位置和角度將強拆過程拍攝下來,以保存有效的證據。在拆遷之初,被拆遷人一定要關注和搜集拆遷人和政府部門頒發的文件拆遷公告,拆遷地塊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誰是拆遷單位,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拆遷許可證,以及兩個內部文件(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銀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證明)。其中,兩個內部文件需要通過提請政府信息公開或訴訟才能看到,還要關注通知甚至公開信,以及安置補償實施細則或辦法。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種類由于村級干部的法律意識淡薄,造成土地補償費大量流失,引發村民與村委會、村民與村民、村民與鄉鎮政府的大量糾紛發生,主要三大類:
1、村民不平等待遇侵權類糾紛
(1)侵犯“男到女家”落戶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配權糾紛;
(2)侵犯未遷出戶口“外嫁婦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配權糾紛;
(3)侵犯離婚后沒遷出戶口或再婚子女入戶的平等分配權糾紛;
(4)侵犯由外村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平等分配權糾紛;
(5)侵犯在校大中專學生的平等分配權糾紛;上述集體組織成員在村委會制定《農村集體組織分配土地補償款方案》時往往被少分配甚至不分配,他們的平等分配權被限制或者剝奪,屬于典型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
2、土地補償費被有關單位截留侵權類糾紛
(1)村委會截留村民小組土地補償費糾紛;
(2)鄉鎮政府截留村委會或村民小小組土地補償費糾紛;
3、是否分配土地補償費糾紛土地補償費是否分配糾紛往往發生在村民與村委會之間,村委會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有的明確決定不分配土地補償;有的決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
一、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
(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二、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
1、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2、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公告;
3、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4、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
5、交付土地。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不合法
1、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擴展內容
為什么同一個村的土地補償款卻不一樣
“同一個村的土地,被同一座煤礦征用,得到的補償款卻不一樣是為什么?”近日,陽城縣芹池鎮陽陵村村民張**反映,從十幾年前開始,****煤業分數批征用了他們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而他和其中33戶村民作為第一批被征地的農戶,所得到的征地補償款卻與隨后幾批被征地的農戶所得到的補償款有所不同。
村民:“個人沒有得到土地補償費”
1月8日上午,我們前往芹池鎮陽陵村了解情況,到達張**家里時,他正在與幾位第一批被征地的農戶一起談論土地補償款的事情。十多年前的事,為何如今還在談論?經過張**一番講述后,了解到了事情的大概經過。原來在2001年的時候,****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業)因建礦需要征用村里34戶村民的承包地74.6畝,為了解決征地補償問題,2005年4月4日經芹池鎮政府、陽陵村委、**煤業以及村民代表四方協商,確定了被占耕地的樹木補償費、閑置費、安置費,但對于土地補償費未給出意見。2006年4月至12月間,第一批被征地的34戶村民分4次從陽陵村委領取了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占地閑置費。
煤礦征地、多方協商、領取補償,按道理說這一切都很正常,那么第一批被征地的村民為什么會對已領取的征地補償款有異議呢?張**告訴我們,農民靠種地生活慣了,自從土地被征用后,他就非常關注征地補償款的相關政策,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2號)(以下簡稱省政府182號令),明確了“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分配原則,確定了“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方案。“省政府182號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而大家實際收到補償款是在2006年4月以后,我們認為應該屬于省政府182號令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情形,所以能不能按照省政府182號令的規定將土地補償費中的80%支付給我們,并且據我所知,此后煤礦還征了一些村民的承包地,村里也把土地補償費給了后來被征地的村民,但我們這34戶至今沒有得到土地補償費,我覺得這不合理。”張**說。
村委:“村里當時也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的”
情況真如張**所反映的這樣嗎?為了核實清楚,我們隨后就此事采訪了陽陵村黨委書記郭*龍。他告訴我們,2005年4月13日,晉市征土字(2005)25號文件批準**煤業征用包括張**的承包地在內的陽陵村34戶74.6畝土地,按照當時的實際占用面積和四方協商的補償辦法,2005年5月10日,陽城縣國土資源局[2005(年)第8號]公告公布了補償安置方案。2006年3月9日,陽陵村委收到陽城縣財政局撥來的征地補償款后,于2006年4月開始陸續將補償款支付給了村民。
針對張**的說法,郭*龍表示,省政府182號令公布之前就已經對被征地的土地補償費進行了分配,不應適用新的辦法。“我們已按當時的政策和規定將村民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全部發放給了村民,其中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是全額發放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按每畝19500元的5/14分配給承包戶,即每畝地承包戶分得6970元,9/14即每畝12530元歸村集體所有。省政府182號令是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而煤礦占地補償安置在先,只能按之前的規定執行,而之前的法律規定是土地補償費應歸村集體所有,因此不能按省政府182號令執行,再給有關村民支付土地補償費。”郭*龍說。
法院:“依法分配征地補償款,無不妥”
2015年5月,張**一紙訴狀將陽陵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土地補償費及利息。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原告張**承包地的補償辦法,是依據陽城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規劃范圍外重點工程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意見》,經芹池鎮政府、陽陵村委、**煤業及包括原告張**在內的被征地農戶代表四方協商確定的,并由陽城縣人民政府和陽城縣國土資源局予以公告。其協商確定時間為2004年4月4日,公告的時間為2005年5月10日,而《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是2005年10月18日發布的,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實施之前原告承包地的補償辦法就已經協議確定并公告,不屬于該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情形,賠償款到賬后,被告陽陵村委依據協商確定的補償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原告各項征地補償款的做法并無不妥。因此,對于原告張**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征用土地的事情還會經常發生,相關各方都要從大局出發,依法依規辦事。
靈活就業社保轉職工社保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可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開具聯系函;
2、當事人可以填寫表格;
3、當事人可以用單位攜帶相關材料到區社保中心登記業務崗;
4、單位持加蓋業務審核章的,到區社保中心財務窗口辦理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續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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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陽城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陽城縣拆遷范圍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趙鈺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