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家庭成員戶口不在本村,就一定不算是安置人口嗎?在已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將非當地戶口的家庭成員排除在外時,能否請求增加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良渚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良渚街道辦)(甲方)與王某某戶(乙方)訂立《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簡稱《安置協議》),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約定:經初步審核乙方安置人口6人(未包括王某某的女婿陳某某),該戶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積480平方米。《安置協議》訂立后,王某某戶領取《安置協議》項下的拆遷補償款并騰房。陳某某系現役軍人,現戶籍在部隊駐地(杭州市拱墅區),陳某某與王某某之女于2006年11月7日登記結婚,并生育兩個子女。涉案房屋補償安置協商過程中,王某某戶多次要求將陳某某作為安置人口,均遭良渚街道辦拒絕。陳某某、王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將《安置協議》中確定的安置人口6人變更為7人,增加安置面積80平方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良渚街道辦與王某某戶經協商訂立協議對安置事項作出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陳某某非王某某戶內人員,且其戶籍不在轄區范圍內,自然也非屬該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對象。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陳某某、王某某的訴訟請求。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房屋因所占集體土地被征收而需要補償安置,應當適用《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杭州集補條例》)的相關規定。《杭州集補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被補償人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一)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陳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區雖無常住戶口,但其屬于王某某戶內被補償人員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根據《杭州集補條例》上述規定,可以計入安置人口。良渚街道辦與王某某戶訂立協議時,拒絕將陳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規定,也造成顯失公平的后果,依法應予糾正。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將《安置協議》第六條第一項中確定的安置人口6人變更為7人,安置面積480平方米相應變更為560平方米。
協議系當事人之間合意的成果,其所約定的內容應當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當事人原則上不能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愿接受其意思表示。行政協議具有合意性特征,同樣應當遵循前述法律精神,嚴格限制協議變更的適用,對于協議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應當予以尊重而不能隨意變更。但與民事合同區別的是,行政協議的行政性優先于協議性、合法性優先于合約性,行政協議應當優先適用合法性原則。當行政協議的合約性與合法性相沖突,即約定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時,人民法院對該內容的效力應當不予認可。若行政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作出具體明確要求,協議當事人均應遵守而沒有協商空間,協議當事人請求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本案中,《安置協議》不符合其訂立時應當遵循的《杭州集補條例》,遺漏了1名安置人員的補償待遇,二審法院根據協議相對人的請求,判決按照法定標準變更《安置協議》,可以高效、充分地保障協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安置補償協議雖然是行政協議,但也并不是不可變更,簽訂了安置協議后,在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請求法院支持被征收人的請求。圣運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簽訂了安置協議后,不清楚安置協議是否完全合法,及時讓律師介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拿到合理合法的安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