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賣出去爭奪拆遷補償款,承租人死亡租賃合同是否可以繼承,承租人死亡租賃合同不可以繼承。承租人對于租賃的房子沒有產權,不屬于承租人遺留的合法財產則不能成為遺產,故不能被繼承,但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續租,其能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
承租人死亡租賃合同不可以繼承。承租人對于租賃的房子沒有產權,不屬于承租人遺留的合法財產則不能成為遺產,故不能被繼承,但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續租,其能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人。
一、公租房子女可以繼承嗎
公共住房的所有者是國家,或者集體。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死亡后,這一房子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繼承,更不能進行分割。但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由同住人或者,其他親屬繼續承租,這實際上是對公租房租賃權的繼承。此外,入宮父母的遺產中,有不屬于父母的財產的,子女不可以繼承。
二、遺產現金怎么分
現金遺產與其他遺產相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三、房主在租賃期內能賣掉房子嗎
房主在租賃期內可以賣掉房子,但是原承租人仍有權租賃該房屋。根據法律規定,出租房出售后,房屋租賃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房屋租賃期內買賣、贈與或者繼承時房屋產權轉移,原租賃合同承租繼續有效。出租房屋出售后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此為合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分析: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公房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權,沒有處分權。公房租住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承租人子女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房。
承租人死亡租賃合同是能繼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七百三十二條規定,【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一、南京公產住房繼承最新政策
《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有權終止合同。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時,與其同戶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履行合同的,可以繼續承租。
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有住房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無權利繼承。拆遷款非遺產受益人有條件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五條規定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金額的10%支付給被拆遷人,9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約定貨幣補償金額分配比例的,從其約定。
公房的承租權不能繼承,同樣因為公房拆遷所得的款項也不能算做遺產。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還需具體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況下,如果拆遷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發放下來,其中一半就應屬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買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這一半拆遷款作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子女們有權利繼承;如果拆遷款在承租人去世后發放下來,那么全部拆遷款就應當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遺產,別人無權利繼承。
二、房屋租賃期間賣房如何辦理
房屋租賃期間賣房,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因為承租人在一般情形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即使不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在租賃期限內賣出,承租人也能繼續承租該房屋。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三、公租房的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法律分析:不可以繼承。公房承租人變更一般發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們尚有觀念,認為分配給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財產,很多老人想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房子留給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爭奪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實上,從法律上講,作為國家及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首先個人不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留給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權也是不能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有住房的產權屬于國家所有,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公房制度中,雖然涉及到對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但該項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權利,而沒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因此,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的承租權變更就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一、人死了簽的房屋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去世后,并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限內,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由繼承人履行合同。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哪些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簽了無效的情形有:
1、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4、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
三、簽合同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簽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項:
1、合同的主體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
3、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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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興安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