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機關收到拆遷人的申請后,應當對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占拆遷范圍總戶數的比例進行審核,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
拆遷律師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參與裁決受理前的聽證并發表代理意見。裁決機關決定受理拆遷當事人的裁決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自裁決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如裁決機關對申請人申請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行政機關不作為,申請人可在裁決期滿后向其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上級機關責令原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違章建筑的當事人顯然不在申請人之列,當然也不在被申請人之列,故無法進入拆遷裁決程序;其次將無法進入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拆遷程序或司法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拆遷程序,這是不能進入拆遷裁決程序的必然結果;再次使司法民事沒有合法手續拆遷缺乏法律支撐,因為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仲裁的被申請人、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先予執行的被執行人只能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若違章建筑的當事人雖然與拆遷人訂立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其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將無法處置。
拆遷律師由于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在拆遷中無相應的法律地位,不僅對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將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也對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產生重大影響。解決這一問題最根本的辦法是對《拆遷條例》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但在拆遷條例修改前,最好的辦法就是由行政機關先行對違章建筑作出界定,然后根據界定結論確定違章建筑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若認定為應拆除或沒收的,則應依法拆除或沒收,此時違章建筑的當事人是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而不再是拆遷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若認定為可補辦手續的,則無論違章建筑的當事人是否去補辦了手續,均應認定其取得被拆遷人的法律地位。
對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了解拆遷法規、政策的知情權未予保護,導致有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敢輕易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即使最終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亦不一定屬于有利于自己的補償方案,一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一步了解政策、法律,便有一種受到欺騙的感覺。拆遷律師由此導致的拆遷矛盾上升,拆遷人具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立法應明確拆遷人具有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全面釋明拆遷法規、政策的義務,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有的知情權給予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