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在簽了協議之后才意識到自己所經歷的陷阱,想將這份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推翻可謂是困難重重,但拆遷方若簽訂協議后反悔卻可能以侵害...
拆遷戶在簽了協議之后才意識到自己所經歷的“陷阱”,想將這份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推翻可謂是困難重重,但拆遷方若簽訂協議后反悔卻可能以“侵害公共利益”以及“拆遷戶虛構事實,提交虛假材料”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的情況卻時常發生。此時拆遷戶的房屋已經被拆除,協議被確認無效,又該如何維權呢?
難道簽好的協議,拆遷方真的可以說不認就不認了?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提示,即使是拆遷方也不可隨意反悔,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則裁判明確闡釋,拆遷補償協議必須繼續履行!
多年前,趙女士與雪山指揮部簽訂了《濟南市歷城區雪山片區整合村民住宅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以下簡稱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協議中載明趙愛香家庭共有2口人,除購買部分外合計選房面積94平方米。
趙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經依法審理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完全支持了被征收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區政府繼續履行原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安置義務。
無疑,我們要為山東省高院作出這一公正裁判點贊!
圣運案例:安置房遲遲未交付,法院判決履行
在錫林浩特城市改造過程中,內蒙古廖先生擁有的合法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十年前,廖先生曾與當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簽訂了《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書》。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了安置住宅的面積,以及不能及時回遷的違約責任。《產權調換協議書》簽訂后,廖先生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了搬遷。隨后,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取得開發權進行開發。由于征拆工作未能按照進度完成,導致廖先生的回遷房也未能按照約定回遷。眼見說好的安置補償無法落實,廖先生經了解后,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本案中,《產權調換協議書》簽訂主體是廖先生與當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作為責任主體,當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負有履行《協議》的法定義務。由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沒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行政協議內容而引起爭議,沒有按照約定向廖先生交付房屋,廖先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支付利益的部分理由符合法律規定。廖先生與當地開發集團在自愿的情況下已經協議約定的回遷補償款項等部分內容,該內容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被予以保護。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部分代理意見,判決錫林浩特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繼續履行與廖先生的產權調換協議書。期望在此基礎上,廖先生的合法權益能夠得以良好維護。
王有銀律師提示大家,拆遷領域中協議違約的情況屢見不鮮,對此已有不少案例明確了拆遷協議和違約責任的履行,若拆遷戶遇到類似上述情況,或無法確認協議是否存在漏洞,一定及時咨詢律師,及時做好維權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