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豐拆遷補償300萬,涉密人員應履行的保密職責,法律主觀:一、要牢固樹立保密工作意識近年來,無密可保、保密無用等思想觀念開始抬頭并有所蔓延。對此,要保持清醒認識,加強正確引導。一要正確認識秘密。秘密是與公開相對而言的,秘密無處不在,大到國家
一、要牢固樹立保密工作意識近年來,無密可保、保密無用等思想觀念開始抬頭并有所蔓延。對此,要保持清醒認識,加強正確引導。一要正確認識秘密。秘密是與公開相對而言的,秘密無處不在,大到國家、政黨,小到家庭、個人,都存在秘密;秘密也不是固定不變、絕對封閉的,它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秘密即不再為秘密,既便在規定的時間內,知悉范圍內的人員也是可以合法知悉相關秘密的。基層機關、單位雖然涉密事項不多、程度不高,但并非不涉密,其在公務、政務、事務活動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秘密,有的是國家秘密,有的是工作秘密,有的是敏感信息,有時貫穿于某項工作的全過程,有時僅存在于某項工作的某個環節,但在一定時間內都需要對一定范圍內的人員加以保護和限制,以免外泄。二要正確看待公開。保密與公開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片面強調保密和過分夸大公開都是錯誤的,兩者必須進行有機銜接。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必須公開,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另一方面,公開前必須經過保密審查,并選擇適當的時間、適當的方式、適當的范圍,依照法定的程序公開。機關、單位不得公開涉密信息,也不得公開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三是正確判斷形勢。從外部看,敵方敵對勢力和境外情報機構對我信息監控和情報戰略明顯升級,滲透、策反、竊密活動變本加厲,保密形勢更加嚴峻;從內部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保密工作,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個別機關、單位麻痹思想嚴重,管理不落實、防護不到位,泄密風險空前加大,有的還給黨和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保密工作已經到了非抓不可,必須抓好的關鍵時期。廣大機關干部特別是機關、單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同志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切實筑牢保密思想防線,自覺抓好抓實保密工作。二、要建立落實保密工作責任當前,一些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或建立不全、責任不清,或有名無實、形同虛設,都不利于保密工作的落實。對此,機關、單位要把建立和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擺在重要位置。第一,保密工作責任制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定密責任制、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責任制、涉密信息系統管理和維護人員責任制等。第二,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最主要是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即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應負全面領導的責任,分管領導負具體組織領導的責任,其他領導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三,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核心要求是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從而有效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絕對安全。第四,保密工作責任制應當經機關、單位黨委(黨組)或班子會議研究通過,在適當范圍內公布,并納入干部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考核內容,實行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確保保密責任制成為一份沉甸甸的責任。三、要科學確定保密范圍對象調研檢查發現,對保密范圍對象把握不準、界定不清,保密工作普遍存在無的放矢、無所作為的問題。這也是許多基層機關、單位普遍認為無密可保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基層機關、單位涉密的內容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上級單位下發的各類密件、密品;二是本機關、單位業務工作中產生的各類涉密事項,包括本行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范圍具體規定》規定的涉密事項,本機關、單位工作中產生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又不宜公開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三是其他業務部門滲透在本機關、單位各項工作中的涉密和敏感信息。在此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做好“三定”工作:一是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按照“最小化”的原則確定。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如辦公室、涉密業務(部門)科室等;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如保密室、文印室和涉密信息系統機房等。二是定涉密崗位和涉密人員。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應被確定為涉密崗位,在涉密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對號入座”確定為涉密人員。三是定涉密載體。主要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信息設備和文件資料(含電子文檔)的定密定級工作等。四、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當前,要重點解決制度不全、雜而不精和落實不力的問題。一方面,要繼續抓好制度建設。制定包括保密工作責任制、定密制度、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涉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制度、互聯網使用管理制度、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使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發布)審查制度等。制度在精不在多,多而雜反而不利于貫徹執行。必要時,機關、單位可以先借、再試、后定,逐步修訂完善,確保各項制度因需制定,確保制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和規范性。一方面,要切實抓好制度落實。要認真學習制度,熟悉掌握制度的各個環節、各項要求。主要領導要率先垂范,帶頭遵守制度。機關、單位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有以下幾點:(一)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移交所經管的涉密文件、資料及其它秘密載體,并簽訂保密書等。經本部門驗證無誤后,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二)離崗涉密人員實行脫密期制度,脫密期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三到五年,重要涉密人員為兩到三年,一般涉密人員為一到二年。脫密期自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三)涉密人員在崗脫密期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境。不得為境外人員或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服務。企業員工因工作需要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就負有保密的義務,在法律上用人單位并不需要因保密而額外的支付保密津貼,若用人單位愿意支付的,僅屬于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 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法律分析:涉密人員的脫密期應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員為1年至2年。脫密期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脫密期,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要求如下:1、涉密人員負有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責任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應自覺遵守有關的法規和制度,接受保密組織的教育和監督;2、選拔任用涉密人員,要依照機要干部的標準和保密干部專業化要求,進行嚴格審查,并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3、涉密人員管理由單位組織、人事和保密部門共同實施,并對涉密人員在崗情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宜留在涉密崗位的,應堅決調離;4、涉密人員上崗前,必須先參加保密工作部門舉辦的保密業務培訓;5、涉密人員在崗、離崗和出國(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動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不斷強化政治業務素質;6、涉密人員必須與單位保密組織簽定保密責任書,履行保密責任和保密義務,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定;7、涉密人員辭職、調動,單位應征求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意見,并視情況進行脫密期管理。脫密期一般為六個月至三年;8、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清退個人承辦、保管的密件,經有關部門驗證無誤后,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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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同國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