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遣散如何補償,遣散費和搬遷賠償有什么區別,遣散費與搬遷補償,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經濟補償性質。1、遣散費,其實就是經濟補償費,根據不同情況,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費;2、搬遷賠償,實質上也是經濟補償,因此稱之
遣散費與搬遷補償,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經濟補償性質。
1、遣散費,其實就是經濟補償費,根據不同情況,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費;
2、搬遷賠償,實質上也是經濟補償,因此稱之為搬遷補償更科學,它是指工作地點的搬遷,公司搬遷后員工不愿到新地點上班時,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這要看具體情形,如果搬遷了,新地點超出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員工不愿去的,應當視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補償,否則不需要補償。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給予經濟補償,那遣散費與搬遷補償,實際上是一個意思,都是指《勞動合同法》上講的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12月頒布的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具體數額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1、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第七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遣散費與搬遷補償,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經濟補償性質。
1、遣散費,其實就是經濟補償費,根據不同情況,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費;
2、搬遷賠償,實質上也是經濟補償,因此稱之為搬遷補償更科學,它是指工作地點的搬遷,公司搬遷后員工不愿到新地點上班時,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這要看具體情形,如果搬遷了,新地點超出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員工不愿去的,應當視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補償,否則不需要補償。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給予經濟補償,那遣散費與搬遷補償,實際上是一個意思,都是指《勞動合同法》上講的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12月頒布的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具體數額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1、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第七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公司遣散費是指公司因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遣散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遣散費的標準為:1.在企業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在企業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支付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在企業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企業在裁員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被裁員工支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30%作為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的裁員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未經過程序或者存在歧視性,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更高的賠償金。總之,公司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根據勞動者在企業工作的年限而定,具體標準包括一個月工資、一個半月工資和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30%作為補償金。如果公司的裁員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更高的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公司搬遷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公司搬遷如果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要辭退的就要補償員工一定的費用,補償標準是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
1、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
3、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具體來講,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搬遷和辭退員工賠償的區別
1、公司搬遷,但是公司與員工還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員工需要到新的公司地址去上班。
2、如果公司因此辭退員工,那么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3、經濟補償按照在公司做滿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半年到一年之間的按一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拆遷注意事項
1、不能夸大政策的作用
2、談判時不要貿然報價
3、警惕以獎勵促拆遷
4、利用關系談補償
5、口頭承諾不可信
6、回遷安置房信息不能模糊
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來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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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一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