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街口拆遷補償標準,爛尾樓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法律主觀:以公司破產為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
以公司破產為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基本養老保險 、 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費 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一、爛尾樓破產清算能賠多少錢
對于業主來說,開發商破產清算后的影響很大。下面我們來談開發商破產清算后,對業主有什么影響?開發商破產清算后,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開發商破產清算后,對業主的影響有什么?開發商破產后,清算的時候資產會縮水,開發商沒錢回購這些已辦理按揭的房屋,就是開發商沒錢給銀行退放的款,除非爛尾樓被拍賣,然后就不會再成為爛尾樓,客戶買的房子也會照樣拿到手。開發商破產清算后,業主怎么做?房產屬于不動產,采用登記公示主義原則,即根據主管部門登記事項確定其權利歸屬。由此,對于尚未建成的房產項目,雖然買受人已經簽定了合同并辦理了備案,但是其所有權并未轉移至買受人,仍然屬于開發商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該房產項目將被作為開發商的破產財產,償還債務。那么,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返還房款以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債權。開發商破產,開發商或者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
二、爛尾樓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地區房地產過熱,宏觀調控以后,信貸資金收縮,工程后續資金跟不上,只好下馬。例如,海南、北海等地的大部分爛尾樓就是1993年局部地區出現房地產過熱現象的后遺癥。當時房地產投資額增長率遠遠高于銷售額增長率,其中占很大比重是盲目投資和大肆炒地皮、炒項目的結果。
(二)由于國際經濟環境激烈變化,斷了資金來源,被迫停工。例如上海的爛尾樓就大多是在199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時形成的。
(三)市場定位不準,暗淡的銷售前景,迫使投資者要改弦易轍,停工求變。例如位于南京市鬧市區新街口的某爛尾樓,十年內蓋了又停,停了又蓋,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投資決策時對產品的定位和市場風險認識不足。
(四)因施工質量低劣,被迫停工。溫州市某爛尾樓,地處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建了8年多,始終無法竣工。由于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只好爆破拆除。
(五)債權債務等各種糾紛纏身,導致停工。
爛尾樓的教訓是:要把房地產業的發展放到國家和地區的宏觀經濟環境中來很好地把握,保持與宏觀經濟的協調。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和基礎性產業。房地產業增長適當超前一點,有利于拉動宏觀經濟的發展。但如果超前得太多,則又會對宏觀經濟發展產生負面作用。產生大量爛尾樓的深層原因,就是房地產業發展大大超越了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順序為: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終結,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房地產破產清償順序具體如下:1、簽訂房屋產權調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的支付房屋請求權;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3、銀行抵押權以及經預告登記的預售商品房購房人請求權,按登記先后順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償。在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不能從破產企業無擔保財產中得到清償時,可以從抵押物變價款中分出一定比例優先受償;4、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5、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請求權、消費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設定優先受償上限或比例)、勞動債權(包括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職工的補償金);6、所欠稅款及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7、普通破產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法律分析:破產費用清償順序是:(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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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黛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