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沒有工作的怎么補償,公司拆遷以后有個別的員工崗位沒有工了,公司應該如何賠償,公司因搬遷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般并不需要支付賠償金,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來說,解除勞動關系前職員若是在職員工作不到半年,那么可以獲得的補償金數額是半
公司因搬遷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般并不需要支付賠償金,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來說,解除勞動關系前職員若是在職員工作不到半年,那么可以獲得的補償金數額是半個月的薪資。公司因搬遷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般并不需要支付賠償金,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支付標準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薪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薪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資。只有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章,辭退以下的職員,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章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章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拓展資料: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搬遷,屬于客觀情況發生改變,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工作地址改變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調整,如果不同意是可以要求補償的,每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得補償金,保存好一切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作記錄等,必要時建議您委托律師介入處理。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公司可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向員工支付額外月薪后終止勞動合同:1、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的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有安排的工作;2、員工不能勝任的工作,在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然沒有提高并勝任該工作;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在公司和員工談判之后,無法就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拓展資料:工廠的搬遷表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此時,工廠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向員工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以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公司搬遷,屬于客觀情況發生改變,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工作地址改變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調整,如果不同意是可以要求補償的,每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得補償金,保存好一切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作記錄等,必要時建議您委托律師介入處理。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公司可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向員工支付額外月薪后終止勞動合同:
1、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的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有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的工作,在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然沒有提高并勝任該工作;
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在公司和員工談判之后,無法就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
工廠的搬遷表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此時,工廠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向員工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以終止勞動合同。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公司搬遷,屬于客觀情況發生改變,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工作地址改變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調整,如果不同意是可以要求補償的,每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得補償金,保存好一切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作記錄等,必要時建議您委托律師介入處理。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公司可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向員工支付額外月薪后終止勞動合同:
1、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的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有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的工作,在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然沒有提高并勝任該工作;
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在公司和員工談判之后,無法就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
工廠的搬遷表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此時,工廠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向員工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以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上需要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內容。公司地址搬遷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的變更,屬于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方能成立。如果未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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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晨藝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