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區拆遷補償條,淮安市清江浦區2023年拆遷計劃,法律客觀: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規劃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規劃部門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注明在批準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則不予補償。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二)拆遷租賃的公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三十條具備下列情形的,一律由拆遷人提供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一)分戶、析產手續生效之日距拆遷通告發布之日不滿二年的,仍按原一戶產權實行產權調換。(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之間就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或者繼承人范圍未明確,而導致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第三十一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樓層、朝向、土地性質、建筑面積等因素,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評估確定。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被拆遷房屋同一拆遷估價機構采用相同方法和標準對所調換房屋進行估價,確定新調換房屋的價格,并以此作為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依據。估價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產權調換房屋為政策性商品房或解困房的,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管理規定、申購程序等,依據政府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拆遷人應提供房屋產權初始登記證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的設計變更、面積差異和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問題,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產權調換的房屋,除住宅部分的樓梯、圍護結構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參與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第三十四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與被拆遷房屋相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承擔,超出部分由被拆遷人承擔。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遷人免繳房屋契稅。第三十五條具有合法手續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加區位價之和增加15%的補償。竣工之日按以下標準確定:1、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日期為竣工日期;2、無竣工驗收報告的,以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日為竣工之日。第三十六條被拆遷人獲得的拆遷補償總額(不含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低于最低補償標準,且經公示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最低補償標準予以補足。或由政府提供城鎮廉租房、解困房對其租售,其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打入政府指定的專戶并按有關規定管理:(一)被拆遷人僅有被拆遷的一處住房(含承租的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房),且提供房管部門及當地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經公示屬實的;(二)分戶、析產的,除具備前項條件外,其分戶、析產手續生效之日距拆遷通告發布之日滿二年且提供有效證件的。拆遷補償最低標準、解困房、城鎮廉租住房的建設標準、租售條件、申購程序及相關管理規定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被拆遷人在拆遷后依前款規定承租城鎮廉租住房的,其貨幣補償款(不含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由廉租住房的產權人專戶儲存,被拆遷人購買住房或者終止租賃協議時,由廉租住房的產權人將拆遷補償款按實結算給被拆遷人。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租賃的房屋,搬遷補助費支付給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結算。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拆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遷補助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對積極配合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拆遷人可以給予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獎勵的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合同。第三十九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的租賃關系在拆遷補償后自動解除。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和私改遺留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所調換的房屋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儲存。第四十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拆遷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別支付貨幣補償金額:(一)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在五年和五年以內的,被拆遷人90%,房屋承租人10%;(二)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五年以上、十年和十年以內的,被拆遷人80%,房屋承租人20%;(三)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十年以上的,被拆遷人70%,房屋承租人30%.第四十一條改變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仍提供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其差價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執行。第四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向實際使用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十三條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拆遷過渡期限的協議,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第四十四條對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裝修及各類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裝飾、裝修以拆遷調查通告期間首次登記的項目和數量為準,之后突擊裝修的一律不予補償。第四十五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物價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憑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搬遷公假3天。
法律分析:淮安清華苑西側地塊、易郡龍騰北側地塊、港務處碼頭、物資公司下屬企業及宿舍、里運河以東和南巽路以南片區地塊和高端智能裝備制造產業園、327省道欽工鎮拆遷。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主觀:淮安拆遷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包括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的補償(會有專門的房屋價格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還有拆遷的安置補償費用和一些其他的補償。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江蘇淮安農村拆遷政策的是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
1、產權交換式補償。2、貨幣補償。
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一、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房屋拆遷一般按以下方式補償:
1.貨幣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的相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產權調換,產權調換通俗了說就是以異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有回遷房和安置房之別,調換標準由地方政府制定。
二、590號令征收和補償細則
590號令是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補償細則可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公租房拆遷,房改房后是不是可以要求足額補償?
對公租房進行拆遷后,如果被拆遷人取得公租房完全產權的,是可以獲得足額的拆遷補償款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法律客觀: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規劃部門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注明在批準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則不予補償。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二)拆遷租賃的公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三十條具備下列情形的,一律由拆遷人提供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一)分戶、析產手續生效之日距拆遷通告發布之日不滿二年的,仍按原一戶產權實行產權調換。(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之間就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或者繼承人范圍未明確,而導致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第三十一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樓層、朝向、土地性質、建筑面積等因素,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評估確定。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被拆遷房屋同一拆遷估價機構采用相同方法和標準對所調換房屋進行估價,確定新調換房屋的價格,并以此作為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依據。估價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產權調換房屋為政策性商品房或解困房的,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管理規定、申購程序等,依據政府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拆遷人應提供房屋產權初始登記證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的設計變更、面積差異和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問題,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產權調換的房屋,除住宅部分的樓梯、圍護結構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參與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第三十四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與被拆遷房屋相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承擔,超出部分由被拆遷人承擔。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遷人免繳房屋契稅。第三十五條具有合法手續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加區位價之和增加15%的補償。竣工之日按以下標準確定:1、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日期為竣工日期;2、無竣工驗收報告的,以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日為竣工之日。第三十六條被拆遷人獲得的拆遷補償總額(不含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低于最低補償標準,且經公示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最低補償標準予以補足。或由政府提供城鎮廉租房、解困房對其租售,其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打入政府指定的專戶并按有關規定管理:(一)被拆遷人僅有被拆遷的一處住房(含承租的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房),且提供房管部門及當地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經公示屬實的;(二)分戶、析產的,除具備前項條件外,其分戶、析產手續生效之日距拆遷通告發布之日滿二年且提供有效證件的。拆遷補償最低標準、解困房、城鎮廉租住房的建設標準、租售條件、申購程序及相關管理規定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被拆遷人在拆遷后依前款規定承租城鎮廉租住房的,其貨幣補償款(不含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由廉租住房的產權人專戶儲存,被拆遷人購買住房或者終止租賃協議時,由廉租住房的產權人將拆遷補償款按實結算給被拆遷人。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租賃的房屋,搬遷補助費支付給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結算。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拆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遷補助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對積極配合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拆遷人可以給予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獎勵的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合同。第三十九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的租賃關系在拆遷補償后自動解除。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和私改遺留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所調換的房屋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儲存。第四十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拆遷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別支付貨幣補償金額:(一)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在五年和五年以內的,被拆遷人90%,房屋承租人10%;(二)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五年以上、十年和十年以內的,被拆遷人80%,房屋承租人20%;(三)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十年以上的,被拆遷人70%,房屋承租人30%.第四十一條改變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仍提供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其差價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執行。第四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向實際使用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十三條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拆遷過渡期限的協議,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第四十四條對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裝修及各類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裝飾、裝修以拆遷調查通告期間首次登記的項目和數量為準,之后突擊裝修的一律不予補償。第四十五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物價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憑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搬遷公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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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思和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