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遷補償生怨,拆遷已經過很久還能維權嗎,可以維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
可以維權。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拆遷方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其享有依法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張異議的權利,并依法告知被拆遷人這個維權期限的,只要沒有超過一年的時間,被拆遷人仍舊是有機會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維權的。
這些較為復雜的情況下,被拆遷人的權利并不是直接被剝奪了,難題在于被拆遷人對這些細節規定是不是了解,能不能結合法律專業技巧,利用這些法律規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拆遷中遭遇侵權難題,這并不是一件正常的事,但卻是常見的事。每位被拆遷人遇到的情況不同,曾經做出的應對不同,對案件走向都產生了不同的影響。所以,維權是否為時已晚,并不是一個有絕對答案的問題。
一、哪些情況可請求法院確認擦拆遷協議無效
1、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該協議的主體一方不是法定的拆遷主體;
3、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
4、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
5、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
6、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相互勾結,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拆遷協議;
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而實施的拆遷行為。
拆遷維權有期限,這是令很多被拆遷人朋友都深感怨念的一件事。當權利被套上“保質期”的枷鎖,大家難免會覺得自己的權利打折扣了。如果從司法資源有限性或司法成本等角度,來分析為什么維權還要有期限這回事,問題顯然就有些難以理解。
作為普通老百姓,咱們不妨從一個更加樸實、直白的角度去找出這個問題的答案:這個世界,并不是圍著我們任何一個人轉的;你的權利不早點行使,過了一定的時間,就沒人費時費力地幫你去爭取了。
所以,律師常常會提醒被拆遷人朋友們,權利要靠咱們自己爭分奪秒地積極行使,沒有任何人會替你惦記著你的救濟權利要過期了。但在收到這些提醒時,有一部分被拆遷人開始有些過度緊張,認為拆遷已經開始很久了,自己一定已經沒機會維權了。
愛土拆遷律師今天想對沒有做任何專業法律分析,就認為自己維權已晚的被拆遷人朋友說,事情并不一定是你想象的那樣。
拆遷分很多個不同的階段,分別有相對應的救濟權利。
有被拆遷人光是拆遷協議的簽訂這一步,就拖了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拆遷方可能時不時會找被拆遷人協商簽字,也有可能直接把被拆遷人“當空氣”,兩方各自拖時間。而此時距離征收決定的公告,已經過去相當長的時間了。
有被拆遷人看到復議60日、訴訟6個月的期限,留言跟愛土拆遷律師講,距離自己家拆遷開始已經過去一年多了,現在一定已經沒機會維權了,如果再不簽字,房子就要被拆了。
但是這位被拆遷人朋友卻忽略了,如果拆遷方要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前拆除他的房子,就要依法向他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還可以針對《征收補償決定》提出異議,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
總的來說,拆遷工作也有很多不同的階段,在每個階段,被拆遷人都享有相應的救濟權利。通常只要未到最終被依法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維權就還沒有走到末路。被拆遷人弄不清拆遷進行到哪個階段,或者當前階段該如何應對的,可以向專業律師咨詢,弄清自己的處境,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再者,盡管維權有期限,但也并不是只有一種期限。
實踐中,有時候由于拆遷方沒有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于自己如何行使救濟權利,以及行使救濟權利的法定期限,被拆遷人是不知情的。
為了避免被拆遷人的救濟權利因此得不到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拆遷方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其享有依法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張異議的權利,并依法告知被拆遷人這個維權期限的,只要沒有超過一年的時間,被拆遷人仍舊是有機會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維權的。
這些較為復雜的情況下,被拆遷人的權利并不是直接被剝奪了,難題在于被拆遷人對這些細節規定是不是了解,能不能結合法律專業技巧,利用這些法律規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拆遷中遭遇侵權難題,這并不是一件正常的事,但卻是常見的事。每位被拆遷人遇到的情況不同,曾經做出的應對不同,對案件走向都產生了不同的影響。所以,維權是否為時已晚,并不是一個有絕對答案的問題。
當被拆遷人朋友遇到拆遷侵權問題時,不管正處在拆遷的哪個階段,都可以先向專業拆遷律師具體咨詢確認一下,是否還有啟動法律程序維權的機會。沒有人喜歡打無勝算的仗,律師也是一樣。如果被拆遷人真的已經錯過了維權的時機,律師也會如實地告訴你。
法律分析:一般不能。根據地方規定,一個人不能在一個城市享受兩次動遷安置,除非是當事人自己的產權房需要拆遷。拆遷問題需要根據當地具體的拆遷政策,以及實際情況分析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拆遷維權有期限,這是令很多被拆遷人朋友都深感怨念的一件事。當權利被套上“保質期”的枷鎖,大家難免會覺得自己的權利打折扣了。如果從司法資源有限性或司法成本等角度,來分析為什么維權還要有期限這回事,問題顯然就有些難以理解。
作為普通老百姓,咱們不妨從一個更加樸實、直白的角度去找出這個問題的答案:這個世界,并不是圍著我們任何一個人轉的;你的權利不早點行使,過了一定的時間,就沒人費時費力地幫你去爭取了。
所以,律師常常會提醒被拆遷人朋友們,權利要靠咱們自己爭分奪秒地積極行使,沒有任何人會替你惦記著你的救濟權利要過期了。但在收到這些提醒時,有一部分被拆遷人開始有些過度緊張,認為拆遷已經開始很久了,自己一定已經沒機會維權了。
愛土拆遷律師今天想對沒有做任何專業法律分析,就認為自己維權已晚的被拆遷人朋友說,事情并不一定是你想象的那樣。
拆遷分很多個不同的階段,分別有相對應的救濟權利。
有被拆遷人光是拆遷協議的簽訂這一步,就拖了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拆遷方可能時不時會找被拆遷人協商簽字,也有可能直接把被拆遷人“當空氣”,兩方各自拖時間。而此時距離征收決定的公告,已經過去相當長的時間了。
有被拆遷人看到復議60日、訴訟6個月的期限,留言跟愛土拆遷律師講,距離自己家拆遷開始已經過去一年多了,現在一定已經沒機會維權了,如果再不簽字,房子就要被拆了。
但是這位被拆遷人朋友卻忽略了,如果拆遷方要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前拆除他的房子,就要依法向他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還可以針對《征收補償決定》提出異議,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
總的來說,拆遷工作也有很多不同的階段,在每個階段,被拆遷人都享有相應的救濟權利。通常只要未到最終被依法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維權就還沒有走到末路。被拆遷人弄不清拆遷進行到哪個階段,或者當前階段該如何應對的,可以向專業律師咨詢,弄清自己的處境,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再者,盡管維權有期限,但也并不是只有一種期限。
實踐中,有時候由于拆遷方沒有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于自己如何行使救濟權利,以及行使救濟權利的法定期限,被拆遷人是不知情的。
為了避免被拆遷人的救濟權利因此得不到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拆遷方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其享有依法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張異議的權利,并依法告知被拆遷人這個維權期限的,只要沒有超過一年的時間,被拆遷人仍舊是有機會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維權的。
這些較為復雜的情況下,被拆遷人的權利并不是直接被剝奪了,難題在于被拆遷人對這些細節規定是不是了解,能不能結合法律專業技巧,利用這些法律規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拆遷中遭遇侵權難題,這并不是一件正常的事,但卻是常見的事。每位被拆遷人遇到的情況不同,曾經做出的應對不同,對案件走向都產生了不同的影響。所以,維權是否為時已晚,并不是一個有絕對答案的問題。
當被拆遷人朋友遇到拆遷侵權問題時,不管正處在拆遷的哪個階段,都可以先向專業拆遷律師具體咨詢確認一下,是否還有啟動法律程序維權的機會。沒有人喜歡打無勝算的仗,律師也是一樣。如果被拆遷人真的已經錯過了維權的時機,律師也會如實地告訴你。
拆遷的維權時間為當事人自知道其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當事人可在此期間向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因拆遷補償糾紛
●因為拆遷
●拆遷補償千萬
●拆遷被補償人
●拆遷補償會虧嗎
●拆遷賠付不合理怎么辦
●拆遷補償不合理打官司能贏嗎
●對拆遷補償決定不服的該怎么辦
●拆遷獲賠
●拆遷賠的少
●拆遷幾年沒結果怎么辦
●拆遷幾年沒結果怎么辦
●拆遷好幾年沒動靜
●拆遷持續多久
●拆遷長時間拿不到房子怎么辦
●拆遷結束后還能起訴嗎
●拆遷已經結束了嗎
●拆遷最長多久
●拆遷后多久
●拆遷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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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雅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