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回遷政策最新2025,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第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第二,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 土地是屬
第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第二,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
土地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國家按相關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交給個人或企業并收取一定的價款,這個價款就是土地出讓金。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會將土地出讓金進行返還。那么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有哪些呢?下面我就來為您做相關介紹。
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如下:
1、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2、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于拆遷或安置補償。
3、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一般情況下,由于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后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凈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著物的宗地。
但是在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著“毛地”出讓的情況,尤其是在企業改革、改制處置土地資產時,這種情況更比比皆是。因此,很多政府部門在招拍掛出讓土地后,都會以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形式,用于開發項目相關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工程建設的補償。
4、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
此業務實質上是土地出讓金的折扣或折讓,應收到的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沖減“開發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企業將建成的公共配套設施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因為開發商通過設定房價,從銷售給業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
5、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目前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于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的關聯企業進行部分返還,用于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6、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在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于招商引資等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返還,用于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返還是由財政部門返還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土地流轉的費用以及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是政府給予的土地出讓金一定比例的返還或者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應補償政策,各地情況不一,標準不一。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國有土地使
用權出讓金又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或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
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出讓金收費標準一般為以下要求:土地出讓金收費標準,一般就是指房屋在開發之前,開發商需要交納土地的出讓金,而交納的金額通常會有一個收費的標準。1、根據目前的規定,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法律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通常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征收標準。2、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余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征收系數數。3、經常使用的計算出讓金的方式:(1)出讓金=房屋參考價格*房產證上的建筑面積*征收系數;(2)出讓金=基準地價*分攤土地面積*征收系數。【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以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變相返還出讓金的都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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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濤浩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