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稅收優惠辦法2025,招商引資稅收優惠辦法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權優惠、企業生產經營優惠、人才引進優惠以及投資獎勵等方面。一、土地使用權優惠對于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開發的企業,如果其成片開發的非耕地(如荒山、荒水、荒地、荒灘)土地,可享
招商引資稅收優惠辦法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權優惠、企業生產經營優惠、人才引進優惠以及投資獎勵等方面。
一、土地使用權優惠
對于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開發的企業,如果其成片開發的非耕地(如荒山、荒水、荒地、荒灘)土地,可享受租金返還80%的優惠。此外,對于投資農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用地,企業可以通過劃撥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降低用地成本。
二、企業生產經營優惠
外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通訊設施方面,將得到優先保證供應,且水、電、通訊費將按企業統一標準收取,確保其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
三、人才引進優惠
對于引進的人才,如果他們自帶新產品或高新技術合作項目,并形成生產能力和效益,那么在三年內,可以從新增利潤中提取10%~20%作為獎勵。這一政策旨在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推動企業的創新發展。
四、投資獎勵
對于促成外商和境內客商來投資的單位和個人,一旦其引進的項目開業經營后,將按照實際到位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這是為了激勵更多的人參與到招商引資工作中來,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招商引資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因地區和行業而異。因此,在制定具體的優惠辦法時,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慮。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相關規定,國家鼓勵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并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的規定給予優惠待遇。這為地方政府制定具體的招商引資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總的來說,招商引資稅收優惠政策是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來投資、推動當地經濟發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這些政策旨在降低企業的投資成本、提高企業的投資收益、吸引和留住人才,從而推動當地產業的升級和經濟的發展。
政府招商引資政策:土地使用權優惠。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開發的企業,其成片開發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灘)土地租金返還80%;投資農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來投資企亞生產經營所需用水、電、通訊設施優先保證供應,水、電、通訊費按企業統一標準收取。外商和境內客商來投資,購買自用住房,可視同直單位干部職工享受經濟房同等待遇,并可優先供應經濟房,根據其投資數額可免費照顧其若干親屬遷入城或集鎮入戶,屬農業戶口的,可以辦理農轉非手續,對其子女入托入學等問題優先予以解決。深化招商優先理念方面,再次強調了招商引資工作作為經濟工作的“第一菜單”、領導干部的“第一責任”、績效考核的“第一指標”的“三個第一”優先理念。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方面,著重健全完善招商激勵機制,變“責任招商”為“激勵招商”,鼓勵實施專業招商工作模式,推進資本化、市場化、機構化招商引資。突出抓好產業招商方面,著重提出了全力推進產業鏈招商引資工作,實施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聯系產業鏈制度,實行“一條產業鏈、一名市(縣、區)領導、一支招商隊伍、一套工作機制、一支產業基金、一個決策咨詢機構”的“六個一”工作模式,不斷提升產業鏈招商的精準度。加大優惠政策支持方面,支持各地采取投資入股、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研發補助、設備補貼、物流補貼、培訓資助、社保補貼、租金補貼、廠房代建、人才獎勵等方式,對新引進的十大工業新興優勢產業鏈重大產業項目予以支持,享受的具體政策在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其中,對新征地建設項目給予一定年限培育期,培育期內對項目土地成本、廠房建設兩項固定資產投資實行獎補,具體獎補額度由各區縣(市)依據本地財政承受能力、項目財稅貢獻、投資總額及強度等綜合評估確定。原則上,可對固定資產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5億元(外資3000萬美元)以下項目給予5年培育期,從項目正式投產之日起5年內,逐年獎補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所得稅中市級及以下地方所得部分的等額資金,累計不超過項目土地成本、廠房建設成本兩項總額。新引進帶動性強,屬于國內外龍頭企業投資項目,或發展潛力巨大、能填補我市產業空白的項目,或總固定資產投資超過5億元(外資3000萬美元)的重大項目,企業培育期實行“一事一議”。支持各地各部門積極研究出臺促進重點產業發展、產業鏈建設的單項優惠政策,包括促進文旅產業、總部經濟、5G應用和數字經濟、生命健康和生物醫藥、電子商務、集成電路、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發展等產業支持和促進政策。強化投資要素保障方面,對市委、市政府舉辦的重大商務活動、節會活動中簽約的重大項目,以及對我市十大工業新興優勢產業鏈建設項目,優先納入市級重點項目,按照“土地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優先保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確保當年開工用地指標需求。加強綜合協調服務方面,提出了應制定出臺招商項目建設工作調度操作規程,對招商項目建設工作采取分層調度機制,著重協調解決落地項目前期或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由行政審批、商務等部門組織實施重大招商項目行政審批“綠色通道”辦法,進入“綠色通道”的投資項目,享受全程代辦、提前指導、預約辦理、容缺受理、并聯審批、快速辦結等重點服務。規范項目履約管理方面,提出了各地各部門應以“招商選資”為導向,健全完善投資項目準入評審機制和辦法,綜合評估項目品質,給予項目綜合優惠政策待遇。提出了各地應出臺實施項目履約管理辦法。全力優化投資環境方面,提出了為外來投資企業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員創造優質醫療和教育條件等。也明確要求各地應制定出臺規范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兌現辦法,明確責任主體、資金來源、兌現程序,“剛性兌現”各級招商優惠政策和合同約定承諾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客觀:《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一般不低于三年,如果是租賃房屋的裝修費,可以在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內攤銷。
法律分析:第一條: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即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納增值稅。第二條: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并加大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就是放寬認定條件,放寬后的條件為: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這都比原來認定的標準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說有更多的企業會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第三條:對小規模納稅人交納的部分地方稅種,可以實行減半征收。即允許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以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條:擴展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對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向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投資額的70%可以拿來抵免應納稅所得額。把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范圍或者標準進一步擴大,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三)加大投資促進工作力度。鼓勵各地提供投資促進資金支持,強化績效考核,完善激勵機制。支持各地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制定專項政策,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商投資企業及高層次人才給予獎勵。充分運用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有關政策,為重大項目洽談、重大投資促進活動等因公出訪團組提供便利。各地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等要求,注重綜合改善營商環境,給予內外資企業公平待遇,避免惡性競爭。(中央外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外專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法律分析:每個省區的政策都不一樣的,以余杭區政府為例對高新技術企業部分優惠政策如下:對省高新技術企業,經同級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審核,從認定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
法律依據:《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第一條 土地使用權優惠。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開發的企業,其成片開發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灘)土地租金返還80%;投資農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條 外來投資企亞生產經營所需用水、電、通訊設施優先保證供應,水、電、通訊費按企業統一標準收取。
第三條 外商和境內客商來投資,購買自用住房,可視同直單位干部職工享受經濟房同等待遇,并可優先供應經濟房,根據其投資數額可免費照顧其若干親屬遷入城或集鎮入戶,屬農業戶口的,可以辦理農轉非手續,對其子女入托入學等問題優先予以解決。
第四條 引進的人才自帶新產品,高新技術合作項目并形成生產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內提取新增利潤10一20%獎勵本人。
第五條 對牽線搭橋(以與受益單位簽訂委托書為準),促成外商和境內客商來涇投資的單位和個人,開業經營后,按實際到位投資額的2%,由受益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實行“一站式”服務。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統一集中辦理有關審批事項。外商和境內客商來投資可委托方引進辦代為辦理,凡屬內審批的事項一律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法律分析:一、放寬準入條件。全面落實國家放寬服務業、制造業、采礦業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外,一律對外資開放。鼓勵外商投資先進制造業,支持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技術企業研發合作等領域,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二、簡化審批程序。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到企業開辦時間和項目審批時間再減一半,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企業和群眾到政府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凡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證明一律取消。同時,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時限由國家規定的60日縮短到30日之內,環境影響報告表(屬縣級審批范圍內的)審批時限由30日縮短至20日之內(公示時間除外)。對并聯審批事項,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之外的不互為前置。
三、支持項目用地。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招商引資項目供地方式,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方式出讓供地,供地價格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按照相關程序予以認定。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我縣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鼓勵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其土地出讓金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15%-50%執行。對政府認定的特殊投資類項目,土地出讓金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支付期限不超過1年。鼓勵對工業企業用地實行彈性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應。
法律依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境內外招商引資活動通報制度的通知》 一、利用商務部的資源對部分招商活動予以支持。目前我部與日本、韓國、英國、瑞典等多個國家建立了雙向投資促進機構,每年都開展一系列投資促進活動。我們將把符合一定條件的部分地區的招商引資活動納入到雙向投資促進機構的活動計劃中,或通過政府間雙向投資促進機構給予積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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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丹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