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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申請與受理,調查與取證,調解與裁決,《土地管理法》。
《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辦法》涉及土地權屬爭議的行政處理。
1、土地權屬爭議定義與范圍:
指個人、單位間對土地產權歸屬的爭議,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2、行政處理程序:
包括申請與受理,需向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
調查與取證,由國土資源局指派人員調查;
調解與裁決,先調解,未達成協議則報政府處理。
3、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不服可起訴;
還有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的情形。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終局裁決,法律效力,適用范圍,救濟途徑,撤銷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當事人一般不能再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或再次申請仲裁。
適用范圍包括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等方面的爭議。
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履行。
用人單位在有證據證明裁決存在錯誤等情形下,可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后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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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當事人一般不能再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或再次申請仲裁。
適用范圍包括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等方面的爭議。
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履行。
用人單位在有證據證明裁決存在錯誤等情形下,可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后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勞動爭議,終局裁決,起訴,仲裁法,司法救濟,法定期限,勞動報酬,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終局裁決后,勞動者在特定條件下仍可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特定金額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爭議及執行勞動標準的爭議為終局裁決。
但勞動者如對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行政裁決,行政爭議,行政管理,民事糾紛,法律關系,復議,訴訟,裁斷。
行政裁決與行政爭議是行政法中的兩個不同概念。
行政爭議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因行政管理產生的糾紛,涉及行政行為合法性與合理性。
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民事糾紛進行裁斷的行為,對象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
兩者在性質、對象及處理方式上存在顯著差異,了解這些差異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運用行政法。
文章介紹了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的含義,申請勞動仲裁所需的材料,以及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途徑,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房屋拆遷補償爭議,行政裁決,行政訴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維權途徑,證據材料。
房屋拆遷補償爭議可以申請行政裁決,法律依據包括《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被拆遷人可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需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行政裁決流程包括提交申請、受理與審查、作出裁決。
此外,被拆遷人還可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處理決定,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是由人民政府處理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單位間爭議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個人間或個人與單位間爭議可由鄉級或縣級以上政府處理。
不服裁決可在30日內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涉及程序包括提交申請、政府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
不服裁決可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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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裁決行政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受理并裁決各類行政案件,但排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及行政機關內部決定等。
基層法院負責第一審行政案件,審理時一般不適用調解,但在特定情況下如行政賠償、補償及自由裁量權案件中可進行調解。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街道辦事處,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鄉級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對土地權屬爭議是否具有行政裁決權的問題,解答如下: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機關為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2、街道辦事處與鄉級人民政府的區別:
街道辦事處是政府的派出機構,非一級政府;
鄉級人民政府是一級政府,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3、結論:
街道辦事處無行政裁決權,當事人應依據法律規定向有處理權的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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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流程包括:
1、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提交書面申請書,國土資源局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
2、調查:
國土資源局指派人員承辦,對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包括搜集資料、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
3、調解:
國土資源局先行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
4、裁決: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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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請:
勞動者在勞動爭議發生后,有權直接選擇仲裁途徑解決糾紛,需提交書面申訴書,并在勞動爭議發生后的六十日內提出。
2、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訴訟權利:
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勞動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勞動爭議仲裁與普通仲裁的重要區別。
3、強制執行的規定: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保障仲裁裁決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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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稿:賀世爽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內容來源:頭條_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最新版本2025,農村土地爭議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