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浦拆遷賠償方案公示2025,江浦高旺是不是要拆遷了,江浦高旺是否要拆遷,目前無法給出確切答案,因為拆遷計劃的實施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規劃、土地用途調整、公共利益需求等。這些因素都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和審批流程才能最終確定。具
江浦高旺是否要拆遷,目前無法給出確切答案,因為拆遷計劃的實施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規劃、土地用途調整、公共利益需求等。這些因素都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和審批流程才能最終確定。
具體來說:
拆遷決定的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意味著,任何拆遷計劃都必須首先經過政府部門的批準和公告。
拆遷范圍的確定:在拆遷計劃實施過程中,政府會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等關鍵信息公告至少三十日,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見。這一過程確保了拆遷計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拆遷補償與安置:如果江浦高旺確實被納入拆遷范圍,政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同時,政府還會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確保其長遠生計。
綜上所述,江浦高旺是否拆遷取決于政府的具體規劃和法定程序的執行情況。建議您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官方信息,以獲取最準確和及時的消息。
法律分析:浦江鎮至 2022 年共計需完成集中上樓 1623 戶和平移 562 戶,其中 2019 年已完成 195 戶(其中上樓 95 戶、平移 100 戶,已全部完成安置)。
法律依據: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的《對市十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第 0226 號代表建議的答復》 一、浦江鎮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推進情況 根據閔行區農民集中居住任務分解,浦江鎮至 2022 年共計需完成集中上樓 1623 戶和平移 562 戶,其中 2019 年已完成 195 戶(其中上樓 95 戶、平移 100 戶,已全部完成安置)。結合閔行區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安置標準,按上樓 180平方米/戶的安置面積標準估算,浦江鎮至2022年共需約27.5萬平方米的安置房源。經會同閔行區規劃資源局研究,目前浦江鎮可安置存量房源面積共計約 33.3 萬平方米(其中市屬區用房源 1140 套,面積約 12.5 萬平方米);在建安置小區 7個,面積約 34.5 萬平方米。綜上,存量及在建安置房源基本能夠滿足浦江鎮近期(至 2022 年)上樓安置房源需求。根據最新一輪的新市鎮總規,浦江鎮范圍內目前尚有已批未建 296 萬平方米的住宅空間(總量 1710 萬平方米),其中商品房 114 萬平方米,動遷安置房 115 萬平方米,公租房67 萬平方米。中期來看,尚有一定的動遷及上樓安置空間。
法律分析:根據滬〔閔〕擬征地告[2016]第085號文件,浦江鎮為民村被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位置:東至規劃紅線、南至中心河、西至用地紅線、北至1-3-1地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根據滬〔閔〕擬征地告[2016]第085號文件,浦江鎮為民村被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位置:東至規劃紅線、南至中心河、西至用地紅線、北至1-3-1地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目前尚未有關于浦江鎮拆遷的規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目前尚未有關于浦江鎮拆遷的規劃。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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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軍若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