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西城拆遷賠償2025,遇到征地拆遷,起訴期限很重要,過了期限很難再維權,遇到征地拆遷,起訴期限很重要,過了期限很難再維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征地補償款起訴是否存在訴訟時效1、征地補償款起訴存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需視情況而定:(1)一般是適用行政訴訟時效規定,因征收補償款產生爭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是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2)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年。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處理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處理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如下:1、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組織的自治權。人民法院處理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不能輕易否定農村集體組織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農村集體組織作出分配決定;2、必須貫徹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村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3、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有要求,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雖然拆遷征地糾紛沒有訴訟時效,但是卻有法定起訴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一、拆遷征地糾紛是否有訴訟時效
1、要了解拆遷征地糾紛是否有訴訟時效,首先得了解訴訟時效是什么,在我國,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2、在了解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之后,還需要對拆遷征地糾紛進行分析,拆遷征地糾紛在一般意義上并不是民事糾紛,而是行政領域的訴訟。因為拆遷征地的權力只有政府機關才能行使。
3、從分別對二者進行的分析來看,拆遷征地糾紛是沒有訴訟時效的。
二、拆遷征地的補償范圍
1、如果被征地是農用地的,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2、如果是城市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3、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20年或6個月。如因拆遷協議中有關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為20年。其他糾紛為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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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安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