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贏了不給拆遷補償款征收2025,拆遷官司贏了還拿不到補償款,法律主觀:簽了拆遷協議后遲遲拿不到補償款雙方可以就補償款的支付時間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征收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裁決不能解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
簽了拆遷協議后遲遲拿不到補償款雙方可以就補償款的支付時間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征收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裁決不能解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分析:1.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梢跃蛥f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
2.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所以如果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那被拆遷人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履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法律分析:
可以,但是對于已經過了訴訟期的,法院不會受理,訴訟請求完全一致的法院也不會受理,對于法院判決意見認為不合理的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關鍵要看是否收集到足夠有力的證據,拆遷方通常有以下幾個違法點:1、沒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沒有發布征收公告;2、征收補償標準過低;3、評估環節,評估機構的選擇沒有讓拆遷戶參與,評估人員沒有現場勘察測量;4、老百姓拒不搬遷時,沒有經過法院程序,直接強拆房屋。
一 、拆遷款遲遲不下來怎么辦1、拆遷款遲遲不下來處理方法如下:(1)政府拖欠拆遷的錢不給,向法院起訴,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方式解決;(2)政府拖欠拆遷款,是政府與被拆遷人達成了房屋征收協議,然后,政府拒不依所達成的征收協議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拆遷款到賬流程是什么1、被拆遷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就應將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確約定,屆時拆遷人應當在該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2、將拆遷補償款存入指定銀行,并將銀行開具的補償款存款單據交付給被拆遷人;3、農村土地征收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書征地公告補償登記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支付補償款;4、城市房屋拆遷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支付搬遷。
一、如果是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后,對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無異議,但征收部門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要求對方履行補償協議:
(1)如果對方欠款,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劃撥拆遷補償款;
(2)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被征收人可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是作出該房屋征收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2、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或者經復議后對復議的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因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應當為:
1)直接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的,作出該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拆遷補償決定的,作出原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3)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拆遷補償決定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被拆遷人起訴原拆遷補償決定的,作出原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5)房屋拆遷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作出拆遷、補償決定,被拆遷人對該決定不服的,該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被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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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婷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