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人口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2025,村書記虛增拆遷面積領取補償款構成什么罪,村書記虛增拆遷面積領取補償款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一、貪污罪的構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
村書記虛增拆遷面積領取補償款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
一、貪污罪的構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村書記在協助政府對土地征收補償款進行管理、分發時,若采用虛報冒領的方式套取超額補償款,實際上是利用職務便利侵吞了屬于國家的財產,此時會構成貪污罪。
貪污罪的刑罰根據情節輕重有所不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進行處罰。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占罪的構成
如果征收補償工作已經完畢,補償款已經到位,村書記侵吞了本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補償款時,由于侵犯的是集體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村書記虛增拆遷面積領取補償款的行為具體構成何罪,需根據其行為發生的時間點、所侵占的財產性質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分析:村干部挪用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款是挪用公款罪,拒不歸還的話就構成了職務侵占罪了。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是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第二,必須有侵占的行為。第三,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村主任冒領征地補償款屬于犯法行為。屬于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所有的征地補償款,任何人不得侵犯。在農村征地過程中,由于農民對征地信息的了解途徑較少,一些村干部利用協助政府從事征地安置補償工作的機會,利用手中的職權,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征地補償款。雖然本案中的兩位被告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依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將其二人以“貪污罪”定性處罰是正確的。如果一旦被查出這種情況,將會按照貪污罪論處。
一、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
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教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很多農民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對于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以及補貼政策不甚了解,出于對村主任等官員的信任將材料手續等交給這些官員,很有可能造成村主任官員冒領的情況出現。一方面需要各位熟知與自己相關的補貼政策,另一方面積極舉報村官冒領的行為,以及其沉重的打擊。
法律分析:一般來講,職工可以從以下幾點來確定用人單位有沒幫自己交五險一金:
1、最簡單的方法是從工資明細表(工資單)中,看是否有扣除社保費用及扣除住房公積金費用項。如有扣除,一般是有交的;
2、單位有幫職工交五險一金的話,會發放社會保障卡或公積金卡;
3、可以到社保網站及公積金官網上查詢,如果有交,可以查到相關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村長冒領征地補償款構成貪污罪。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一、構成貪污罪應具備的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被冒領征地補償款該怎么追回
1、行政訴訟法針對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交叉的問題提出了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設立了類似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他人冒領自己補償款的情況下,一般要直接提起行政,同時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
2、如有的房屋出租給他人,租客以房主的名義冒領拆遷補償款。這時房主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申請一并解決民事訴訟。一個訴訟解決兩個問題,只要一份訴訟費用,既節省成本也節約時間。
3、還有的當事人在房屋安置補償中,偽造簽名將共有房屋登記到一人名下,如何解決?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申請一并解決民事訴訟,法院不僅會判決登記無效,還會協助將登記改正以及索取民事賠償等問題。
這種簡單的訴訟方式,不只是為了訴訟而訴訟,也是本著解決行政爭議,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最大限度地節約訴訟成本,為行政相對人提供訴訟便利,及時解決糾紛。這種訴訟更加適合行政訴訟中民、行交叉案件的解決,也為我國行政訴訟開拓了一個全新的解決方式。
村主任套取征地補償款屬于刑法中的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等罪名。
相關知識:
職務侵占罪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三)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因為我們國家農村的傳統而導致現在依舊有很多人認為村主任是在村莊當中有非常大權力的人,這也就使得村主任在村里可以利用手中的職權將原本歸屬于農民們的征地補償款納入到自己的錢包中,但是一旦被發現就需要被認定是職務侵占罪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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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杰煜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