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的法律規定是什么2025,村征地補償款的法律法規,關于村征地補償款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以下是對相關法條的詳細解讀:一、征地程序及補償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
關于村征地補償款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以下是對相關法條的詳細解讀:
一、征地程序及補償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需遵循以下程序:
征收土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時,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信息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以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如多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二、征地補償標準與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應遵循以下標準和原則:
征收土地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考慮因素包括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對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方式,如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權利和住房財產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村征地補償款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征地程序、補償登記要求以及補償標準與原則,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農村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可參考下列法律。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費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指為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國家給予的補助費用;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指征收土地時由征收方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就地上物損失的補償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以上就是關于村民征地補償款怎么領取的相關規定,村民征地補償款的領取要依據相關的情況來判斷,一般都會有相關的補償卡,只需要定期的查看卡內的余額即可。但是一般不會領取現金。希望對您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分析:領取征地補償款需要先確定發放分配方案,然后沒有爭議之后才會發放征地補償款,一般是由村民小組進行發放的,發放的方式可以是以個人為對象,也可以是以家庭為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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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史夢思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