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拆遷補償房子還是錢2025,今日說法重述·共謀(下):網絡賭博不賒賬,法院應判處沒收財產,2024年8月29日,今日說法播出的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偵查的“共謀(下)”,引發了不少觀眾“共鳴”,如,年邁的父親因詐騙而去世,青春期
2024年8月29日,今日說法播出的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偵查的“共謀(下)”,引發了不少觀眾“共鳴”,如,年邁的父親因詐騙而去世,青春期的孩子沒有人照顧,罪犯的舉動害人害己。邵某鴻如何騙取其姑姑的房產,還需從“共謀(下)”說起。
今日說法重述·共謀(下)
一、“共謀(下)”概說2020年,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小區物業維修工張小勇認識了一個業主邵某鴻,倆人互認干姐弟;11月,邵某鴻分兩次向張小勇借款50萬元,并以邵晶晶名義出具了借條。后來,張小勇聽說舅舅老蔣在看房子,告訴了邵某鴻;邵某鴻說,她丈夫林某斌認識人,有渠道以低價買到低價優質好房。
帶著去看了幾次房,老蔣夫婦信以為真向林某斌轉款245萬元;2022年4月,邵某鴻總是不還錢,而林某彬則直接聯系不了,張小勇和老蔣最終選擇了報警。邵某鴻被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通過《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引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2023年11月,林某彬在福建省漳州市被抓獲,此為“共謀(上)”講述的主要內容。
經依法偵查查明,從2017年開始,犯罪嫌疑人林某彬、邵某鴻以資金周轉、低價購買樓盤、辦理拆遷補償等各種理由相繼騙取了7名被害人600余萬元,其中甚至包括邵某鴻的親姑姑400余萬元。2024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林某彬、邵某鴻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十四萬元,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十二萬元。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偵查期間,邵某鴻的父親邵某文已去世了;判決生效后,邵某鴻的18歲的兒子覺得姑奶奶不該告其母親。根據“共謀(下)”披露的相關案情,邵某鴻姑姑并沒有報警,有人可能要問,邵某鴻姑姑在未告的情形下,對其應當怎樣量刑?
二、“共謀(下)”中的判決可能事實不清邵某鴻姑姑被騙380余萬元事出有因。2014年前,林某彬原是福建省漳州市高速公路路政隊的一名工作人員,赴京“闖蕩”與邵某鴻結婚后接觸了網絡賭博。賭博使林某彬夫婦突然出手闊綽,但好景不長,林某彬首先想到邵某鴻的姑姑。
邵某鴻姑姑老房子要拆遷,林某彬稱認識住建委的陳主任,以申購廉價公租房騙取了60萬元活動費;此后,林某彬又以申購公租房條件為由,騙取邵某鴻姑姑分四次將房子抵押,獲得320萬元。為此,邵某鴻與林某彬多次爭吵。
還不上借款的利息,事情很快就要暴露,邵某鴻欺騙姑姑干脆將房子賣了;邵某鴻姑姑出售房子后只能租房子住,售價420萬元,歸還抵押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所剩無幾。據此,“共謀(下)”判決確認邵某鴻詐騙金額也是600余萬元可能事實不清;至于林某彬詐騙劉先生的34萬元,邵某鴻是否參與,根據現有信息尚不能作出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堅持不告,司法機關能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是值得研究和關注的話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被害人與加害人是親屬關系,司法解釋為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如,“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由于考核等方面的需要,司法機關一般按犯罪處理,如,“共謀(下)”案。近親屬間發生的人身傷害等案件,司法機關一般按犯罪處理,近親屬不想告有辦法應對,即,拒絕作傷殘等級鑒定。據此,司法機關追究應正確理解“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即,這里“確有必要”應當理解為,被害人堅持要告。
“共謀(下)”中的判決可能事實不清
這里需要提醒是的,邵某鴻姑姑即使未告,法院倘若不分主從犯,邵某鴻的法定刑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參與詐騙張小勇和其舅舅的金額達到了295萬。據此,邵某鴻18歲兒子也不應當“記恨”姑奶奶。
“共謀(下)”中的邵某鴻姑姑不相信林某彬將騙得的資金完全用于網絡賭博,有人可能要問,她的懷疑有根據嗎?從實踐分析,不少賭博網站已成為洗錢工具,目前偵查機關還沒有完全揭開,邵某鴻姑姑的懷疑有一定的根據。
三、網絡賭博不賒賬,法院應判處沒收財產刑“共謀(下)”中司法人員證實林某彬將騙得的資金完全用于網絡賭博僅有一個證據,即:2021年8月5日,林某彬騙得張小勇舅舅45萬后,將29.9萬元轉入賭博賬戶。近幾年來,不少賭博網站已成為洗錢工具,如,虛構中獎,或者贏錢,讓參賭人員將資金打入特定賬戶洗錢。
網絡賭博不賒賬,證實林某彬將騙得資金完全賭博,至少需查清,上述賬戶是賭博網站專門接受投注的賬戶。不僅如此,該賬戶倘若是國內銀行賬戶,相關人員可能還要承擔組織賭博罪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六十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據此,既然未查清林某彬是洗錢,還是真正賭博,法院應判處沒收財產刑,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受害人追償的要求;至于學者所說的,受害人可以從罰金中求償,目前可能還沒有執行的案例。
既然受害人不能從罰金中求償,有人可能要問,現行《刑法》分則不少條文對財產犯罪規定罰金刑是否合理?如,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該疑問,需要通過歷史解釋方法確定: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人可能問,本條為何不規定罰金刑?1997年的司法實踐對詐騙可以抵銷,不規定罰金,不少被告人通過抵銷可以適用第十條規定的“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有人可能要問,本條又為何不規定罰金刑?除前述理由外,“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有兩層含義:其一,受害人可以從沒收的財產中求償;其二,國家還要考慮到犯罪人服刑后的社會“回歸”問題。
網絡賭博不賒賬,法院應判處沒收財產刑
就“共謀(下)”中的相關案情而言,犯罪人林某彬是否被其他人騙,有適當的案情,今日說法重述再予以討論,如,請托的事情盡管都是違法,但林某彬是否請托相關人員等。最后要說明的是,今日說法提法或名稱與不少節目重復,從今天起稱為“今日說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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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該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 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法律分析: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參與賭博只屬于違法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參與賭博的人只會被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參與賭博的,會被處五天以下的拘留或者被罰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犯罪情節嚴重的,不僅會被處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還會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由于賭博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以因賭博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因賭博債務產生糾紛時,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分析: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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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華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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