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太低如何上訴拆遷2025,唐某房屋拆遷維權(二)拆遷 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 房屋征收 拆遷補償,唐某房屋拆遷維權(二)拆遷 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 房屋征收 拆遷補償
1、畏懼征收方,認為自己力量對抗不了
2、相信信訪更省錢、更有效。
3、過于自信,想要自己維權,等自己做不了再找律師。
被征收人有時候認為自己如果自學一些征收征收方面的法律書籍,很多律所都設有免費咨詢服務,有的被征收人認為向征地拆遷方面的各大律所都咨詢一遍,將他們的意見整合一下,就無需再請律師,多咨詢幾家律師事務所,多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常識和相關案例的學習,等到最后實在不行再找律師。
律師告訴大家:征地拆遷維權過程中涉及到的證據收集十分復雜,還有各種時間和程序要求,等到自己走投無路時才找律師,很可能已經錯過了最佳談判
法律分析: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第一,房屋補償費,該項標準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第二,周轉補償費,該項標準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第三,獎勵性補償費,該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1.發放拆遷許可證的資格審查問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須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已到位的證明。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須提交上述5項資料,政府才能向其頒發拆遷許可證,但有的拆遷人什么文件都沒有,主管部門就給它發了證,或有的拆遷人先領證再補辦不齊備的手續。發放拆遷許可證的資格審查不嚴,是導致違法拆遷的原因之一。
2.拆遷管理權違法擴散的問題。按照行政法的原則和我國現行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法主體是不能自行產生的。然而,我國的現實情況是權力的濫用和濫用權利并存。在拆遷的管理活動之中,常發生非執法機構在侵占下屬法定拆遷管理部門的權力,違法行使對拆遷活動的管理權的情況,比較典型且負面影響極大的是相關的中介機構在行使管理權。在一些地方,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屋拆遷代辦單位至今未與行政機關脫鉤,個別地方甚至還是一套人馬幾塊招牌。在估價時,他是估價師;在收費搞創收時,他是拆遷代辦單位的負責人;然而其真實身份亦是當地國土或房管機關的公務員,甚至是部門負責人。本來是市場服務性質的中介行為,也就帶有了行政執法的味道,拆遷管理部門的權力被違法擴散。在這種狀態下,其公正性、獨立性、合法性蕩然無存。
3.拆遷估價違背平等、自愿和協商的原則。拆遷估價是房屋拆遷問題的核心。其中評估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到拆迂補償的公正、合理性及難易程度,如果評估人員政策把握不嚴,水平不高,就會造成評估誤差。在拆遷過程中,補償價格的確定不應當是由單方面決定的。任何強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國民法中有關平等、自愿和協商的基本原則。除了政府方面提出的“一般由所在地房屋管理局或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外,應當準許被拆遷人另行聘請其他中立的專業評估機構提出不同的評估報告,并在此基礎上使當事人有足夠的機會進行平等協商。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發生的爭議,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所以當事人采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有下列賠償方式:1.貨幣補償。這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2.產權置換。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3.結合型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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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陳晴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