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多年的人要是拆遷有補償款嗎2025,失聯30多年的親生女兒告繼母,看我們如何幫助委托人保住房產,“人心不足蛇吞象,世事難料夢成空。”當財產與親情交織,往往難逃紛爭的命運。一個長達30余載毫無交集與互動的女兒,在父親去世后現身,否認父親的
“人心不足蛇吞象,世事難料夢成空。”當財產與親情交織,往往難逃紛爭的命運。
一個長達30余載毫無交集與互動的女兒,在父親去世后現身,否認父親的自書遺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父親的遺產。
可能很多人會問,30多年不聯系,父親去世了,她為何而來?答案是因為父親的房屋發生了拆遷,得到了補償利益。
因無法接受父親把安置房和拆遷利益都給了繼母李慧,即使在聽到了父親生前立遺囑時的錄音,王琳仍是一口咬定此事存在“貓膩”。李慧多次與王琳協商,不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還讓彼此的矛盾愈演愈烈。
無奈之下,李慧來到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我和團隊代理本案。最終,我們為當事人守住丈夫生前的心愿。
案情介紹李慧的丈夫王先生曾有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王琳。1986年,王先生與前妻離婚,女兒隨母親生活。1990年,李慧和王先生登記結婚,二人雖未育有子女,卻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
王先生生前居住于北京市東城區某胡同的一處簡易樓,因舊城改造,該房屋于2022年被騰退拆遷,他獲得了近400萬元補償款,并簽訂了騰退補償協議、騰退補償補充協議和定向安置房項目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定向安置房。
然而世事難料,2023年,王先生突然急病去世,留下一份2007年立下的自書遺囑,遺囑清晰地寫著:無論發生何事,其現居住的某胡同簡易樓及因拆遷所獲的安置款或房產,均歸其妻李慧所有。
王先生去世后,沒想到30多年不見的女兒王琳竟然出現在李慧面前,這讓李慧很意外,一開始心里還有些許安慰,丈夫唯一的女兒還是惦念著父親。
但沒想到王琳的出現,并不是關心父親去世的事情,而是直截了當向李慧提出要求分割父親的遺產,她認為安置房并非遺囑所涉財產,且遺囑真實性存疑,遂與繼母李慧對簿公堂。
案件焦點代理案件后,我和團隊深入了解案情,我認為此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
1. 遺囑的真實性及法律效力:2007年訂立自書遺囑時,不存在拆遷利益,而2022年有機會訂立新的遺囑,而被繼承人未訂立,那2007年的自書遺囑還有效嗎?
2. 被告不認可遺囑中的簽字,如何證明簽字真實有效?
3. 安置房的性質:王先生生前購買的安置房是否屬于遺囑所指的“騰退安置所得”?
4. 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沖突:如遺囑有效,繼女王琳是否仍享有繼承權?
辦案經過我和團隊對王先生的遺產繼承問題展開調查取證,圍繞遺囑真實性、騰退利益的處分以及證人證言的舉證等關鍵環節進行了充分論證。
1. 遺囑的真實性;
我們提交的王先生2007年所立的自書遺囑,該遺囑內容明確、格式規范,符合《民法典》關于自書遺囑的法律規定。
針對被告不認可遺囑真實性的抗辯,我們多次強調該遺囑的完整性、無涂改性及其邏輯自洽性,并指出被告王琳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遺囑造假。
且對方申請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未果,進一步證明被告并無有效證據推翻遺囑的真實性,從而成功讓法院認定該遺囑有效。
2. 安置房是否屬于遺囑處分范圍:
在騰退利益處分問題上,被告王琳辯稱,朝陽安置房系父親2022年在新合同關系下購置,是獨立的法律關系,不應視為拆遷騰退行為的延續。
對此,我們拿出了王先生簽訂的騰退補償協議、騰退補償補充協議和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等證據。圍繞騰退補償協議與房屋買賣合同之間的法律邏輯進行了充分論證,強調安置房的資金來源完全是騰退補償款,屬于遺囑所涵蓋的拆遷利益,應由李慧繼承。
且王先生的遺囑中已明確載明“如拆遷或安置的錢款或房屋的產權人和拆遷款的所有人,均由我妻子所有”,繼承應當按照遺囑執行。
3. 證人證言與錄音證據:
被告王琳還請來證人作證,稱王先生曾表示會“安排好女兒的繼承問題”,試圖證明遺囑系偽造。
對此,我們針對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提出質疑,指出該證人與王先生的關系較遠,且其陳述缺乏具體證據支持。
同時,我們提交了一段王先生生前錄音,內容顯示他曾專門咨詢遺囑繼承問題,并確認其遺囑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終認定,被告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遺囑為偽造。
4. 庭審現場詢問及筆錄;
在法庭上,我向法官陳述,被告王琳作為被繼承人之女,本應盡孝道。然而,無論是在王先生生前所立的遺囑中明確寫道「我一生無兒無女」,還是在證人李慧的詢問筆錄中,都未曾提及王琳曾履行過任何贍養義務,甚至連探望都未曾有過。
庭審中,法官對被告進行了如下詢問:
(灰色部分是法官提問,黃色部分是王琳回答)
你從12歲起就沒有見過被繼承人,是嗎?
恩,對!
工作以后想過找他嗎?
也想過,但是……
行動過嗎?
有想過,但是不知道怎么找。
對此,我指出,贍養父母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規定的子女應盡義務。30多年來,王琳從主觀上缺乏盡孝的意愿,而客觀上,她也未曾有任何實際行動去尋找、關心自己的父親。
這一事實進一步印證了王先生遺囑內容的合理性,也充分說明了王琳并未真正履行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
04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王先生生前寫的自書遺囑,符合《民法典》關于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且被告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遺囑為偽造。
安置房雖是騰退后購置,但其本質仍屬拆遷安置利益,屬于遺囑處分范圍。王琳與王先生長期未聯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先生生前有新的繼承安排。
最終法院判決:由李慧繼承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安置房項目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合同權益。
05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確定遺囑執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06
律師解讀
本案的勝訴關鍵在于對遺囑效力的充分論證以及對拆遷補償權益完整性的精準把握。
首先,我和團隊確認了被繼承人王先生生前所立的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要件,并在庭審中成功完成舉證責任轉移,使對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推翻遺囑的真實性。
此外,我針對被告提出的“遺囑僅涵蓋承租房屋,不包括拆遷后購房合同權益”的觀點,充分論證了補償款與安置房的權利延續性。
最終法院認可騰退、補償及安置房購買行為構成完整的法律鏈條,支持了我們的主張。
07
案件總結
這場遺囑繼承糾紛,不僅是一場法律戰,更是一場親情與利益的較量。勝訴的背后不僅維護了遺囑繼承的法律權威,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
從法律角度看,本案強調了遺囑繼承的優先性,只要遺囑有效,即便在遺囑訂立后發生了財產形態的變化,法院仍會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
從現實角度看,本案也提醒大家,對于家庭財產規劃,建議盡早立遺囑,并隨時更新,以避免未來產生類似糾紛。
法律主觀:這個房產是你父親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你父親沒有留下遺囑,他去世以后,這個房子屬于他的遺產,由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即;你繼母,你兩個人繼承,如果還有你爺爺奶奶建在,他們也是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平均分割,你繼母和你父親結婚的時候,如果他的這個兒子尚未成年,與你的父親形成了撫養關系,這個兒子就也與你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法律分析:
領養小孩,須到民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并取得《收養證》方可。 此外,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簽訂協議,并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法律主觀:一、遺囑不寫房產由兩個女兒繼承可以嗎遺囑人擁有以遺囑形式處分自己身后財產的自由,遺囑自由是私法自由在繼承法上的體現,是法律保護私人的財產權利的體現。基于遺囑自由遺囑人可以不寫房產由兩個女兒繼承。但是,如果遺囑人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無視自己的近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違背傳統的家庭觀念和社會倫理的。基于《民法典》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遺囑人的遺囑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遺囑人所立的遺囑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且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二、有遺囑的房產怎么繼承民法典規定,有遺囑的情況下,一般是按遺囑規定繼承房產。但并不是有遺囑就一定能繼承房產,例如遺囑無效的,不能按遺囑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三、遺囑無效遺產應如何處理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么,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么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基于遺囑自由,遺囑人可以自主決定遺囑的內容,但遺囑自由受到社會公德和保留必留份制度的限制。
法律客觀: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繼承按照先配偶、子女、父母,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順序進行。如果姐夫是姐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姐姐去世后,姐夫繼承遺產;如果姐夫去世后,由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因此,確定姐夫去世的時間對于繼承非常重要。
法律分析
需要明確下,您姐夫是什么時候去世的,姐姐和姐夫誰先去世,姐夫有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是您姐姐先去世,因為有您姐夫第一位繼承人,則您姐夫會繼承您姐姐的遺產,您姐夫去世后,則由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所以死亡的時間很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拓展延伸
無兒無夫,姐姐房產歸屬:繼承權問題解析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國的繼承法規定,如果您的姐姐沒有兒女且姐夫去世,您作為其近親屬可能有權繼承她的房產。根據繼承順序,如果沒有直系親屬,姐姐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可能成為合法繼承人。然而,具體的繼承權益分配可能受到地方繼承法規的影響。您需要咨詢當地的法律專家或公證處,了解相關法規和程序。他們將能夠為您提供具體的法律建議和指導,幫助您了解您在繼承姐姐房產方面的權益和可能的手續。請記住,繼承問題復雜且涉及法律程序,因此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是明智的做法。
結語
根據中國的繼承法規定,您作為姐姐的近親屬可能有權繼承她的房產。具體的繼承權益分配可能受到地方繼承法規的影響。建議您咨詢當地的法律專家或公證處,了解相關法規和程序,以確保您在繼承姐姐房產方面的權益和手續得到妥善處理。繼承問題復雜且涉及法律程序,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是明智的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章 繼承 第三十一條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通過中介買房如何防騙:1、如果選擇中介機構購買二手房,應選擇規模較大在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中介公司,小的中介公司由于急功近利會不規范操作,發生問題的幾率比較大,另外對于買房人完全委托中介機構交易二手房的,購房人一般直接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因此,購房人可在與中介公司的合同中約定中介公司對房屋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如果出現房屋的真實性問題導致購房人經濟損失,由中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作了這樣的約定后,中介公司的實力就很重要,涉及到是否有能力承擔這樣的賠償責任。2、自行交易的房屋,要實地考察一下房屋的現狀,到房屋所在的居委會、派出所等機構了解房屋的情況,與所要購買房屋附近居住的人聊一聊,也是獲得房屋有關信息的好途徑。3、買方應當注意賣方是否有權出售房屋,對此,應當事先委托律師調查房屋權屬狀況賣方應當注意買方是否有足夠的付款能力。4、理智、冷靜,不要輕信他人,尤其是不要相信一些超出正常范圍的承諾。通常騙子之所以得逞就是利用人的貪心。被騙怎么辦:《交易條例》規定了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八種行為:①偽造、涂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②向委托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獲取非法交易差價③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④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執業⑤發布房地產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產咨詢、經紀機構名稱⑥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⑦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⑧違反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如果有以上行為,可向相關部門舉報。如果沒有營業執照,就想工商部門舉報,有營業執照的向建設主管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投訴。(二)向媒體曝光向媒體曝光,將其惡行公布在新聞、報刊中,利用社會的輿論對其進行懲罰。《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條件,實施收費的;(二)違反收費管理權限,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收費的;(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超越收費時限收費的;(四)違反已簽定的協議(合同)實施收費的(五)違反自愿原則,與行政機關或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組織聯合下發文件或協議,強制或變相強制委托人購買指定產品或接受指定服務并收費的;(六)公證性的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服務成果收費的;(七)未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或對委托人進行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的;(八)違反規定相互串通,壟斷或操縱服務市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九)違反規定搞不正當價格競爭,以低于本單位服務成本收費的;(十)其它違反本規定的收費行為。
●關于失聯人拆遷怎么辦
●失聯幾年
●失聯已久
●失聯十幾年了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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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十年的人能找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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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失聯幾年,失聯兩年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汪航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