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拆遷補償款2025,房產被征收十多年,一直沒有拿到補償款,還能起訴嗎,可以,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被征收人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可以,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被征收人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遼寧省沈陽市的張先生,他的房子在2008年的時候就已經被征收方強制拆除了,直到2020年拆遷補償款依然沒有拿到手。那么就有讀者會問了,事情都過去十多年了,還能起訴嗎?起訴期早就超了吧,拆遷款還能要回來嗎?即明律師在這里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能,再過二十年補償款依然可以索要。
行政起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上述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我們在征收過程中對拆遷拆政策、拆遷補償款等事情不滿意,需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
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
但在文章開頭所說的張先生,他的情況是不同的,沈陽征收方承擔的是向張先生給付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方應主動依職權履行其責任。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張先生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張先生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張先生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日前,遼寧省高院也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征收方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對張先生的補償問題作出處理。
遼寧省沈陽市的張先生,他的房子在2008年的時候就已經被征收方強制拆除了,直到2020年拆遷補償款依然沒有拿到手。那么就有讀者會問了,事情都過去十多年了,還能起訴嗎?起訴期早就超了吧,拆遷款還能要回來嗎?即明律師在這里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能,再過二十年補償款依然可以索要。
行政起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上述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我們在征收過程中對拆遷拆政策、拆遷補償款等事情不滿意,需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
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
但在文章開頭所說的張先生,他的情況是不同的,沈陽征收方承擔的是向張先生給付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方應主動依職權履行其責任。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張先生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張先生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張先生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遼寧省沈陽市的張先生,他的房子在2008年的時候就已經被征收方強制拆除了,直到2020年拆遷補償款依然沒有拿到手。那么就有讀者會問了,事情都過去十多年了,還能起訴嗎?起訴期早就超了吧,拆遷款還能要回來嗎?即明律師在這里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能,再過二十年補償款依然可以索要。
行政起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上述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我們在征收過程中對拆遷拆政策、拆遷補償款等事情不滿意,需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
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
但在文章開頭所說的張先生,他的情況是不同的,沈陽征收方承擔的是向張先生給付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方應主動依職權履行其責任。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張先生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張先生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張先生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房屋被拆遷征地補償不給的,可以起訴市、縣級人民政府,因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土地征收必須是先補償,后拆遷。但沒有給補償款的,不需要直接起訴,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投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征地拆遷補償款是根據哪些因素確定的?
征地補償標準是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確定的。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二、征地補償項目主要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怎么處理1、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的處理措施具體如下:(1)房屋征收時會測量當事人房屋的面積,簽經濟補償合同,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會按簽訂和合同進行辦理;(2)房屋征收是有時限的,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3)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房屋征收后再次購房可享受什么優惠1、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賠償安置協議獲到貨幣賠償,再次購置一處房屋,購房成交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賠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拆遷賠償款的部分,應按適用稅率征稅,其中,拆遷賠償款包括有拆遷賠償安置協議中商定的賠償價款、喬遷補貼、喬遷獎勵以及臨時安置補貼等適用稅率按照本次購房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2、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拆遷賠償安置協議再次承受還建房屋即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免征契稅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對補繳款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稅,適用稅率按照本次換入房屋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
法律分析:如果對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是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起訴。如果征收方未履行相應安置補償義務,應當適用最長時效20年的規定。民事訴訟涉及的問題為訴訟時效,行政訴訟中則應當表述為起訴期限。兩者存在較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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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未獲拆遷補償款怎么辦,拆遷沒有拆遷款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羅宇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