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和拆遷補償協議2025,評估補償和搬遷補償區別,評估補償和搬遷補償是兩種不同的補償方式,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一、補償性質評估補償通常指的是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所給予的補償。這種補償方式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
評估補償和搬遷補償是兩種不同的補償方式,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補償性質
評估補償通常指的是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所給予的補償。這種補償方式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平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搬遷補償則更側重于因政策行為或政府決策導致的搬遷行為所給予的補償。它可能包括搬遷費用的補償、臨時安置的補償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搬遷是出于個人原因,而非政策或政府決策,那么通常不會獲得此類補償。
二、適用情境
評估補償主要適用于房屋征收的情況,無論是農村房屋還是城市房屋,只要涉及到征收,就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價值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給予相應的補償。
搬遷補償則更多地出現在政策性搬遷的情境中。例如,為了推進城市化進程、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或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等,政府可能會要求居民進行搬遷,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評估補償和搬遷補償在補償性質和適用情境上存在明顯的區別。前者主要關注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后者則更側重于因政策性搬遷所給予的各類補償。
拆遷補償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是指在拆遷公告下發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確定的行為。
在拆遷補償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1、估價方法存在的問題
目前大多數城市房地產拆遷評估,采取基準價格結合成新、區位、臨街等系數來綜合確定拆遷價。首先這是由于房屋的價格是由市場來確定的,不僅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數的影響,而且還受市場眾多因數影響的,往往后者的影響比前者大。例如:房地產周邊環境這一影響因素,同一房地產所處同一區位,但不代表周邊環境是相同的,這是因為房地產特性(個別性)決定的,因此我們僅僅以基準價格來測算房地產市場價是沒有說服力的。
2、確定房屋基準價格存在的問題
房屋基準價的測算,首先是由政府來認定估價機構,后由該機構來測算,再由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來確認其測算結果,實際上還是一種政府行為,擺脫不了政府的干預,因此房屋基準價還不是市場行為,不能準確反映市場房屋價格變化,甚至還存在著政府及其部門有意壓低基準價的行為。
3、房屋拆遷補償價存在的問題
(1)土地的補償價沒真正的體現。有些城市現行的房屋的拆遷補償價,是結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遷補償價,其終結果也只能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狀態價,而不能正確反映這一房屋實體帶來的經濟效用價值,更不能反映土地這一無形資產價,當然這一終結果普遍反映補償價低這一結論。沒能充分地考慮房地產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這一因數,而是將土地與房屋重置價合并計為基準價,以房屋的建筑面積來測算,其結果必然導致同質同量同價的土地其容積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價格高這一歪理;
(2)政府部門干預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為了體現其政績,壓價、壓成本、坑民、損民、與民爭利有損政府形象的行為。
4、在房屋性質認定上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于有些拆遷房,要其完備、完善有關手續,實在是強人所難。而有些城市一味強調手續的完善,在房屋性質的認定上刻板教條,不考慮實際用途和使用價值。其終結果,導致不尊重歷史,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帶來更大收益這一客觀事實。
5、在安置房價格的確定上存在的問題
眾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遷人(一般由開發商)提供的,其價格的確定應是由開發商隨行就市,而被拆遷房是否也是完全市場價呢?當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遷補償價的確定存在著問題、其次,安置房價格滯后于拆遷房(因存在著開發期),不是同一時點的價,這樣必然導致在安置房價、拆遷補償價之間存在著有失“公正、公平”性。
6、在房屋拆遷補償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房屋拆遷評估當然以市場價來評估,是公正合理的;但是,城市的居民經濟存在著嚴重的兩級分化問題,特別是拆遷范圍內的居民,他們是弱勢群體,大多為下崗職工、無業居民,有的長期生病臥床不起,生活來源靠子女及周邊社區居民來接濟,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擋風避雨的作用,一旦這些居民被拆遷,他們將失去原有的穩定生產、生活的秩序,當他們獲得拆遷補償費后,這一微薄的補償費能對他們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購不起的。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流程:制定評估方案,向市建設局備案;進行公告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及建議;依據對拆遷重大政策征求的意見進行論證,評審政策可行性和科學性;作出評估評測,制定應急預案;作出總體評估結論,形成專項評估報告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痉梢罁俊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搬遷和拆遷的區別如下:1、補償性質不同,拆遷是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搬遷則不一定。涉及政策行為的搬遷就有經濟補償,如果是個人的行為搬遷就沒有經濟補償;2、性質歸屬不同,拆遷屬于國有用地性質。而搬遷,則宅基地屬于村集體,屬于集體用地性質。但也有搬遷不拆房的情況,這種情況宅基地仍歸屬農民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農村搬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1、草房補償標準是1900元一平方米;2、磚瓦房補償標準是2400元一平方米;3、樓房大于2層補償標準是3300元一平方米;4、預制磚結構補償標準是2800元一平方米。
法律分析: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
不愿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際拆遷補償根據實際評估方法選擇的不同而產生差異很大,按照房地產評估規范、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建設部頒發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當中一共列舉五種評估方法。在實踐當中有四種是頻繁使用的,今天著重介紹一下這幾種評估方法。評估的方法直接影響了最后所得出來的評估價值以及認定房屋土地價值所在。到底選用哪種評估方法來進行實際評估對被拆遷企業來講是很重要的,因選取的評估方法不同在實踐當中補償價格相差數十倍之多都是很正常的。征地拆遷中五種評估方法分別是: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比較法、假設開發法、基準地價修正法。
第一、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最常見的評估方式,也就是所謂企業的地上建筑物、廠房進行重置。選擇一個評估時間點,假如要求五月一日起進行實地征收,由這個實際的評估時間點所得出的重置價值。例如,土建的價值+人工的價值+相關稅費的價值=所得重置價值,再扣除相應的折損率(70%或80%等)。成本法在以前運用相當廣泛,土地價值,房屋價值都可以運用成本法進行評估,但現在590號令以及建設部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都要求按照市場比較法。
第二、收益法。在590號令當中是有相關的要求,如果用于生產經營的對于其生產經營的評估要運用收益法,其實也就是預估一下未來預期收益,選取適當的資本化率來體現,把資本投入到不動產所帶來的收益率。資本化率的概念在實踐當中不常運用,意思是把不動產房屋、土地投入到相關的收益當中所產生的利潤率。收益法主要評估一些在實踐當中進行實際生產經營的商業性質的主體,一些勞動附加值比較大、勞動性密集的行業、專利技術性行業可帶來的勞動收益成幾何倍增長的行業,原則上對其行業企業應按照收益法進行實際評估。收益法在實踐的過程中運用不是很多,在實踐過程中與評估公司進行交涉的同時評估公司未涉及收益法部分,評估公司運用較多的是成本法和市場比較法兩種。
第三、市場比較法。需要注意的是,參照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值,意思就是要根據同區位、同地段、同性質(國有、集體)、同用途(商業、工業、住宅),商品房包括住宅和商業用途。在實踐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屬于什么用地,要參考附地范圍之內相同性質的用地價值,主要是參照類似房地產市場的價值。
第四、假設開發法。假設開發法在實踐中運用不多,例如我所律師在貴州云巖區遇到的案例,開發商反過來作為被拆遷人與政府交流,必然運用到假設開發法來進行實際評估,開發商需要土地利用實際開發,土地開發后目的可能作為商業、住宅也有可能是廠房,需要運用土地開發滿足開發的主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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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宇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