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律師介入房屋征收拆遷2025,有律師介入拆遷方為什么還要強拆,有律師介入拆遷方仍進行強拆的原因可能涉及多個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釋:一、法律程序可能需要時間即便律師已經介入,法律程序可能仍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推進。在此期間,如果拆遷方
有律師介入拆遷方仍進行強拆的原因可能涉及多個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釋:
一、法律程序可能需要時間
即便律師已經介入,法律程序可能仍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推進。在此期間,如果拆遷方認為有緊急或必要的理由進行強拆,并且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如獲得法院強制執行許可,那么他們可能會選擇進行強拆。
二、拆遷方可能未完全遵循法律程序
在某些情況下,拆遷方可能急于完成拆遷任務,而未能充分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這可能是因為他們對法律要求的理解不足,或者出于其他利益的考慮。這種情況下,即便有律師介入,拆遷方仍可能選擇進行強拆,從而引發法律糾紛。
三、律師介入可能未能及時產生法律效果
律師的介入通常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評估案情、準備法律文件以及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拆遷方的行動過于迅速或者律師的介入未能及時產生法律效果,那么強拆行為可能仍會發生。
四、復雜利益關系和權力博弈
拆遷往往涉及復雜的利益關系和權力博弈。在某些情況下,即便律師已經介入并提供了法律意見,但拆遷方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或上級壓力的考慮,仍選擇進行強拆。這種情況下,律師的介入可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強拆行為的負面影響,而無法完全阻止其發生。
綜上所述,有律師介入并不意味著強拆行為一定會被阻止。在實際操作中,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法律程序的進展、拆遷方的行為以及律師介入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如果面臨強拆風險,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并積極配合其工作,以最大程度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強拆行為可能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強拆行為都是合法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案情來判斷。
拆遷律師:遇到強拆怎么辦?
拆遷律師接受合法委托后敢和政府打官司。拆遷律師指專職或兼職就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提供拆遷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業務范圍包括: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糾紛、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租賃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公房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拆除違章糾紛等。【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分析:當然有用,律師可以向你提供咨詢,代理交涉,為你爭取最大利益,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法律主觀:拆遷維權不一定必須要請律師,根據個人需要來選擇是否委托律師,其實,從法律來說,律師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從性質上來說只是一種告知行為。但是,其在實踐中又非常奏效。因為政府知道,如果無視這個律師函,將會導致律師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訴訟等,這將會給政府帶來麻煩。正是對律師的忌憚,才會導致政府重視律師的話語權。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實際上來講是會的。
國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在征收過程中,如果征收方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也在法定期限內發布了相關的征收文件,并且評估程序合法,最終給的補償也合理合法,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大部分是不愿意搬離現在居住的地方)而一直拒絕搬遷,征收方也不能因為這種情況就放棄整個項目,所以在此時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經法院同意后就可以強制執行,也就是合法的強拆。
一、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二、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
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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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陽然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