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房屋補償協議202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包括什么內容,法律主觀:房屋拆遷協議 的主要內容: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基本情況 2 被拆遷房屋 的基本情況 3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評估 4補償的方式,貨幣補償的金額及給付時間,產權調換的方式下的
房屋拆遷協議 的主要內容: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基本情況 2 被拆遷房屋 的基本情況 3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評估 4補償的方式,貨幣補償的金額及給付時間,產權調換的方式下的回遷 5補助費用 6拆遷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8違約責任 9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其中需要大家注意: (一)法定條款部分《拆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條從補償、安置、搬遷三個方面規定了當事人訂立拆遷合同的必備條款。 1. 房屋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房屋拆遷中的拆遷人依照房屋拆遷協議的約定,對被拆遷人所受損失給予的經濟補償。《拆遷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 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關于拆遷補償的標的物在拆遷范圍內具有 房屋所有權 的房屋。同時,該房屋的附屬物也應當作為拆遷補償標的物。所謂附屬物,一般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物或構筑物,但不是獨立的建筑。一般情況下,該附屬物應當具有合法性,其來源和安裝制作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筑。臨時建筑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易、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且臨時建筑都有規定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說,臨時建筑是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存在并規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當事人可在批準的期限內使用,享有利益。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筑,會給臨時建筑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能夠補辦手續的,則可按合法建筑給予補償。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筑。對于違章建筑的處理,《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并處罰款。”因此,違章建筑的處理有二:一是必須拆除。按照《城市規劃法》必須拆除,屬于本身就應當拆除,在拆遷中更應當拆除,沒有理由從原本沒有利益的行為中獲益。二是允許其經過改正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如果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自然能在其上成立所有權,該建筑的擁有人就可以所有人的身份獲得補償。 (2)關于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拆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 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 拆遷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是指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該補償實質上就是拆遷人按照市場評估價買受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屬于房屋買賣的一種,只不過該買賣是受到強制的,價款也受到市場評估價的制約,拆遷人不能脫離市場評估價來主張房屋的補償價格,故在稱謂上多使用“補償”而少用“買賣”。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分析:一、生效條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
二、主要內容:(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至于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必須公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
四、期限作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概念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規劃,不是民事法律規劃,而是行政規則,故該協議的性質屬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訴訟應當是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拒不執行協議,政府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應注意以下內容:主體不符不簽,核對與你簽訂拆遷協議的是否為拆遷許可證上的拆遷人或建設單位。如果兩者不一致,就不能與其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拆遷人一定要看到該轉讓合同并要到拆遷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在沒有得到有效確認的情況下視為其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有些商業開發項目中直接與被拆遷人接觸的不是拆遷許可證上的拆遷人,但其以拆遷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包括: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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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芮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