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稅2025,老房子被列入文物保護如何申請補貼,老宅列為文物日久失修申請補貼流程如下:1、文物法中明確規定是對房屋進行保護的。2、如果拆遷的話是有補償,沒有拆遷不會補償,繼續居住就行。3、但是修繕的時候需要申請,向
老宅列為文物日久失修申請補貼流程如下:
1、文物法中明確規定是對房屋進行保護的。
2、如果拆遷的話是有補償,沒有拆遷不會補償,繼續居住就行。
3、但是修繕的時候需要申請,向當地的居委會申請。批準之后才行。
老宅列為文物歸屬權如下:
1、對于房子被認定為文物的情形,由于房子屬于當事人所有 ,當事人仍然有權依法處理房子。
2、另外,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3、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文物劃分等級標準:
1、文物藏品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
2、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
3、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為一級文物;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二級文物;具有比較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三級文物。
4、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一般文物。具體來說,可移動的可分為石器、骨器、牙器、玉器、陶器、青銅、鐵器、木器、書畫、圖書、織繡以及其他雜項;不可移動的可分為古建筑、古文化遺產、古墓葬、古窯址、古作坊、古戰場、摩崖石刻、巖畫、大型雕塑等。
綜上所述,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可以進行拆遷,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依據:
1.《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遺存,應當依照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規定加以保護。”
2.《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文物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遺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拆除或者遷移:(一)危及文物安全;(二)破壞文物環境;(三)影響文物價值。”
根據以上法律依據,如果您的房屋屬于文物保護范圍內,且符合以上規定,則可以進行拆遷或遷移。但在進行拆遷或遷移前,需要依照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申請并獲得批準。
法律分析:1、文物古建筑拆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
2、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3、文物古建筑拆遷(征收)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法律分析:一、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征)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分析文物古建筑、特色民居等的拆遷補償問題,拆遷標準等內容。
我家的房屋是一極具特色的民居,2001年被列入舊城改造拆遷范圍,后經我們向文化部門反映,得到文化部門的重視,省、市文化部門都先后向當地市政府要求給予保護(均有正式的文件),2002年5月市政府特邀省內外專家對該民居進行了論證,也認為極有價值,并極力要求當地政府對民居給予就地保護,市文管委根據專家論證的結論和決定對該民居進行就地保護并適時公布為文保單位(也有正式的文件)。但拆遷人(實際是當地區政府)以影響拆遷安置為由,要求當地市政府對該民居異地遷建保護,此舉受到了省、市文化部門、論證專家和業主的極力反對,甚至省領導在專家的反映信函上也明確批示應給予就地保護,可是所有這些仍然無法阻止唯利是圖的拆遷人,他們通過不斷對市領導施加壓力,并向市建設局申請裁決遷建,市建設局迫于市領導的壓力作出了異地遷建的裁決,特色的民居即將毀于一旦。我的問題是:市建設局是否能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裁決遷建列為文物點的特色民居?
一、在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民居拆(征)遷工作中,存在的最大矛盾往往是補償標準。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對文物古建筑拆(征)遷的補償作出具體規定,僅在第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則主要強調文物的保護,對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遷補償沒有相應的條文。隨著公民對文物古建筑價值認知程度的提高,被拆(征)遷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價值進行相應補償的訴求,但法律法規沒有對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遷補償標準作出規定,此類拆(征)遷工作實際上是無法可依。例如:浙江省江山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大夫第,位于文化廣場一側,政府有關部門原計劃對該房屋征收,并對其進行修繕保護,合理利用。但因為被拆遷人要求征收時要考慮其文物價值,并作相應的補償,征遷工作拖了近十年無法完成。文物管理部門已為其編制了修繕方案,但由于產權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無法對其實施修繕工程,古建筑損毀加劇,得不到合理利用。
二、《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為這類民居的拆(征)遷工作增加難度。《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在這條規定下,一些待拆(征)遷古建筑的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門先將其房屋認定為文物,然后以此為依據與拆遷管理部門討價還價,在古建筑拆遷補償標準存在真空的情況下,這無疑為拆(征)遷工作增加了不利的因素。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修改文物保護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細則: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征)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
政府征收都是按評估價格來的,評估多少賠償多少,再就加上安置費。如果認為評估價值低了,可以自己委托有資質的公司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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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陽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