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房屋拆遷補償2025,共有房屋拆遷和誰簽訂補償協議, 共有房屋拆遷,可以只和部分共有人簽訂補償協議嗎?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冠領律師事務所拆遷站的編輯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容?! ≈x某和宋某原是一對夫妻,兩人共生育三個子女謝甲、謝乙、
共有房屋拆遷,可以只和部分共有人簽訂補償協議嗎?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冠領律師事務所拆遷站的編輯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容。
謝某和宋某原是一對夫妻,兩人共生育三個子女謝甲、謝乙、謝丙,1989年二人訴訟離婚。判決書中載明:共同財產宅院兩處,南院住宅及全部財物歸宋某和三個子女所有;北院住宅及全部財物歸謝某和其母親所有。2004年7月22日,郟縣人民政府就涉案南院向宋某頒發房產證,并記載共有人為宋某的三個子女。
2018年,街道辦事處決定對該判決書中的南院住宅予以拆遷,于2018年9月30日分別與宋某、謝甲簽訂了安置協議書,就南院住宅分別對宋某和謝甲進行標準基本一致的安置補償。2018年10月2日,宋某與謝甲簽訂贈與協議,將南院住宅的一半贈與謝甲。至今,宋某收到街道辦事處拆遷補償款12.5萬元,謝甲收到街道辦事處拆遷補償款7.0985萬元。
謝丙認為南院住宅系宋某、謝甲、謝乙、謝丙四人的共有房屋,街道辦事處與宋某、謝甲就南院住宅簽訂安置協議書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侵犯其合法權利向法院訴訟。
律師說法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本案兩份安置協議書系街道辦事處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提升城市品位分別與宋某、謝甲簽訂,約定將南院住宅予以拆遷,給予補償安置,依法屬于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案涉房屋是宋某、謝甲、謝乙、謝丙共有房屋,宋某與謝甲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宋某將共有房屋一半贈與謝甲未征得謝甲、謝乙、謝丙的同意,系無權處分。南院住宅被拆遷時,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宋某、謝甲、謝乙、謝丙四人共同協商達成一致,謝乙與謝丙表示對簽訂安置協議書不知情,謝甲、謝乙、謝丙未在涉案兩份安置協議書上簽名,簽訂涉案兩份安置協議書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兩份安置協議書依法應屬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
一、確認街道辦事處于2018年9月30日與宋某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無效;
二、確認街道辦事處于2018年9月30日與謝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無效。
以上就是冠領律師事務所拆遷編輯給大家整理的“共有房屋拆遷可以只和一人簽訂補償協議嗎”一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咨詢冠領律師事務所拆遷團隊!
共有房屋一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不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遷人的身份,故拆遷人應當與產權人進行充分協商,簽署補償。那么是需要共有人一同進行簽字,單獨一方簽字是無效行為。
一、拆遷補償按戶口還是人頭
拆遷補償不是按照戶口,也不是按照人頭,是按照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有戶籍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積與人口有關。每戶只能分為一個宅基地,對于單獨戶籍的家庭,能否將宅基地分戶,由村委會制定統一規定處理。
二、拆遷流程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核實。
2.作出征收決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3.發出征收公告。征收決定一經作出,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并作出評估報告。
5.簽訂協議。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
[問]有一處房產證登記為A、B、C3人共有,文革中交公。文革后1986年由房管所交回產權時3人中A已去世,辦理公證時A的份額由其妻甲和子乙繼承。但在1986年發放產權證時房管部門沒有按公證書公證結果登記B、C和甲、乙的應占份額而在登記證書上寫成B、C、甲和乙4人共有。
此房產又由B個人出資擴大了原有的面積從30平方米擴建到50平方米,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將擴大的20平方米面積登記到房產證上。這其中C、甲和乙都沒有參加既沒出力又沒出錢。如今該房要拆遷。
請問:
1、甲和乙是否按他倆是繼承A的遺產只能和B、C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額嗎?還是按登記B、C、甲和乙各分得四分之一(即甲和乙共分得二分之一份額)?
2、此房一直由B居住管理,擴建的20平方米C、甲和乙沒有參與,C、甲和乙是否按原來的30平方米面積分配份額嗎?
拆遷時的拆遷補償金如何分配?
[答]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是按照被拆遷人對房屋擁有的財產權利份額進行的。
本案的事實表明,甲乙二人只能享有A的遺產份額的權利,即三分之一的份額,而且該份額只能按照原建筑面積確定。因為甲乙只能繼承A的財產,A在面積擴大時已經死亡。
至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及份額問題問題,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程序確認。
擴建的房屋,如果有證據證明是B建造的,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的份額。
我們的認識是20平方米的房屋應當由B享有。
一、房屋過戶協議書怎么寫?
甲方(賣方):
立契約人
乙方(買方):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地產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將座落在
的房地產(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
2、甲、乙雙方議定得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元),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清房款,即人民幣(大寫)元(¥:元),乙方同時將該處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該套住房的現有證件及相關手續轉給乙方,房屋轉給乙方時,其建筑物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
3、辦理過戶手續,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提供過戶過程中的一切便利,若因甲方不積極配合,乙方造成房產不能正常過戶,甲方應無條件將購房款如數退還給乙方,有甲方將房屋收回,但是,收回房屋應該依據收回時的市場差價補償乙方。
4、甲方應該保證該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沒有任何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負責處理到位。
5、在辦理房產證、土地證過戶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有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6、房屋轉讓后,自轉讓之日起,有關因使用該房產涉及的水、電、暖等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7、本契約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其補充議定書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8、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賣方):乙方(買方):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證人:
地址:
聯系電話:
1、確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額。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額已經確定。對于共同共有,共有關系未終止前,不能進行按份的分割。
2、在共有關系終止后,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額。在實踐中,房屋拆遷補償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時可推定共有關系終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間仍可成立共有關系。
3、在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對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額。
4、分別進行拆遷補償。確定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額后,對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額為準實行產權調換;對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額為準實行貨幣補償。但要求產權調換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額。
5、即要求產權調換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對共有的全部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對要求貨幣補償的部分共有人以相當于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價格進行補償,取得全部被拆遷房屋的產權。
一、二手房要拆遷怎么賠
拆遷一般是以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共有在實際生活中非常普遍,對共有房屋的拆遷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各共有人在內容一致的情況下按其協議對共有房屋的補償安置進行處理,因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1、確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額,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額已經確定。對于共同共有,共有關系未終止前,不能進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關系終止后,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額。在實踐中,房屋拆遷補償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時可推定共有關系終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間仍可成立共有關系。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對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額。
一、共同共有房屋拆遷后補償款的分配
共同共有又稱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發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關權利義務的關系是:
(1)共同共有的基礎是共同關系,最常見的是夫妻家庭財產。他們對共有財產不分各自的份額,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也不能要求分割。
(2)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他們經平等協商進行管理、支配和進行處分。(3)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也承擔平等的義務,對外就共同財產負連帶責任。
(4)在共同關系終止時,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應經平等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如果意見不一致,可訴請法院處理。
這種情況也比較常見。房產證上有一個以上的權利人,這種房產就是數人共有的房產。購買共有的房產必須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則,買賣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有以下幾種情況要注意:<<1、 房產證上是甲一個人的名字,但系甲與乙在婚后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甲未經乙同意將房屋出售給丙。乙是否能主張甲與丙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盡管甲出售房屋未經乙的同意,但由于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對丙而言,他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對該房產是否系甲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核查,因此只要丙是善意的,不明知甲與乙的婚姻關系且乙不同意的事實,則買賣合同是有效的。<<2、 產權證上是甲和乙兩個人的名字,甲和乙是夫妻關系,但簽訂合同時乙并沒有出面,乙的名字是甲代其簽訂的,乙是否能主張未經其同意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出售房屋一般應當認為是非日常生活需要,只要丙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丙就是善意購買人,那合同就應當有效。當然,丙要證明自己是善意購買人,應當提供證據表明他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甲與乙的共同意愿。< 因此,購買共有的房產,簽訂合同時最好讓所有共有人都簽名,并核對其身份。如果其中有共有人并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簽,則要重點審核簽名的人有無代理權,可要求其出具委托書。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簽訂合同的人與未成年人是什么關系,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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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澤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