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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拆遷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怎么解讀:今日拆遷普法

  • 發布時間:

    2025-05-27 15:18:58
  • 作者: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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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拆遷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立法宗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

被困拆遷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怎么解讀:今日拆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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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困拆遷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立法宗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城市房屋掀管理條例》(簡稱《拆遷條例》)同時廢止。
          本解讀材料從概述、征收決定和補償程序、征收補償的范圍及補償的計算等方面立題介紹《補償條例》。
          (一)立法宗旨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所以《條例》即是一部規范行政行為的法規,更是一部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利益、保障行政救濟的法規。
          (二)立法原則
          1、公平補償原則(第二條):具體體現在補償部分,方式是評估。
          2、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三條)
          決策民主:體現在征收決定的制定過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二條第一款)
          3、保證改善居住水平不降原則。補償不低于市場價,符合條件的,優先購買保障住房。
          4、先補償、后搬遷原則。達成協議的,先補償,然后按照補償協議履行;未達成補償協議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證明已經補償的材料。
          二、征收決定和補償程序
          本部分有關法規條文主要體現在《補償條例》第二章和第三章。
          (一)征收的決定程序
          1、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2、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一條)
          4、對未登記建筑的調查。“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5、征收決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6、征收補償費用準備。“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二條第二款)這里講的費用足額到位,應當是足額劃入財政專戶。
          7、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完成前面所有程序后,應當根據上述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二條第一款)。
          8、房屋所有權轉移。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政府征收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房屋的所有權即告轉移。
          9、交待行政救濟權。“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
          10、對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第十六條)
          (二)征收的實施
          1、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五條)
          2、停辦相關手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子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第十六條)
          3、房屋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簽訂補償協議。評估價格確定后,雙方簽訂協議。
          (1)簽訂協議的雙方: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
          (2)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3)爭議解決。“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5、對達不成協議或者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6、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補償情況公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三、征收補償的范圍和補償的計算
          本部分相關的規章條款主要體現在第三章。
          (一)補償的范_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屬于政府行政獎勵行為。
          (二)補償的計算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1)定價原則:“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第十九條第一款)
          (2)價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十九條第一款)
          2、貨幣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1)搬遷費。“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第二十二條)
          (2)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二條)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怎么解讀

    國家為保護市場經濟體制和土地被征收者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新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條例在一些方面有了新的規范,還確立了新的機制。下面,律師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做出了一些解答,一起來看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怎么解讀

    我國沒有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司法解釋。下面對該條例的幾條內容做出一些解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解讀:本條講的是立法宗旨。

    與《拆遷條例》相比較,變化有四:

    一是將《拆遷條例》第一條中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改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從強化行政管理到規范行政行為,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執政理念的重大轉變,同時表明拆遷將逐步淡出。

    二是增加了維護公共利益,這與《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說明只有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才能進行征收。

    三是將《拆遷條例》第一條中的拆遷當事人修改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表述均為被征收人,而此次明確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說明征收的當事人只有政府及房屋所有權人雙方,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為征收當事人,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不屬于本條例解決的范圍。

    四是刪除了《拆遷條例》第一條中的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的表述,將征收房屋與征收后的建設分開,更加特出房屋征收,有利于緩和與化解矛盾。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解讀:本條講的是適用范圍及補償的基本要求。

    關于適用范圍的問題,與《拆遷條例》第二條相比較,有了很大的變化:

    一是進一步強調了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單位及個人的房屋。

    二是將適用的區域范圍明確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拆遷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是參照《拆遷條例》執行的,這就導致了同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制度存在較大差異。此次將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納入了新條例的范圍,從制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

    三是明確了補償的基本要求,即公平補償原則。這充分體現了在市場經濟體系下對被征收人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解讀:本條講的是征收與補償的原則。

    該條是新條例的主要亮點之一,民主決策、程序正當、公開透明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體現。從操作層面看,亂決策、暗箱操作、結果不公開等正是引發拆遷之亂的主要根源,新條例規定了此三項原則,有利于從源頭上控制搬遷之亂。

    對于以上這些解讀,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國有土地上的征收越來越重視,密切關注群眾,依法進行賠償。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也有法可依,有理可據。這些新條例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充分體現了國家民主治國,依法行政。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由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教育、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占用公民的房屋或者土地時,國家相關部門將會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相應補償,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國務院拆遷補償條例全文,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讀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解讀】該條列舉了安置補償科目,明確了補償范圍。其中亮點有二:

    一、對停產停業補償中,去除了舊條例第三十三條“非住宅房屋”和“適當補償”兩個限制性規定。不再區分住宅和營業性用房,只要被征收房屋中存在經營行為,就應對其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同時,要求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足額補償。

    二、提出了補助和獎勵辦法,這會在一定程度上調動被征收人的搬遷積極性。

    但也存在兩方面問題。

    首先,缺少具體標準,實踐容易出現補償差價過大,進而引發糾紛。如,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數額計算依據是什么、從何時開始計算損失、由誰來計算等都沒有具體規定。征收人應該在“堅持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條件,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出臺量化標準,以盡可能地將安置補償工作做到規范、統一。

    其次,漏列補償科目,沒有將裝飾裝潢費、誤工費、附屬物補償費等列入補償范圍。應該將此類費用納入補償范圍,因為,沒有征收搬遷就不會發生這些費用或造成這樣的損失,如“誤工費”,一旦進入搬遷程序,被征收人為了參加聽證、表決、配合評估或者搬家等,勢必會耽誤工作而被扣工資、獎金;再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建住房[2003]234號,下稱《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明確指出了裝修裝飾補償費不包含在評估報告確定的總價款中。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解讀】保障房可以是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及其他類型的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解讀】舊條例中只字未提“房屋價值”,用評估價格決定補償數額。雖然,評估機構名為中立的第三方,但按作業面積計取報酬的收入模式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做到客觀、公正。事實證明,過去拆遷中,房屋補償評估價格嚴重背離實際價值,遠遠低于市場價,損害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為了糾正這一錯誤,多次強調房屋征收補償的對象“房屋價值”。而且相較于舊條例第二十四條,本條除了強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外,還強調了“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房屋市場價”定立了參照標準,將《估價指導意見》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市場比較法”評估方法直觀化。簡單地講,被征收人用獲得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款”能夠買到不低于被拆除房屋面積、檔次和地級的房屋,就符合了市場比較法評估原則的要求,就達到了“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標準;反之,就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

    拆遷當事人不服估價結果時,如何行使異議權?《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異議——復核——異議——鑒定”的流程。

    具體而言,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解讀】本條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權交給了被征收人。取消了《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中,“拆遷當事人抽簽”選定評估機構的方式,因此,作為拆遷當事人之一的“拆遷人”(即征收人和征收部門)不再享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但是,選定評估機構后,由誰作為委托人來委托評估機構?對此,中沒有規定。以前,《估價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而現在,征收人取代了拆遷人,卻無權選擇評估機構。問題出現了,評估機構不是征收人選擇的,征收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委托評估機構?如果不能的話,就只能由被征收人來委托。而事實上,即便多數被征收人選定了評估機構,但他們幾乎不可能為其他人支付評估費用,從而無法完成委托工作。所以,委托人的問題不解決的話,評估工作無法進行下去。希望有關規定能夠對此進行明確。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解讀】由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自行決定要錢還是用房,這與舊條例第二十三條基本一致。但選擇條件更加寬泛,取消了“舊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即取消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和“沒有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規定,意味著征收搬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和“沒有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時,被征收人既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

    同時,強化突出了“舊城區改建”項目中,當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時,征收人必須提供“原地回遷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進行安置。此項規定可以有效地管控征收人借舊城改造之名,把被征收人郊區化、邊遠化。讓房產價值實現最大化,因為,同樣面積的房子,處在不同的地段,可能價格會相差若干倍。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解讀】本條和上條內容在第十七條中已經提及,可參照該條解讀內容來理解。

    同時,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制定停產停業補償標準的機關,只能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這一級政府機構制定。應當是以法規還是政府規章的形式出現,卻沒有做出統一要求。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凡依據非由省級政府機構制定的停產停業補償標準做出的停產停業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有權拒絕接受。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解讀】征收搬遷中,“無證房”應不應該給予補償?筆者認為,“無證房”不能一概不予補償,應當根據不同成因,區別對待處理。

    許多“無證房”已經建成多年,短則兩、三年,長則三、五十年。造成房屋無證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當初法律法規不健全,或農村建房手續不規范,抑或村民為了省錢,房屋建成前后,就沒有申辦過建房手續,也沒有領取房產證或土地證。隨著城市化擴張進程推進,原本宅基地上的民宅,變成了國有土地上的住房。現在遇上了征收搬遷,如果一拆了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將會流離失所,將矛盾推向了社會,這種簡單粗暴的做法顯然行不通。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無證房不等于就是違建房”。有的房屋規劃、施工等手續齊全,只是房屋建成后沒有申辦房產證和土地證而已,此類房屋應當按合法財產予以補償。所以,執法單位首先要轉變將無證房等同于違建的慣性思維。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房屋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的職能部門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即使需要對未登記房屋合法性進行查處、認定,也應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查處時限,即“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于超出法定查處期限的房屋應當視為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補償。這樣,一則可以加強規范行政機關執法行為,避免由于行政機關對于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等違法建筑完工后再行拆除,造成大量資源浪費;二則讓公眾覺得政府行政效能低下,損害政府形象。三則減少因納入拆遷范圍后,才告知被征收人其房屋屬于不法權益不予補償,而被征收人認為征收部門假借搬遷侵占其合法權益,由此造成的情緒上甚至行為上對抗。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解讀】列舉了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如有遺漏或約定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定,協商不成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該法第六十二條處理。但補償協議中一定要訂立違約條款,約定違約責任,該責任務必要遠遠超出作為強勢一方合同當事人——房屋征收部門因違約行為可能取得的利益,讓他最終因為違約成本過高放棄違約而選擇履行協議約定。

    沒有違約條款及與之相匹配的違約責任,第二款中規定的訴權就形同虛設,無法實現事前防范違約和事后救濟、懲罰的目的。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讀】本條主要規定了適用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和程序。

    從規定內容來看,適用補償決定的前提情形有二,一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這里的不明確可以包括兩種情形:1、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2、因為房屋權屬存有爭議,正處于司法審理之中,尚未形成生效裁決,所有權人無法確定。

    對于第一種情形,比照訴訟程序中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后,所有權人沒有出現的,或者出現后,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征收部門的申請做出補償決定。

    而對第二種情形可以分為兩步來處理。首先,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有足夠時間形成生效裁決的,先由依法確定的所有權人與征收部門協議;其次,雙方協商不成的,或簽約期限屆滿前不能形成生效裁決確定權利人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征收部門的申請做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的程序主要為:協商不成(無法協商)——申請裁決——做出決定——公示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房屋上存在租賃關系時,補償決定中應當將承租人列為第三人,因為,承租人與被征收行為存在利害關系,該房屋被征收后,必然會影響到對其享有的占有權、使用權甚至收益權。同時,承租人認為征收決定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對該決定不服的,同樣可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此,《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分別賦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前述對應的權利。

    在這里出現了一個非常值得商榷的問題,征收搬遷中,市、縣級人民政府集多種權利和角色于一身,能否最大限度地確保其做出的征收決定到達公平、公正?

    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或決定“征收部門”、“征收決定”、“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及“補償決定”。他既是行政決策機關,也是監督機構,又是裁決機關。多種身份的重合性,決定著征收搬遷工作對錯評判,實際是一種自我評判。從“自然公正”理念來說,任何人都不能充當自己案件的法官。可見,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征收搬遷中的一系列做法顯然是不符合自然公正要求的,做出的補償決定也是難以讓被征收人心悅誠服、甘愿接受的。這種集裁判員和運動員于一體的弊端及由此可能引發的負面效應,較舊條例并沒有改變。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解讀】就補償和搬遷次序而言,和舊條例相比,顯現出巨大的進步,確立了“先補償,后搬遷”的這一原則。預示著被征收人沒有收到約定或決定中確定的補償款前,有權拒絕搬遷。

    被征收人無論何種原因拒絕騰房搬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通過野蠻方式乃至暴力方式逼遷。過去拆遷中發生的許多惡性事件多和以開發商為主的建設單位有千絲萬縷的關聯。在此將建設單位單獨列出,以示強調。同時,也彰顯了共產黨和中央政府杜絕野蠻拆遷、暴力拆遷的堅定決心。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解讀】和舊條例相比,對執行主體、程序和基本材料的要求方面,進行較大調整。

    1、縮減了強制執行主體,廢除了行政強拆權。

    舊條例中具有強制執行權的,除了人民法院,還有行政機關。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而其中的“有關部門”是五花八門,囊括了“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建設局”、“城管局”、“規劃局”、“土地局”,甚至還有“項目拆遷指揮部”這樣的臨時機構。由于執行機關繁多,作為政府下屬部門,又無法做到獨立、公正執法,加之監管乏力,導致拆遷亂象叢生。社會各界對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行政強拆爭議十分強烈,為了消弭行政爭議,化解拆遷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新條例中廢除了行政強拆權,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備強制執行權,才有權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2、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點向后推延了約75天。

    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裁決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即可申請強制執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建住房[2003]252號,下稱《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據此,最早可在被裁決人收到裁決書后的第16天申請強制執行。

    新條例將申請執行的時間界定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按該條文字面意思,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能申請強制執行,應待司法審理程序終結后方可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的復議期限為六十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訴訟期限為三個月。可見,最早大約要在被征收人收到征收決定書90天后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相比之下,的申請執行時點比舊條例的推延了約75天。

    3、提升了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級別,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申請權。

    舊條例第十七條和《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現在規定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定主體。

    4、簡化了強制執行申請資料。

    本條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材料,不但比《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條要求的六項資料少了四項(即減少了“征收決定書”、“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征收(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和“提存證明”),而且,要求也有所降低,如,對于安置用房、周轉用房,只要求提供其地點和面積,而后者要的則是與之相關的“權屬證明”。顯然,對被征收人的保護力度不如舊規定強。

    本條觸及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訴訟或復議期間能否影響執行?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分別規定,除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在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然而,房屋征收中,司法強制執行的特點在于“拆舊建新具有不可逆轉性”,房屋被拆除后,難以或不能恢復原狀。如果一旦據以執行的征收補償決定被認定為違法或被撤銷,就會給公共利益或被征收人的權益帶來金錢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宗祠寄托著族人對先人的哀思、情感,承載著宗族文化,被違法拆除后,給若干的錢財又有何意義?最終變成“贏了官司,丟了房子”,這樣訴訟的意義就變得非常微弱。

    如果一旦停止執行,又會因審理期限過長,給征收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導致實現公益的成本過高,甚至導致公共利益的目的無法實現。

    筆者認為要解決好這個兩難問題,應當以復議、起訴中止征收執行為原則,以緊急情況、重大利益下繼續執行為例外。如涉及防洪抗險、搶險救災時可以不影響執行。

    六、民法典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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