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使用規定2025,村集體土征收款可以在哪方面使用,村集體土地征收款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償被征地農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
村集體土地征收款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被征地農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因此,村集體土地征收款的首要使用方向是補償被征地農民,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的費用還應當包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這部分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
三、由全體村民監督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這意味著村集體土地征收款的使用必須公開透明,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綜上所述,村集體土地征收款主要用于補償被征地農民、支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并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這些使用方向都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確保他們因土地被征收而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和保障。
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村民是可以分的,因為這是屬于集體的共同財產。雖然這比前村委會有權討論決定如何使用,他們可以將一部分錢用于村里的建設發展,不過國家對于這一個比例也有相關的規定,一般是10%~30%,不過剩余的錢還是應該分給村民。現在有很多農村都在進行改造,一旦征地被征用就會得到一大筆賠償款,可是很多村民卻只看到自己的村里土地被征用,但是卻遲遲沒有見到錢,這時候就令人不得不懷疑這筆錢的去向了。如果你們的村里也賣了土地,但是自己卻一毛錢都沒有分到,那么這個時候可以提出質疑,要求村委會公開這一筆錢的用途以及去向。有一些村委會直接存在貪污腐敗的情況,那么這個時候自己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傷害。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怎么辦?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由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決定,國家征收農民土地的,征收補償款并非屬于使用者農民個人,而是歸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征收補償款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村委會是可以預留部分土地補償費用于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的,但是具體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會隨意決定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步驟有: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公告;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交付土地。【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沒有。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時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經濟補償。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時,村委會是沒有權利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只有國家有權利對土地進行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村委會無權征收土地。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不能。
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但所有權不屬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鄉鎮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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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補償款使用規定文件,拆遷補償款項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湯昭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