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隨房走拆遷補償的法律規定2025,民法典關于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的規定,民法典中關于“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之間的關系處理上。以下是對這些規定的詳細解讀:一、“房隨地走”原則根據
民法典中關于“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之間的關系處理上。以下是對這些規定的詳細解讀:
一、“房隨地走”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讓、互換、出資或贈與等流轉情況時,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將一并被處分。這意味著,當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時,其上的房屋等不動產將隨之轉移,即“房隨地走”。
二、“地隨房走”原則
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也明確規定了“地隨房走”的原則。即當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被轉讓、互換、出資或贈與等流轉時,這些不動產所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將一并被處分。這一規定確保了房屋等不動產在流轉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能同步轉移。
三、原則的應用與意義
應用:在實際操作中,“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原則主要適用于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流轉過程中,如房地產開發、二手房交易等場景。這些原則確保了土地與房屋在權屬上的統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意義:這兩個原則的確立,不僅有助于簡化土地與房屋之間的法律關系,降低交易成本,還有利于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它們也體現了我國物權法中對不動產權利保護的完整性和系統性。
法律分析:1、所謂“房隨地走”就是指某塊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被買賣處分時,該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隨之一并轉讓。
2、反過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被轉讓處分時,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要一并處分,即所謂“地隨房走”。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法律分析:房隨地走 地隨房走的法律依據: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土地出讓暫行條例全文》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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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顧錦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