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的訴訟時效2025,房屋拆遷補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訴訟時效是多久?1、房屋拆遷補償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如何處理?1、雙方所簽的合同有效時的糾紛處理,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房產商擅自改變房屋座向等情況,可能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而改變的,但按規定房產商應在規定期限內告知被拆遷方變更方案。如果房產商未告知,房產商應承擔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變更后修建的營業房存在有價差,應按合同約定安置的營業房與變更后修建的營業房分別進行評估,房產商補償被拆遷方的價差損失,且房產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現在修建的巷道營業房均可營業,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只是實現大小的問題。;2、被拆遷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賠償時的糾紛處理,被拆遷方不要現在的營業房而要求賠償。房產商只能按被拆遷方被拆遷時的房屋按市場指導價進行作價補償,由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時的糾紛處理。
法律分析:(一)以移地安置方式發生的房屋拆遷安置糾紛案
一般以拆遷人給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發出的《選房通知書》或《看房通知書》上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以回遷安置方式而發生的房屋拆遷安置案
應以拆遷人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準予回遷安置通知書》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以貨幣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案
以拆遷人下發的《領款通知單》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補償案件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6個月,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時效為3年。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時效從何算起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移地安置方式發生的房屋拆遷安置糾紛案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以拆遷人給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發出的《選房通知書》或《看房通知書》上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2.以回遷安置方式而發生的房屋拆遷安置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以拆遷人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準予回遷安置通知書》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3.以貨幣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以拆遷人下發的《領款通知單》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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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亮昭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