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曲周拆遷補償標準2025,冤假錯案的真相與賠償,你了解多少,朋友們,當我們提及河南謝哲海案、呼格吉勒圖案、佘祥林案、聶樹斌案以及念斌案時,不禁為這些冤案中的無辜受害者感到痛心和惋惜。這些案件不僅奪走了他們的生命,更在公眾心中留下了對司法
朋友們,當我們提及河南謝哲海案、呼格吉勒圖案、佘祥林案、聶樹斌案以及念斌案時,不禁為這些冤案中的無辜受害者感到痛心和惋惜。這些案件不僅奪走了他們的生命,更在公眾心中留下了對司法公正的深深疑問。#冤假錯案#
冤假錯案,宛如司法體系中的暗礁,難以完全避免。它們往往因為證據不足、刑訊逼供等種種原因,導致無辜者承受不公的審判,甚至面臨生命的終結。但幸運的是,正義雖遲必到。謝哲海在經歷了8143天的錯誤羈押后,終于在2022年11月30日被河南高院再審改判無罪,并獲得了1067萬余元的國家賠償。而張玉環也在江西省高院的再審中,洗清了自己的冤屈,重獲自由,并獲得了496萬元的國家賠償。
那么,這些冤假錯案的賠償款是如何計算的呢?其實,答案就藏在《國家賠償法》中。根據這部法律,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來計算的。而對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也有明確的規定。
冤假錯案不僅是對受害者的極大傷害,更是對社會正義和穩定的巨大威脅。它們削弱了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讓人們對法律的威嚴產生質疑。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司法公正,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審判,為受害者提供應有的賠償和救濟,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義。
朋友們,對于冤假錯案,你們有何看法呢?是憤怒,還是無奈?是失望,還是期待?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與我們分享你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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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檢察院啟動。針對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法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如果向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給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法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院部門復查終結時,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10日內通知申訴人。一、刑事案件辦案期限1、對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2、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少數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3、人民檢察院應在1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4、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后,應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二、不可申訴的情形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分析:冤假錯案的國家賠償標準為: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日進行計算。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多少,這要取決于冤假錯案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后果,如果冤假錯案致當事人人死亡,國家賠償數額上沒有最高限制。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58.89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發生冤假錯案,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應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對冤假錯案如何處理.如果是本人認為判錯了,一審案件可上訴,終審可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重新審理,如果法院確實判錯案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獲國家賠償。冤假錯案的申訴問題,實際上是指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律依據:《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42條 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受理對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違紀違法行為和司法過錯行為的檢舉控告,并進行調查核實。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應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法之前的冤假錯案是沒有辦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我國制定的國家賠償法不具備溯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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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禹清玲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