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一村拆遷補償新標準2025,湖合并村建設新農村最新政策,湖合并村建設新農村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農村建房政策兩個方面。一、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方式:農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湖合并村建設新農村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農村建房政策兩個方面。
一、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承包方式:農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并在統一組織承包時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此外,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土地承包期屆滿后,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等證書,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或調整承包地,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農村建房政策
建房原則:農村建房應在原有的宅基地上進行,若無宅基地,可遵循一房一戶原則申請宅基地。宅基地占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所建房屋不得超過3層,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50平方米。超出此范圍的建筑部分可能被視為超大超高建房,并可能面臨被強制拆除的風險。
申請流程與材料:農村宅基地的申請需首先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然后上報至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過程中需提交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證明、申請書、委托書、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等在內的相關材料。
綜上所述,湖合并村建設新農村的最新政策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與農村建房兩大方面,旨在規范農村土地使用秩序,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推動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
進一步精簡鄉鎮機構和財政供養人員、有條件的可實行并村。搞好村莊治理規劃和試點,節約農村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進一步精簡鄉鎮機構和財政供養人員,積極穩妥地調整鄉鎮建制,有條件的可實行并村,就是村莊合并的政策開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明確提出治理農村人居環境,搞好村莊治理規劃和試點,節約農村建設用地。
法律分析: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首先,可以確定的是一戶多宅的情況在土地確權的過程中是被區別對待的,如果有合法原因才導致多宅的情況,那么是可以進行合并確權的,否則,只能確權其中一處宅基地。
法律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并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農村合并村的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政府征地拆遷流程包括實地放線定界、入戶清點丈量、協助征收小組談判、合法面積認定、套價核算、征收小組確認、被拆遷戶簽字確認、拆遷補償公示、簽訂協議和支付補償費、交房。征收土地應當依法支付各項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分析
農村合并村的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政府征地拆遷流程具體如下:
1、實地放線定界,發布拆遷公告,召開動員會,委托拆遷公司。國土分局會同用地單位聯系市工地勘測規劃院按照經批準的勘測定界圖和選擇意見書實地放線定界;征地拆遷工作專班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進行公告,組織被征地拆遷人員召開征地拆遷動員會。政府征收小組委托拆遷公司;
2、入戶清點丈量。拆遷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揮部委托入戶清點丈量,被拆遷戶在原始調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拆遷公司對入戶調查的數據分戶進行整理,建立電子表格;
3、協助征收小組對拆遷戶作動員談判工作。
4、合法面積認定。征收小組工作人員共同認定被拆遷房屋的合法面積及還房面積。特殊情況處理程序:被拆遷戶書面情況說明,村委會簽署明確意見,征收小組集體研究;
5、套價核算。拆遷公司根據實地清點丈量數據和征收小組確認的合法面積,進行套價核算,建立電子表格;
6、征收小組確認。征收小組工作人員在套價核算表上簽字確認;
7、被拆遷戶簽字確認。被拆遷戶在測算表上簽字確認。如有錯漏,由拆遷公司補充調查,征收小組人員實地核實。拆遷公司建立增補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組工作人員在該表上簽字確認后,交被拆遷人簽字確認;
8、拆遷補償公示。政府將被拆遷戶拆遷補償標準、補償金額、被拆房屋合法面積、還房面積等進行公示;
9、簽訂協議。拆遷公司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政府征收小組與被拆遷人簽訂《還房協議書》、《搭住費協議書》等;
10、支付補償費、交房。資金管理部門將房屋拆遷補償費支付給被拆遷戶,被拆遷戶上交土地使用證、交被拆遷房屋。
綜上所述,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結語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政府征地拆遷流程包括實地放線定界、入戶清點丈量、協助征收小組進行動員談判等環節。在此過程中,拆遷公司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并支付補償費、交房。這一流程的實施有助于確保拆遷過程公正合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農村合并村的補償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政府征地拆遷流程具體如下:1、實地放線定界,發布拆遷公告,召開動員會,委托拆遷公司。國土分局會同用地單位聯系市工地勘測規劃院按照經批準的勘測定界圖和選擇意見書實地放線定界;征地拆遷工作專班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進行公告,組織被征地拆遷人員召開征地拆遷動員會。政府征收小組委托拆遷公司;2、入戶清點丈量。拆遷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揮部委托入戶清點丈量,被拆遷戶在原始調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拆遷公司對入戶調查的數據分戶進行整理,建立電子表格;3、協助征收小組對拆遷戶作動員談判工作。4、合法面積認定。征收小組工作人員共同認定被拆遷房屋的合法面積及還房面積。特殊情況處理程序:被拆遷戶書面情況說明,村委會簽署明確意見,征收小組集體研究;5、套價核算。拆遷公司根據實地清點丈量數據和征收小組確認的合法面積,進行套價核算,建立電子表格;6、征收小組確認。征收小組工作人員在套價核算表上簽字確認;7、被拆遷戶簽字確認。被拆遷戶在測算表上簽字確認。如有錯漏,由拆遷公司補充調查,征收小組人員實地核實。拆遷公司建立增補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組工作人員在該表上簽字確認后,交被拆遷人簽字確認;8、拆遷補償公示。政府將被拆遷戶拆遷補償標準、補償金額、被拆房屋合法面積、還房面積等進行公示;9、簽訂協議。拆遷公司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政府征收小組與被拆遷人簽訂《還房協議書》、《搭住費協議書》等;10、支付補償費、交房。資金管理部門將房屋拆遷補償費支付給被拆遷戶,被拆遷戶上交土地使用證、交被拆遷房屋。綜上所述,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首先,可以確定的是一戶多宅的情況在土地確權的過程中是被區別對待的,如果有合法原因才導致多宅的情況,那么是可以進行合并確權的,否則,只能確權其中一處宅基地。
一、農村宅基地怎么確權?
1.要求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按照不同歷史階段對超面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已有的土地登記成果;
2.要求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通過繼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農村宅基地,可按規定登記發證。
二、農村宅基地繼承有什么規定?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由此可見,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對于已經繼承了房屋,還沒有確權的宅基地,根據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三、宅基地使用證名字共有兩個
宅基地使用證不可以有兩個名字。農村一戶村民只能有一個宅基地使用證,一個人的名字就能夠表明是哪一個家庭,可以代表其家庭全體,所以只要寫上戶主的名字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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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彤可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