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廠房等于違建嗎2025,無證建筑和違法建筑的區別,法律主觀:違法建筑包括:(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
違法建筑包括:(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二、什么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違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三、違法建筑與違章建筑的區別從法律意義上,違法建筑與違章建筑的區別主要是范圍不同,違法建筑的范圍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違章建筑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筑”,顯然將違法建筑認定為狹義的違章建筑。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都是不允許存在的,這是我們需要達成的共識,在城市城鎮中,土地的使用都是經過計算的,各地的土地都有規劃,這種胡亂的建筑和違章建筑對原有的規劃影響是非常大的,而且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都是違法允許存在的。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的區別需要我們去區分,但是都不允許存在。違章建筑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的區別是什么從法律意義上,違法建筑與違章建筑的區別主要是范圍不同,違法建筑的范圍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違章建筑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筑”,顯然將違法建筑認定為狹義的違章建筑。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都是不允許存在的,這是我們需要達成的共識,在城市城鎮中,土地的使用都是經過計算的,各地的土地都有規劃,這種胡亂的建筑和違章建筑對原有的規劃影響是非常大的,而且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都是違法允許存在的。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的區別需要我們去區分,但是都不允許存在。
法律分析:違法建筑的認定依據主要為《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筑指違反法律規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設施;違反規劃違法建筑,指違反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無證的房屋不等于違建。無證房是指沒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沒有房產證但是經過相關部門審核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屬于合法無證房,不屬于違建。合法無證房包括世代承襲并有人居住的無證祖傳住宅、城鎮化規劃的無證區域房、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無證房、《城鄉規劃法》出臺前的無證房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一、無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符合法律效力它就能夠生效,跟房屋有沒有房產證并沒有必然的聯系。
這里就以農村無證房屋為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農村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系對農村房屋交易過程中為維護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種原則意義上的管理性規定,旨在規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系。
二、無證房屋征收有補償嗎
對于無證房拆遷,以下三種是可以補償的:
1。祖宅。在農村祖上傳下來的房屋,其房屋是在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即使沒有房產證,但其房屋的合法性是無異議的,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
2。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因房屋在農村,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之前法律規定并未完善,對于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管理比較松,法律也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房屋需要辦理房產證,因此08年1月1日以前是法律的界定,之前建造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
我們的房子在日常中沒什么問題,但是一旦遇到征地拆遷就會發現問題百出,其中的緣由不言而喻,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違法建筑,而違法建筑中最為集中的認定觀點就是無證,但是無證房屋就一定是違法建筑嗎?
中原縣在2017年的征地拆遷中統計出一批無證房屋,其中王先生一家的房屋也在這批房屋之列。王先生一家的房子是典型的老式2層建筑,位于湖畔,建于1990年,是王先生的父母參照國外建筑建造,其父母死后,王先生一家由國外返回國內定居一直居住至今,該房屋地塊是當時其父母單位分配給高級職工的,后來由于單位進行了合并,產權登記事宜就擱置了下來。2017年5月份,該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拆遷方于2017年6月份向王先生送達了《違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王先生限期拆除,否則將進行強制拆除,對于被拆房屋將給予一定補償,金額非常低,僅僅能挽回建筑建造成本。
王先生為了保住父母的心血,隨后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認定拆遷方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并撤銷該通知書。
法不溯及既往,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不應該由拆遷時的法律進行認定,而應該由房屋建造時的法律進行認定,該房屋雖然沒有產權證明,但是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房屋所有權確系其父母所有,而王先生作為其父母的繼承人,則有權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所以王先生為本房屋的所有權人,對于因歷史遺留問題而產生的無證房屋,應本著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人性化處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四條明確要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最后法院確認了《違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書》的違法性,要求拆遷方撤銷該通知書。王先生在相關部門的協助下補全了房屋的手續,住了30多年的房子終于有了房產證。
無證房屋形成的原因多種多樣,相關部門應該結合房屋形成的時間、原因、用途進行調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一些拆遷方出于私利考慮,以拆違之名行征地之實,所以如果在征地拆遷中你的房子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也不要輕言放棄,因為無證房屋并不一定就是違法建筑,如果輕易妥協你可能就掉入了拆遷方的陷阱;即使你的房子真的是違法建筑,也不意味著在征地拆遷中拿不到征地拆遷補償款。
法律分析:只有政府批文,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屬于違建。 必須要獲得國土和城鄉規劃部門的審批,也就是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且是沒有超過批準規模的房屋才不屬于違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房屋是人們日常生產、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受制于人均居住面積與生活水平等諸多因素影響,一成不變的居住面積很難滿足家庭人口的自然增長需求,因此人們居住的老房子或多或少地都存在著加蓋、擴建等情況。這類房屋的存在大多都是歷史遺留的產物,絕大多數的房屋建造者都沒有辦理房屋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等相關的合法手續。因此在后續的違建清查或者是征收拆遷時,便會面臨著對該房屋性質及權屬認定的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無證的房屋不能和違建劃等號。那么這二者之間究竟有什么區別,又有什么聯系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一、從定義上講
1、無證建筑:沒有相關建設審批手續、權屬憑證等合法來源證明的建筑物均可稱之為無證建筑。
2、違章建筑:是所建造的房屋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建造的房屋或附屬設施。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在經合法立案、詢問、調查、認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作出的最終調查結果才能最終認定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
簡而言之,未經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調查處理作出最終認定的房屋,便是無證房屋。被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最終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便是違章建筑。
二、從性質上講
1、無證建筑:處于性質不明確的狀態,此時既不屬于違章建筑,也不屬于合法建筑,因此不能一概以違章建筑而論處。
2、違章建筑:經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調查處理作出最終認定,此時便可從該認定中初步得知該建筑物的性質是否合法。若是對該認定不服,該建筑物的擁有者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通過法律程序改變建筑物性質認定的結果。
三、房屋是否能繼續存在
1、無證建筑:未經調查處理,便暫時處于不管也不追究、不處理的“三不管”狀態,可繼續居住使用。
2、違章建筑:通常違章建筑的認定與限期拆除的決定同時下達并予以公告,若是在法定期限內未對上述認定與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此來改變違建認定及強拆決定的結果,那么在期限屆滿之日后該建筑物便難以逃離被拆除的命運。
四、征收拆遷時能否獲得補償
1、無證建筑:由上文可知,無證建筑物并不等同于違章建筑,因此在征收前應當對房屋情況進行調查,若無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該建筑屬于違建的情況下,便應當視為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的征收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2、違章建筑:該建筑物的性質已經被明確認定,因此其本不應當存在,所以在征收拆遷中通行的作法是不予補償或給予極低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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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然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