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拆遷補償被冒領2025,被告冒領拆遷補償造成原告損失極大,法律分析:由于自己主觀錯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具體依據法院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由于自己主觀錯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具體依據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由于自己主觀錯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具體依據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原被告雖然全部履行合同全部義務,但雙方未就房屋所有權到房地產主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所以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房屋買賣無效,雙方相互返還,被告已經對房屋進行了改建,實際返還房屋已經不可能,故應當判令被告返還拆遷補償款。
2、被告系在村委會分配給原告的宅基地上改建樓房,根據相關規定,農民的住房不得出售給城市居民,而本案原、被告違反規定,合同無效,但原告應當從2000年4月25日交付房屋后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至2004年5月才主張合同無效,已經超過法定時效,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同意第二個觀點中合同無效的理由,但合同無效不適用時效規定,應當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對該補償款應當考慮被告對房屋改建后形成的增值因素和投入,少分或者不分給原告。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對第一種觀點,我國《合同法》規定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強行性規定即強行性規范,強行性規范包括強制性規范與禁止性規范,強制性規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條款命令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禁止性規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條款命令當事人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我國法律沒有對強制性規范與禁止性規范作出區別,故違反了強制性及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無效。對違反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無效,我們不難理解,就像訂立買賣國家禁止的毒品的合同無效一樣,只要觸犯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都是無效的。但是對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范的行為是否無效值得探討,國家《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農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根據前述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因為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也需要有關部門批準,違反了相關規定,合同可能無效。但我們知道未發生產權過戶與買賣合同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買賣合同無效固然不能發生產權轉移,但未發生產權轉移的原因未必就是合同無效所致,從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認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合同無效,顯然不妥,因為一旦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其結果對買受人極為不利。買受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相信出賣人不會反悔而對房屋作出了改建并且付出了大量的投入,一旦認定無效,買受人損失的不僅是可以測算的損失,更多的是無法評估的損失,失去了平等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原則。
一、起訴拆遷補償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在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
1、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2、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起訴拆遷補償糾紛的流程是什么
1、要確認被告。
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
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
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立案庭的法官會在七天內通知是否立案。
4、舉證。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6、開庭審理。
依次需要經過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后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拆遷補償糾紛的被告有兩個,要根據拆遷的實際情況進行確認,去法院起訴拆遷補償糾紛,首先要確認被告,然后要書寫起訴狀,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受理之后會安排開庭,還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雙方當事人,然后開庭審理此案,下達書面的判決意見。
法律分析:原告劉x芳是x安縣板東村3組的農民,于1990年3月與鄰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劉x芳結婚后,戶口沒有遷出,一直在村內生活。1995年x安縣統一調整土地時,板東村委會分給原告1.5畝責任田,并辦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政府征用了板東村民委400多畝的土地,原告的1.5畝責任田也在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完畢,各類征地補償費用也轉支付給了板東村委會。板東村委會村干開會討論明確了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在將土地補償費用分發給農戶時,板東村委會提出原告劉x芳已經出嫁,而且其丈夫屬于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夫家分地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補償費,僅發給原告1.5畝責任田的青苗補償費,不發給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合計6萬余元,而且沒有安排劉x芳就業。喪失責任田,又沒有得到土地補償,使得原告劉x芳的生活確實困難。此后劉x芳多次找村委會要求給付土地補償費,沒有結果。
為此,原告劉x芳于2014年10月向縣法院起訴:因為高速公路建設,征用原告土地1.5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板東村委會截留,訴請給付原告。
被告板東村委會辯稱,原告丈夫是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責任田,因而土地補償費不應發給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x芳的戶籍一直在被告板東村委會,并在被告處分得責任田,現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農村戶口為由,確定原告不應在本村分責任田,無法律依據。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均分到戶,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沒有安排就業,生活確實困難,應得到作為其生活補助的土地補償費,被告應如數發給。被告拒不發放土地補償費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權益。故判決板東村委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賠償要求不合理,侵權人一方可以拒絕賠償,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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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春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